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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云南法庭三次跪求让证人出庭,无奈法官铁石心肠
Original
:
巴蜀独立评论
2022-07-19
作者
刘虎 张梦云
“我的老公是被冤枉的,调查人员以亲人的自由相威胁,迫使他违心地承认收了别人的钱。” 云南省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宣威农信社)退休女职工杨杰说。
在她的丈夫、农信社原主任、理事长付承显的一审庭审中,她和女儿三次跪求审判长让证人出庭作证,但均被拒绝。
一张照片显示,杨杰在庭审中给法官跪下。她的读硕士的女儿则跪在旁听席过道。(受访者供图)
01
农信社理事长被控违法放贷等罪
宣威市地处云南省东北部,为曲靖市所辖县级市,人口119万居全省第二位,特产“宣威火腿”驰名中外。
2021年9月23日,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付承显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宣威市监察委留置。同年12月28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付承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省纪委监委驻省农信社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经云南省监委交办曲靖市监委,曲靖市监委交办宣威市监委,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付承显2022年1月2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拘,同月29日被逮捕。宣威监察委调查终结后,以付承显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向宣威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5月10日至12日,该案一审在宣威市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择期宣判。
宣威市检察院指控,付承显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
指控称,付承显担任宣威农信社主任期间,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有六起,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6263万元,本金欠款共4827.5万元。
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大楼。张梦云 摄
一是2013年7月9日,在宣威市泰源辅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复的商议下,付承显明知贷款用途不符合,用途不真实,仍安排人员违法发放贷款1000万元到泰源辅公司(公司成立未实际经营过),该笔贷款现已还本付息。
二是2014年6月30日,在泰源辅公司李某复的商议下,付承显明知贷款条件不符合,用途不真实,仍安排人员违法发放贷款 1500万元到泰源辅公司。该贷款现结欠本金1500万元,累计欠息926.9万元。
三是2014年7月18日,付承显明知贷款实际使用人为李某复,实际借款人为帮李某复务工的王某,仍安排人员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到王某名下。该贷款现结欠本金475万元,累计欠息285.8万元。
四是2014年8月20日,宣威市鹏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云找到付承显欲贷款,付承显安排人员办理,工作人员在明知贷款资料虚假、用途不真实的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1000万元到鹏云公司。该贷款现结欠本金919.5万元,累计欠息915.7万元。
五是2015年5月20日、21日,宣威市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刚找到付承显欲贷款。付承显明知实际用款人与使用人不一致,贷款用途不真实,仍安排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2063万元到陈某锐、黄某忠、王某名下。该贷款现结欠本金1745.2万元,累计欠息 577.9万元。
六是2015年11月20日,付承显明知贷款实际使用人为李某复,实际借款人为帮李某复务工的李某才,仍安排人员违法放贷200万元到李某才名下。该贷款现结欠本金187.8万元,累计欠息106.3万元。
据指控,付承显在担任宣威农信社信贷业务部经理期间,涉嫌两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一是花月煤矿实际控制人陈某京为请付承显在该煤矿办理1500万元贷款展期中提供帮助,于2012年4月29日分两次转账30万元到付承显账户。付承显审查通过该贷款展期,该贷款现尚未结清。
二是胡某昌找到付承显表示陷海子煤矿向信用社申请贷款1500万元,请其帮助尽快办理,后付承显上报贷审会研究同意放贷。2013年2月,胡某昌送给付承显10万元和价值1.7万元的软礼印象香烟25条。该笔贷款经法院判决后仍未归还。
据指控,付承显担任宣威农信社主任、理事长期间,涉嫌三起受贿犯罪。
一是2014年1月,付承显利用担任宣威农信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人员为徐某跃在信用社的贷款到期后办理展期。2014年春节前后,付承显收受徐某跃10万元和价值2.04万元的软礼印象香烟30条。
二是2015年初,付承显在担任宣威农信社主任期间,在夏某彦的请托下,安排工作人员向夏某彦经营的宣威市晟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300万元。2015年2月,付承显收受夏某彦送的美金2万元。
三是付承显任宣威农信社理事长期间,宣威农信社普立信用社原主任袁某举因违规发放贷款被免职,袁胜举为让付承显对其违规放贷不深挖彻查,让其继续留在普立信用社清收、整改、补救,于2018年下半年送给付承显价值1.8万余元的红河道香烟 25条,后其继续在普立信用社直到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付承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相应刑期。
02
辩护人指监察委无管辖权
付承显案原定于2022年4月12日开庭,经辩护人、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生、李彦申请,合议庭审查认为有召开庭前会议的必要,将原定的开庭时间改为召开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等申请,但均被拒绝。
