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为什么做那么多融资租赁?银行都在做吗?
国内信用证为什么做那么多融资租赁?银行都在做吗?
作者薛键,为ICC CHINA中国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信用证组专家
在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范围内,有一个绕不开的存在,那就是融资租赁国内信用证。
不同银行对待融资租赁证的态度迥异,一些银行将融资租赁证视为洪水猛兽,从总行到分行,从上到下一刀切,一概不碰;而另一些银行则将融资租赁看成公司业务的蓝海,大力推广,并真的做成了在资产荒年代少有的增量业务。
即便都在金融业的大范围之内,细分邻域间也隔行如隔山。商业银行是金融主导行业之一,融资租赁则属于另类子行业;而商业银行国际业务或交易银行业务项下的国内信用证是最近这几年才真正热起来,其和融资租赁业务本处于“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然而,做国内信用证的业内人员却发现,国内信用证越来越多的用于融资租赁场景了,甚至是“三证两租赁”,这是为什么?
国内信用证需要什么样的场景
国内信用证需要一个可靠的开证客户,而这个客户要有一桩交易,货物或服务贸易都可以,付款期限可以在一年以后,但受益人需能提前贴现来取得资金,这些就是国内证需要的要素。
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项下,期限一年虽不是太长,但也够用;金额也没有小的,因为融资租赁物动辄是公用事业、交通运输、能源、制造业、医疗的相关重要设施以及机器设备,有时也是一个大型单位的某类机器设备,或某个综合体的全部相关附着物等;租赁物需要是固定资产,权属清晰、真实存在,需要能够产生收益,而且不是已设置抵押、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
拥有足够租赁物而实行售后回租的,不少是平台类企业,至少到目前为止来相对来说信用状况比较好。它们足可以作为信用证的开证人,而融资租赁公司则作为信用证受益人,国内信用证用以作为平台类企业的支付租金及到期本金的结算工具。
一年的期限、数亿的金额、开证申请人授信额度的可获取性,以及一笔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作为服务贸易的贸易背景,都符合国内信用证场景需求。
融资租赁需要什么样的结算支持
国内目前的融资租赁业务中以售后回租为主要组成部分。售后回租即承租人本来就拥有租赁资产,只是将租赁资产先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从租赁公司租回来使用,到期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金和本金的一种方式。
此类合作中,第一步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第二步为支付设备价款,第三步则是承租人支付租金(及到期本金),第四步租期届满,再次转移所有权。第一步、第二步一般需要租赁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以此证明物权的真实交割,而第三步则需要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工具支持。
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这种支付方式需要信用程度高,金额大,具有流动性/可贴现性,资金成本低等要求。由于国内信用证是银行开出,交单承兑后即为银行信用,所以国内信用证的信用程度高,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是高信用等级付款承诺。而且,承兑后的信用证可叙做一级市场福费廷,还可以通过福费廷二级市场流转,以对接市场上的同业资金成本,相对来说,资金成本较低。
因此,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所需要的结算便利国内信用证应均能支持。
发票问题
虽然上述分析了国内信用证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契合度,但还涉及一个发票问题。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政策,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仅可开具利息部分的发票,而无法提供融资本金部分发票。在此背景下,如果承租人希望通过国内信用证支付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租金,银行是否可以为其开立国内信用证?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2017年12月《关于明确国内信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给出了如下答案。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条,在可确保交易背景真实的情况下,银行可为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项下的承租人开立国内信用证,用于向出租人支付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租金,但应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一)建议开证行在开证环节,严格审核贸易真实性和租赁公司资质,并要求开证申请人至少提交以下资料:1.融资租赁合同;2.证明融资租赁公司资质的资料,例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实缴资本、股东背景资料、是否有国有集团或上市公司背景等其他条件;3.由申请人、受益人共同签署的租金支付表;
(二)建议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提交以下单据:1.融资租赁公司就售后回租合同项下收取的利息部分向承租人出具的原始正本增值税发票;2.由申请人、受益人共同签署的服务确认书,服务确认书须声明:受益人已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售后回租的义务;3.由申请人、受益人共同签署的租金支付表(如有);4.证实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单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凭证或租赁物价款付款凭证副本等)。
如上,无论是对于国内信用证来讲,或是对于融资租赁来看,所需的场景相符,功能契合,而且,作为国内信用证最主要单据的发票可做如上安排。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下的国内信用证业务逐渐发端、发展,并开始占据国内信用证业务越来越大的份额,所以,福费廷二级市场上,融资租赁相关的福费廷也越来越多。
银行是什么样的态度
商业银行对于融资租赁证有三类态度:第一类为可开租赁证,又细分为三种做法,即开证且叙做福费廷并持有,开证且叙做福费廷及卖出,开证给别人做福费廷;第二类为不开证但可买,也细分为两种做法,即不开证但可买入并持有,不开证但可买入再卖出;第三类最为决绝,就是完全不碰,不开证,也不参与交易。
市场上持第二类态度的银行最多,第一类态度的银行其次,最少的是第三类,不过第三类一般是国有大行。
第一类银行
敢于开立融资租赁国内信用证的银行,总分行对于融资租赁业务都看得比较通透,最符合这个特点的一般是股份制了,国有大行的总行以合规为第一导向,所以对如融资租赁国内证这种不太明朗的业务总行一般先避而远之,没有了总行的首肯,自然全行也就基本不做了。此外,愿意开证的银行还要有较强的专业控制力,同时客户基础也要相对丰富,那样才能找到合适的合作方。综合这几点,所以开融资租赁信用证的银行一般都是股份制或较大的城商行,它们可能也是在业务发展上相对进取的银行。
有开证行才会有融资租赁证及福费廷这项业务,市场上的这类开证行是这个市场的源头之水。
第二类银行
只买入福费廷而自己不开证的银行其实显示了一种相对暧昧的态度,而买入不肯持有又尽快卖出的银行则暧昧的成色又深了一层。不过,只买不开也有其盘算或苦衷,要么是金融市场和风险审批的态度不一(开证需要占用授信额度),要么是行内对于FTP的成本算法不利于持有福费廷资产。或暧昧在金融行业里也是一种生存之道,因为在金融产品当中,可以大张旗鼓又收益颇丰的业务实在太少了,所以,对一些业务退避三舍,却又欲拒还迎,也是一种犬儒主义的参与方式。
当然,这些只买不开的银行,也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这大量的买家,也就没有了这个市场的活力和深度。
第三类银行
它们是完全不碰融资租赁信用证及福费廷的银行,它们是市场的旁观者,目前和这个市场无感无关,但也许有一天它们中的部分也会加入。
两个主体,如果相互需要,才有可能走到一起,国内信用证和融资租赁正是如此;三类不同态度的银行,如此各行其道,却也在形成一个业务子生态,吐故纳新,潮起潮落,但愿都能顺遂所愿,各得其所。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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