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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祥民:增加动物疫病疫源调查监测的规定|绿会法工委2020529专家建言

绿发会 中国绿发会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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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由中国绿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讨论会在线上召开。该讨论会同时在“中国绿发会”微博平台进行全程直播。


该讨论会邀请业内顶级专家参加会议并就《草案》提出宝贵建议。下面将中国海洋大学徐祥民教授的发言整理如下:


徐教授发言的中心内容是增加疫源调查监测规定。


目前《草案》中只有第十六条第三款提到此方面,这是不够的。新型冠状病毒事件提醒我们,疫源的及早发现应成为本次修法特别重视或者说开展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


我指的疫源调查监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 新疫源的发现。监测也好、调查也好,应当负责解决此问题。


2. 如果考虑到疫源调查监测的需要,那么对《草案》当中的动物范围必须扩大至一切动物,而不是目前规定的那些家养动物。


3. 监测的范围必须扩大。我刚才用的术语是“监测”和“调查”,或者反过来说就应该是“调查”和“监测”。按照人们对新型冠状病毒来源的猜测,此次疫病的疫源可能是非家养动物,既不是作为畜牧业养殖对象的动物,也不是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疫源调查、监测的对象就应当包括一切非家养动物。作为疫源早发现手段的疫源调查、监测不是被动地设立几个站点进行监测。


4. 要解决涉及体制的问题。在管理体制上,刚刚提到的第十六条第三款只是把疫源监测交给了林业草原部门,这是不够的。动物防疫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均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5. 疫源调查和监测所获信息的处理也需要做出规定。比如,如果发现的疫源是人畜共患的疾病,而该疫源是由动物防疫部门发现的,那么,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及时将所获信息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整理/杨小阳 审/徐祥民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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