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提醒!《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在年底前落实,大家可别忘了哟!(“13精”数据库第51周更新公告)
数据库更新公告:
1.【治理数据】增加2019年3季度中资财险、中资寿险、外资公司的董事人数、独立董事人数、控股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2.【财务数据】增加2013、2014年寿险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3.【深度数据】增加全球保险发展状况数据。
4.【风险数据】更正个别公司风险评级错误数据。
5.【行研报告】增加12篇行研报告。
13精利用最新录得数据做的研究报告之51期:
郑重提醒!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要在年底前落实,
大家可别忘了哟!
先说结论:
1、2018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35号),指出“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于2019年底前将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调整到位”。
据此,“13精”给出了各种类型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及占比要求条件。
截止到2019年3季度末,“13精”从各机构披露出来的信息中梳理出未达标的中资财险公司、中资寿险公司、外资公司的名单。
2、《管理办法》对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的要求更为严格,“13精”通过认真的数据整理发现, 27家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中仅有天安财险、众诚财险、前海人寿三家机构达标。
年末的考核时点临近,保险机构小伙伴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道路上仍任重而道远!
正 文:
随着入冬以来第一场雪的降临,我们走进了12月。
辛苦忙碌了一年的保险人,在这最后的这一个月里将打扫战场,清点账册,大摆宴席,论功行赏,也做好了迎接2020年到来的准备。
当然,年终岁尾,最重要的就是查漏补缺,去除包袱,以便来年轻装上阵,大展拳脚。
今天,小编在这里也提醒一下大家,真有一件事,可能让一些公司漏掉了。
之所以会漏掉,一个可能是这件事不是很紧急,第二就是这件事可能过去的时间有点久。
什么事哪?就是到年底,各家公司的独董人数和比例都调整到位了吗?如果没有,现在还来得及啊。
2018年6月(时间是够久的了),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5号),指出“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于2019年底前将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调整到位”。
银保监会给了各机构18个月的时间来落实《办法》的要求,应该说时间还是够的,但是最终落实的情况如何哪?我们先看一下《办法》中的要求。
《办法》第二章的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3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保险机构存在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50%以上控股股东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1/2以上。
前款所述控股股东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保险机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存在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其公司治理评价在董事会换届前2年连续为优秀的,其下一届董事会(3年)独立董事占比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公司治理评价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当主动调整独立董事人数至占董事会成员比例1/2以上。
鼓励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的保险机构逐步增加独立董事人数,提高独立董事占比。”
新的《办法》是在原中国保监会2007年4月6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2号)上进行修订的。
原《办法》中要求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人,总资产超过50亿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占比不要达到1/3以上。
而新的《办法》中要求独立董事应当至少为3名(比原来多了1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没有了总资产的条件)。
也就是说,3名独董且比例不得低于1/3是所有公司都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
但是截止到3季度末,从各机构披露出来的董事信息来看,多家机构尚未达到《办法》的要求。
接下来我们就来一起看一下吧。
疑似不满足《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中资财险公司名单(29家):
疑似不满足第五条第一款的中资寿险公司名单(16家):
那么外资公司的情况又如何哪?
对于外资公司,《办法》的第三条是这么要求的:
“第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各项内部配套机制和工作流程。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25%以上的保险机构参照执行。”
那么结合《办法》的第三条和第五条,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外资保险公司控股的公司可以不受第五条前两款的限制,但是对于并非外资保险公司控股的公司就应当参照《办法》执行?
我们先看一下外资财险公司的情况(22家):
由于监管对于财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没有限制,所以可以看到大部分外资财险公司都是外资全资控股或控股,只有中航安盟、中意财产和国泰财产三家机构是非外资控股公司,那么对于这三家公司没有独立董事的设置,是否有些不妥?
相对于财险公司,由于监管对于寿险的外资持股比例有50%(刚刚放开到了51%)限制,因此严格来说,并不存在外资控股的寿险公司,那么外资寿险公司的独立董事配置情况如何哪?
外资寿险公司(25家):
从上表可以看到,除了交银康联、复星保德信和恒大人寿,其他外资寿险公司要么未设置独立董事,要么独立董事人数或占比均不符合《办法》要求,难道《办法》对这些外资寿险不适用吗?
以上我们统计的只是《办法》中所有公司都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除去这个“3人、1/3”的基本的要求外,《办法》中对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要求更为严格。
《办法》第第五条第二款中要求“保险机构存在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50%以上控股股东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1/2以上。”
我们就再来看一看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的落实情况吧。
我们通过对各家公司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信息的采集和分析,整理了27家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其中财险13家,寿险14家,分别为:
(1)财险公司:
(2)寿险公司: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些财险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情况。
可以看到在13家财险公司中,只有天安财险和众诚保险的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符合《办法》中的规定。
我们再来看一下寿险公司的情况:
在14家寿险公司中,只有前海人寿一家符合《办法》的要求。
当然,《办法》也提到,如果公司治理评价在董事会换届前2年连续为优秀的可以不受此条的限制。
那么我们看一下17年和18年都有哪些公司在公司治理评价中获得了优秀的评价吧。(《2018公司治理结果,都邦财险不及格,三家公司重点关注!》;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估结果正式出炉!》)
从保监会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还真的没有机构在过去两年连续获得优秀的评价!
这是不是意味着大家都应该按照通知的要求来落实哪?
现在离监管要求的最后期限已经不足一个月的时间了,大家加油!
12月第2周 总第51次,
“13精”数据库更新内容
13精数据库-治理数据-2019年3季度控股股东指标
13精数据库-深度应用-数据分析功能:新增全球保险发展状况数据
13精数据库-财务数据:新增2013、2014年寿险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3精数据库12月第1周行研报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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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的你,一点很“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