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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简评

2017-05-04 P3带路君 P3带路群

    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六大部委行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对尾大不掉的地方债问题再次祭出利剑。以下对这份重磅文件予以逐条简评。

    P3带路评:通知由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堪称重磅文件。不过,审计署为什么不在其中?


        P3带路评:援引新预算法和国发43号文,明确底线(“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剑指“时有发生”的“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P3带路评:在三个月以内,省级政府需要完成的清理整改工作包括: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改正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否则追究责任到人。


        P3带路评:五个“不得”,前四个规范地方政府,后一个规范金融机构(印象中应是首次对金融机构明确提出此等要求,貌似已对我们曾经提及的“掩耳盗铃的风控游戏”忍无可忍),多管齐下,对财政部湖南专员办提出的《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管的几点建议》多有采纳。(旧文参阅:《财政部湖南专员办: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管的几点建议》简评


       P3带路评:地方政府不得借钱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利用投资基金或PPP变相举债,不得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或确保其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以变相举债,条条禁令均明确指向地方政府近年来各种违规操作及由此引发的潜在债务多发地段。必须承认的是,地方举债的思路一贯开阔,花样品种总是繁多,但是时至今日,中央部委的政策导向已很清楚,博弈空间正在收窄。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乃至于中介机构,都要注意防范风险于未然。


        P3带路评:除了在限额以内发债,地方政府不得举债或要求企业代为举债。除了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不得为其他方的债务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P3带路评:跨部门追责力度空前,追责范围扩展至政府和融资平台之外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不过从字面看上去,应该还有几条漏网之鱼。。。另外,多说一句都是泪,法律服务机构真是挣着什么什么的钱,操着什么什么的心呐。。。


     P3带路评:信息公开利大于弊,值得继续推动。


         P3带路评:再次强调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并上升到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高度,建议PPP相关从业人员务必予以关注。

 

P3带路原创集锦: 

第八十三篇——《财政部湖南专员办: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管的几点建议》简评

第八十二篇——再谈PPP合同争议解决机制

第八十篇——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在PPP项目中的适用简析

第七十九篇——PPP合同下政府付费的几个原则

第七十八篇——《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简析

第七十五篇——ABS是PPP痛点的放大镜 也是PPP改革的催化剂

第七十四篇——国家发改委PPP项目工作导则的影响力初显

第七十二篇——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对PPP项目融资模式的影响

第七十一篇——PPP重磅利好文件简评

第七十篇——地方债、政府支出责任与PPP

第六十九篇——PPP最新重磅文件简评

第六十七篇——中国PPP发展之主要障碍及对策

第六十六篇——中国式PPP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核心问题

第六十五篇——写在PPP立法边上

第六十篇——PF2学习笔记之四——法律变更及其风险分担

第五十九篇——刘世坚律师在联合国TOS PPP会议上的发言

第五十五篇——P3带路,中国声音——中国PPP专家代表团联合国活动侧记

第五十二篇——PPP项目性质及审批制度简析

第五十一篇——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下)

第五十篇——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中)

第四十九篇——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上)

第二十四篇——刘世坚律师在特许经营立法专家组成立会上的发言

始发篇——PPP灌水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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