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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野猪又一次冲上热搜的“三有名录”,就不应该存在!

大鹅 猫盟CFCA 2024-01-18



最近一个比较大的事,就是“三有名录”要重新修订了。


这个名录的全称叫《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平常大家也经常用“三级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来说这个名录里出现的动物。


当然,现在《名录》还只是征求意见稿,具体的确定和实施还要等之后的正式版本。



名录尚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可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原网页,公众可通过相应的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图片来源:网络


不过细心的人发现,相比旧版的《名录》,征求意见稿中的野猪不见了,而且野猪也不在今年2月调整的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名单里。


有媒体叫好,说野猪可以打了;有动物爱好者给我们留言,说野猪不该被踢出“三有”,不然以后肯定出事,希望我们为此事呼吁一下,让野猪返回“三有”……


但我们的观点是:“三有动物”这个玩意儿,根本就不应该存在。


如果你觉得震惊,请记住这个观点,继续往下看。




我们先来看看这次“三有名录”主要修改了那些地方:


一是将原名录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的187种加昆虫的8属(兽类12种,鸟类129种,爬行28种,两栖10种,昆虫8种8属)野生动物予以删除;


二是将原名录中转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191种(爬行43种,两栖148种)野生动物予以删除;


三是新增了680种(兽类30种,鸟类445种,爬行49种,两栖132种,昆虫24种)陆生野生动物。


野猪拟从“三有”名录删除,有媒体直呼“好消息” 图片来源:网络


说得更通俗一点,相比2000年发布的名录,这次修改大致有这么几个类型:


修改名称型:这个类型当中有因科学研究进展而修改的,比如“红脚苦恶鸟”改为“红脚田鸡”(有研究认为红脚苦恶鸟亲缘关系更接近田鸡属,白胸苦恶鸟更接近董鸡属);也有因为老名录写错字而修改的,如“原柔头蝮”应为“原矛头蝮”。


增加类别型:如新增进入名录的翼手目狐蝠科7种;翠鸟科的冠鱼狗、斑鱼狗等5种。


补充新种型:从前学界未定种或最近才承认独立的新种,如云南兔、高丽兔。


排除删减型:例如老三有名录中的豹猫、云猫、狼等由于升级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所以不在;比较特殊的是野猪,直接被踢出名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豹猫是由“三有”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其中之一


看上去这次名录修订的效果不错,新增的物种数量变多了,保护的范围也扩大了。除了野猪看起来比较喊打,好像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前景都挺乐观宽容的。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在“关于调整《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写道:“本次名录调整,以科学评估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为核心,充分考虑种群变化动态、面临威胁、社会关注等多方面因素,提出了名录调整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对不存在生存威胁、反而可能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物种,不予列入名录,如高原鼢鼠、旱獭等。


二是维护科研需要。重点关注具有学术代表性、重要科研对象及试材、特有遗传资源等物种。……


三是有利于社会发展……对生态、科学价值尚无须纳入保护范围,且公众意愿普遍难以接受的物种,暂不考虑列入本名录,如大、小嘴乌鸦等。”


不知道大家发现这个评判原则的问题了没有?如果没有,我们就一条条来看。


旱獭是雪豹、熊、狼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食物 ©李小六


首先是生态优先,要知道的是,高原鼢鼠(Eospalax fontanierii,也叫中华鼢鼠)是我国的特有种,分布于四川、甘肃、青海、西藏、山西、陕西、宁夏及内蒙古。


若讨论稀缺性,那特有种的它显然具有资格;若讨论生态系统中的角色,在很多地区,鼢鼠等啮齿类都是捕食者的主要口粮,比如祁连山的荒漠猫。


鼢鼠是荒漠猫的重要口粮 ©黑鹳


其次,科研需要,这个比较好理解,试问有什么物种是没有科研需要的呢?


根据下文的社会价值描述,我们可以看到,至少这篇意见稿的撰文人,认为小嘴乌鸦是没有科研价值的。


然而2013年,学者张亚、邓海莉、张正旺的《北京城区越冬小嘴乌鸦和秃鼻乌鸦体内重金属元素富集的研究》一文中表示:“作为环境监测的指示物种,鸦科鸟类冬季夜间多集群于城区,白日到城郊取食生活垃圾。”


大家知道我们平日里的生活垃圾对土壤和空气等环境都是有影响的,而恰恰是小嘴乌鸦的习性,让它能够作为城市重金属污染的重要指示器,研究它将有利于监测城市环境的污染情况变化,又何来“无科研价值”之说呢?


大嘴乌鸦 ©李小六


最后,有利于社会发展,且公众意愿普遍难以接受——这个就完全是按评判人的意思随心所欲了。


如果说是因为黑,让人有不舒适的联想所以大、小嘴乌鸦才无法入选,那么同样很黑体型很大的渡鸦却为何能够入选呢?