辩护人提出排除付承显在宣威监察委留置期间所有供述及证人胡某昌、徐某跃证言的问题,理由是付承显并非公职人员,宣威监察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同时在留置过程中,调查人员以损害付承显及其妻子、女儿合法权益的方式对其进行威胁、辱骂、欺骗。证人胡某昌是在被熬了10多天被威胁的情况下形成的虚假笔录,徐某跃是在监委呆了4天,被要求解除腰带、穿拖鞋的情况下形成的虚假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宣威市监委既有管辖权,也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不同意排除。合议庭认为,本案宣威监察委是否具有管辖权,不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同时辩方也未提供宣威监察委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和材料,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云南省宣威市监察委。2021年9月23日,付承显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该委留置。张梦云 摄
辩护人认为,
宣威
监察委
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对象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宣威农信社和所有农村信用联社一样,是由社员出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1999年,付承显与宣威
农信社
签订
了
为期10年
的
劳动合同,2008年
续签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付承显依合同约定提供劳动,获取报酬,依《社会保险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他不是公职人员,
不行使公权力,
而是企业职工。
辩护人表示,控方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规定,就本案是否存在非法证据进行证明。付承显在4个月时间中一直居于监察委的控制之下,他是唯一能够在法庭上说明当时情况的人,他已经说出来了,这就是证据线索。他被监察委留置的120天本身就是证据,控方应当就他在被留置期间每天是怎样生活的做出说明,而不是仅仅得出一个结论:没有非法取证。
在庭前会议上,辩护人申请调取宣威监察委对付承显进行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对此,公诉机关的意见是,录音录像监察机关不随案移送检察院。合议庭认为,该申请已依法移交公诉机关向监察机关调取,宣威监察委出具书面说明,调查过程的录音录像不随案移交,故未能调取。
辩护人认为,付承显在被留置期间所做笔录的26次同步录音录像应该随案移送法庭,一方面是用来审查在对付承显和相关证人取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来核查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会导致有关言辞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中监察机关拒绝移送同步录音录像,无法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相关证据应当排除。
辩护人称,监察委不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只有一种情况:调查人员采取了违反《监察法》的方式,对付承显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为了掩饰才不敢提交法庭。对此,辩护人已经向宣威人大、曲靖监察委、云南监察委、国家监察委进行了控告。
辩护人向庭前会议提出,申请本案证人出庭作证。公诉机关认为,证人的相关证言已随案移送,没有出庭的必要。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必要。
辩护人称,对本案中付承显涉嫌受贿部分监察委调查的4位证人,辩护人均做了调查,他们都陈述在监察委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并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证言。辩护人已经征求这4位证人的意见,他们也愿意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证人在监察机关做的证言是不能够采信的。监察机关已随案收集书面证人证言,并非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理由,公诉方及合议庭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的理由不成立,没有法律依据。
在庭前会议上,辩护人还要求追加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不属单位犯罪,相关人员不属监察对象,不应追加。合议庭表示,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支持。
辩护人认为,宣威监察委调查认定的六笔违法发放贷款,均是付承显担任主任期间由宣威农信社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发放的,每一笔贷款的发放均经过了贷款程序,贷款获得的利益归宣威农信社所有,
赚取了1200多万元的利息,违法所得归信用社所有,这是典型的单位犯罪。
按照刑法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有单位犯罪的,在单位犯罪中追究直接责任人。因此,单位犯罪是前提,单位不犯罪,个人自然不犯罪。
03
被告人当庭称在监委为虚假供述
在庭审中,付承显推翻了在监察机关做的有罪供述,坚称自己无罪,并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撤回认罪认罚的告知书。
付承显。他被控三罪,在法庭上自辩无罪。受访者供图
