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友李先生反映,曾非法收受贿赂获刑两年的原湖南省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院长阳某,如今已通过招录担任浏阳市集里医院(浏阳市眼科医院)副院长。李先生质疑,阳某获刑后再次担任公立医院领导不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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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被举报的阳姓副院长,从事临床工作30余年,开展微创手术20余年,擅长腹腔镜下胆囊切除等手术,对泌尿系统结石、胆结石、外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原本大好前途,却被贪婪害了!根据浏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文件显示,2002年14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字【2002】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阳某2001年10月利用其担任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与醴陵市沪鸿医院医疗器械合作经营部的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对阳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一名曾与阳某共事四年的医护人员证实,“阳某因违纪被开除党籍,2004年2月被大瑶镇中心医院辞退。后来到集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了主治医师,身份是临时工。”
记者先后多次拨打集里医院院长办公室主任电话均提示“正在通话中”。记者更换手机号码后再次致电,该办公室主任回应称,“他的任命程序不归我们医院管,是组织任命的。”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称,阳某被辞退后当年又与集里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
此外,一份浏阳市卫生健康局5月17日回复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也同样答复过。浏阳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李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部分)一位匿名的医院管理者介绍,乡镇医院院长选拔在实际考核中,不仅要考察竞岗人的基本条件,还会着重留意其管理才能和对医院的发展贡献等。有无犯罪记录是聘任环节中的重要考核指标,但实际影响程度要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无法一概而论。有律师表示,阳姓院长在原单位犯罪被判处缓刑,原单位给予其开除处分。对于被判处缓刑的人,事业单位不应该予以聘用,这位院长就不能在新的事业单位就职,更不能担任副院长职务。“如果只要求涉嫌犯罪的事业单位开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员工,而员工还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就职,这就违背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的初衷。没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实施惩戒,达不到应有的刑罚效果。”这名律师说。不过,也有部分律师认为:就浏阳阳某的经历来看,聘用其作为副院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颁布于2012年,从那以后触犯刑法的肯定是要开除公职,但当事人当年已经服完刑了,缓刑期也过了,国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在公立医院任职。”并表示,法院对该院长并未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因此其具备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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