再者说,我国古代神话中,乌鸦一直是赫赫有名的神鸟,太阳也被叫做“金乌”。韩愈《李赠张十一署》有诗曰:“金乌海底初飞来,朱辉散射青霞开。”


就问哪一点能看出乌鸦是不祥之兆?不过是后人牵强附会罢了。


当然你要说,我比古人还迷信,我就是觉得乌鸦不好,那就当我没说。


在一个漏洞百出的“三有”评价标准之下,是几乎不可能制定出比较科学有效的可执行名录的。


马王堆出土的“金乌”画 图源网络




除了评价标准本身存在问题之外,“三有名录”的最核心问题在于,它的出发点是为了人类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利益服务。


“三有名录”的诞生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早于1988年通过并颁布,1989年实施。


它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野生动物的法律,到目前为止,它依然是我国唯一一部专门针对野生动物的法律。


其它的诸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等,都是条例和法规性质,强度比法律略低一些。


在1988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中,“三有名录”的说法首次出现,当时的表述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有益”与“有害”,都是人为规定的,自然界没有这样的法则(图为环颈雉)


请大家注意这个概念,“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三有”在最开始,基本可以说是为了养殖和生产经济价值服务的。


这倒也不惊奇,因为直到2016年7月2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次修订之前,里面的第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及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都明显地反映出当时决策者的态度:


野生动物嘛,能养就养,养得了的还能赚钱,养不了的就爱咋咋地吧。


正是在2016年第三次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原本关于鼓励养殖野生动物的法条被删除,“三有”的定义变成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拟从“三有”名录删除的野猪,引起巨大争议的背后,或许是野猪问题还是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这次更改有两个好的地方,一是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在法条中被淡化,二是原本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变为“由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


但问题也在这里,所谓的“生态价值”,是不是真的与“经济价值”不一样了?


李金昌的《生态价值论》一书中提到,“生态价值就是环境价值中无形的比较虚的舒适性服务价值。”


至于价值的衡量,比如森林的生态价值可以先拆解为涵养水源、保持土壤、防风固沙等等,然后计算用人工达成同样目的需要多少成本花费,以此来确定“生态价值”。


很多人都怕蛇,甚至民间有“见蛇不打三分罪”这样的传言,论“舒适性”,它可能是负值,但蛇的生态价值怎能否认呢?(图为黑眉锦蛇) ©大猫


我们再引入一个很相似的概念“生态效益”来帮助理解,生态效益是指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投入一定的耗费后,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的对人们有用的各种自然效应


也就是说,无论是“旧三有”还是“新三有”,其评判的标准都是以人的体验为出发点——这也难怪作为诸多生态系统底层基石的鼢鼠会被认为没有生态价值,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小嘴乌鸦被认为不具备社会价值了。




无论是从内容、评价标准和出发点,“三有动物”的概念都存在问题,在我们已经在倡导生态文明的今天,它应当被更先进的管理方式所淘汰。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三有”不合理,其它不是国一、国二的动物应该怎么办?


我想引用一段网友对“三有名录”的看法:“我确实不认得这是什么鸟,但我干嘛要去抓这只鸟?不抓就永远不会被冤枉。所以这个名单必然宽泛,未来迟早会涵盖到所有野生动物,但现在因为一些特例还做不到,因为有些情况,人类还必须向自然界野生动物去索取,所以不能直接涵盖所有野生动物,只能不断加长这个名单。”


动物与动物自有相处的法则,往往是人类的干扰破坏自然之道


这位网友的话很直白,却非常在理。


现阶段我们会为了某个动物进不进“三有”而担忧它的种群存续,但实际的情况是,如果所有人都自觉地不去盗猎或进行其它危害野生动物的活动,那也许这个名录就不再有存在的必要。


所以我们的诉求是,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废除“三有”动物概念,让保护尽可能覆盖到每一个物种身上。


“三有”动物是我们长期沿用的以可利用价值划分保护类别的老思路,已不再适应当下的保护工作,应当废除。


鼠兔被称为“高原大米饭”,是高原生态系统中很重要的物种 ©李小六


所有的物种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并相互制约平衡。某些物种的丧失及减少,会导致生态系统失衡,造成病虫害增加、动物源疾病增加。


即使不说间接影响,野生动物身上的疾病也已经让人类见识到了威力,比如SARS、鼠疫。


中国在进步,我们的社会在进步,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应当进步。


“三有”有它的历史局限性,假设继续跟随这个概念,只会在权衡“某某动物应该入”和“某某动物不应该入”之间越走越窄——如果一个东西已经不适宜当下的现实环境,它就理应被废止。


保护野生动物,一种都不能少。


  


最后,重申一下我们对此次“三有名录”修订的观点:
1.野猪有着重要的生态价值,将其从“三有名录”删除须慎重考虑。
2.在倡导生态文明的今天,无论是从内容、评价标准和出发点,“三有动物”的概念都存在问题,“三有动物”的评判规则应重新讨论。
目前,“三有名录”修订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在这最后的10天中,我们呼吁大家转发、点赞这篇文章,并点击“阅读原文”,踊跃向主管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
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利向主管部门表达合理的建议,我们的野生动物邻居可以由你我来守护。

反馈途径和方式可点击“阅读原文”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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