“我在监察委做的供述是在受到威胁、恐吓、辱骂的状况下做出的,是违心的、不真实的。”付承显称,他于长达4个月时间被囚禁在一间小屋子里,24小时电灯,见不到阳光,不能阅读、不能看电视、不能听广播,睡地铺,按照规定时间起卧。每天从早上6点钟起来,到夜里12点都坐在凳子上,每3个小时报告,被允许起来在房间里活动5分钟。他的腰椎、颈椎有严重的毛病,坐久了非常难受。调查人员对他说,“不老实交代,就让你腰杆坐断,屁股坐烂!”这是变相体罚、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调查人员还威胁说“除了你小女儿和老母亲的账户干净,其他的亲属都不干净,都要抓去留置。”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六笔贷款,付承显辩称他没有违法犯罪行为。首先,他没有安排过必须要发放这几笔贷款,这些贷款都经过了相关经办网点信贷人员的双人调查、换人审查和经办网点的审批。超过经办网点审批权限的,必须上报联社信贷部进行审查,审查该笔贷款可行之后再报给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为9个人,各自发表独立意见,经过表决获得半数以上同意后报到联社主任处签批,最后交联社理事长签批,然后由信贷业务部下发贷款审批通知书,整个流程走完以后,该笔贷款才可以发放。其次,这六笔贷款都有足值抵押物并在有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对到期没有偿还的都进行了起诉并获得了胜诉,拿到了民事判决和执行裁定,并未造成实际损失。
李某复为获取贷款的一处抵押房产。张梦云 摄
2016年3月,宣威农信社、曲靖农信社在给曲靖市银监分局提交的《关于省联社稽核审计部对宣威市联社原主任付承显离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及情况说明》中认为,审计检查存在的问题“属宣威市联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均属联社相关委员会集体决策,不属于宣威联社原主任付承显个人行为,本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辩护人为付承显做了无罪辩护,认为付承显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也不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的证据全部都是非法证据,没有一个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不能以牺牲法律正确实施的方式来惩罚犯罪。”
04
家属三次跪求法官让证人出庭均被拒
对公司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付承显称,他确实收过客户的香烟,但没有收过徐某跃、胡某昌的钱,他是在被恐吓、辱骂和家人被威胁的情况下自毁清白、违心地承认收了他们的钱。
关于夏某彦送的两万美元,付承显称,他过几天去拿烟抽时才发现了这笔钱,于是给夏某彦打电话,表示这钱他不能收,要把钱退还给对方。夏某彦说他人在昆明。由于付承显没有外汇账户,没有办法转账归还这两万美元,于是让对方回宣威后与自己联系,以便归还这笔钱。过了一段时间后,夏某彦打电话向他家借钱,分两次借了115万元,夏某彦只还了30万元,还欠85万元。后来,付承显找到夏某彦,提出用那两万美元抵账,2万美元抵20万元人民币,还欠65万元。
辩护人辩称,夏某彦在接受律师调查时,证实付承显所说属实,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辩护人认为,经向本案证人调查显示,宣威监察委涉嫌滥用职权,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收集证据。
证人陈某京称,自己和付承显没有往来,不知道他家住哪,无联系方式,没有一起吃过一次饭、喝过一杯茶、抽过一支烟,也没有请付承显帮忙办过事,却被监察委的工作人员安排协管员看着,每天到监察委报到,每天呆八九个小时,时间长达一个多月,整得家人提心吊胆,被迫承认行贿30万元。
“这个事我很不舒服,这个笔录是违背我的良心去做的。”证人胡某昌称,自己一直跟监察委的调查人员说没有送过钱给付承显,贷款根本不需要他,他那时起不了决定性作用。“结果被监察委的人熬了十多天,每天早上去,开始的时候下午四点半、五点放我走,后来晚上九点、十点、十一点、十二点放我走,最后说不承认就送我到监察点,只能违心承认送了付承显10万元。”
在2022年5月12日上午庭审质证时,胡某昌不在宣威,但他此前表示愿意通过电话或视频出庭作证。辩护人当庭拨通了胡某昌的电话,被审判长下令挂断。
云南宣威法院。2022年5月10日,付承显案在该院一审开庭。张梦云 摄
证人徐某跃称,监察委调查人员让他必须早上8点去,晚上9点出来,中午在那里不准走,裤腰带都要解掉,鞋子也要换成拖鞋,他只好违心承认送了付承显10万元。
在5月12日上午的庭审中,辩护人称证人徐某跃已经在法庭外,强烈要求出庭作证,证明他在监察委所做的证言不是事实,因为他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非法限制,他愿意当庭陈述《起诉书》指控他向付承显行贿10万元不是事实。审判长晏祥斌表示,庭前会议已经决定,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如不服,可以作为申诉、上诉、控告的理由。
辩护人认为,一审庭审发现的问题应当解决这是法律规定的职责,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和如果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给予采纳,否则就是剥夺辩护人一审的辩护权利,剥夺被告人付承显的诉讼权利,把所有的问题归给了二审和申诉。
杨杰告诉笔者,5月12日的庭审中,她和女儿曾三次下跪,只为了让审判长同意证人出庭作证。但审判长铁石心肠,均以“庭前会议已经决定”为由,拒不同意。
辩护人认为审判长不能公正审理此案,多次申请审判长回避,均被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且不让书记员记录。
“同一法院,同一公诉机关,在审理长江村镇银行违法发放贷款案时,客户经理、贷前调查人员、信贷经理、审贷会成员都被追加为被告人。到了此案,一样的事,为什么要用不同的方式?”
辩护人李贵生律师表示:有种说法,云南省信用联社、曲靖市信用联社是上级,有权决定包括信用联社的理事长、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任用,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云南省信用联社、曲靖市信用联社和宣威信用联社一样,都是取得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的金融机构的市场主体,以追逐利润为最重要目标,三者互不隶属,地位独立。
“如果宣威市监察委获得了付承显违法犯罪线索,它没有管辖权,应该根据《监察法》35条,移送宣威市公安局管辖,不应该突破监察法规定,自己立案展开调查活动。即便立案和进行了侦查(调查)活动,都是违法的,收集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应该撤销案件,将案件移送有权管辖机关。
“这才是依法办案,才是法治。”李贵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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