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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君释法 | 缴纳了罚款,就可以继续开工生产了?

大城小E 大城小E 2022-06-07


缴纳了罚款,就可以继续开工生产了?


有些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因经济利益的驱动,认为只要缴纳了罚款,机器就可以开足马力生产,罚款只当是排污费,和利润比起来不算什么。停产整治?那是很遥远的事情。其实,当环境违法行为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停产整治这把“达摩克里斯之剑”就已经在你的头上摇摇欲坠了。

那么,哪些行为会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甚至停产整治呢?

小E帮大家梳理了在大气领域的相关情形:


1、未取得许可证排污、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和逃避监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违反自动监测和未设置规范排放口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3、违反废气排放操作规范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4、未采取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5、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那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被停产整治呢?有没有例外?

还真有,大家请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可见,除以上三种情形导致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有可能不被停产整治,其余的企业均有可能被停产整治。


企业不能将环保行政处罚简单地理解为罚款,随着近年来环保法律法规日趋严格,停产整治的“高压线”也离企业越来越近。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企业切忌触发停产整治的“地雷”,以免在缴纳罚款的同时,蒙受因停产而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小E悄悄地告诉你,今年1-9月,全市共有24家企业被限产或停产,所以,停产整治没有你想象的这般遥远。



撰稿:戴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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