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社会保险与公共安全: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
本文选自《经济学报》2021年第 8 卷第 2 期
引文格式:毛捷,李德刚.社会保险与公共安全: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J].经济学报,2021,8(2):152-181.
作者信息:
毛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李德刚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经济学院
摘 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本文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视角出发,选取犯罪作为衡量公共安全的代理变量,基于犯罪经济学经典理论,提出社会保险影响公共安全的理论假说。
研究发现: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和支出占比与犯罪率呈现显著的负相关,有利于提升公共安全,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 、支出占比与犯罪率的关系不显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升公共安全的作用效果在中西部地区相比于东部地区更加明显。
(2)通过变换被解释变量、改变工具变量设置、考虑测量误差、变换固定效应变量、考虑地区初始状况与工具变量的潜在关联以及放松工具变量外生假设等,上述结论仍成立。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社会保险作为一道"安全网",是以"疏"为主的新时期社会治理模式的重要组成,为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提供了政策启示。
关键词 社会保险;公共安全;省委常委
结构安排
第1部分是对相关文献的述评,以此为基础,结合中国社会保险现行制度和就业构成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待实证检验的理论假说;
第2部分是计量模型和数据描述;
第3部分是实证结果,包括基准回归 、稳健性检验和异质性分析;
第4部分是全文结论。
本研究主要包括∶
(1)借鉴已有学术研究,构建公共安全的代理变量——犯罪。
(2)将犯罪经济学经典理论与中国现实紧密结合,提出社会保险影响公共安全的理论假说。
(3)我们利用 2005—2016 年省级面板数据,使用分管社保的副省长是否是省委常委及其与劳动适龄人口占比的交互项,构建工具变量,运用控制固定效应的工具变量估计方法实证检验社会保险对公共安全的实际效应。上述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的研究结论一致∶社会保险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存在项目异质性,起抑制作用的主要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对犯罪的作用不显著。此外,社会保险对公共安全的影响还存在区域差异,在中西部地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抑制犯罪的功效更为突出。
本文的贡献包括∶
(1)为分析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社会保险。既有文献从多个角度(包括人口流动、教育、收入不平等、失业、司法投入、家庭变故和政府福利支出等)对公共安全(主要是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但缺乏针对社会保险方面的深入分析。根据笔者掌握的文献和资料,本文是国内较早以社会保险与公共安全作为分析对象的经济学研究,为推动对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分析方法和经验证据。
(2)为实证检验社会保险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提供了可靠的估计方法。实证分析社会保险对公共安全的作用,遗漏变量、内生关联和测量误差等是无法回避的技术问题。通过使用面板数据并控制地区和年份固定效应,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遗漏变量问题,但内生性问题(现实中社会保险与犯罪之间可能是互相影响而非单向影响)不易解决。为此,本文构建多种工具变量以切断公共安全对社会保险的反向作用,得出的实证结果相比传统估计方法(OLS 方法或固定效应模型等)更为可靠。尤其是其中的工具变量,虽是借鉴已有文献(高楠和梁平汉,2015;梁平汉和高楠,2017)的思想,但根据我们掌握的文献和资料,这是国内研究首次使用该类指标作为社会保险的工具变量,其意义可能并不局限于本文的研究,而是为社会保险领域相关研究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估计方法。此外,我们还通过控制省委书记年龄或任期等可能干扰核心变量统计的各类因素.尽可能减少测量误差对实证结果的影响。
(3)为尽快建立起以"疏"为主的新时期社会治理模式提供了政策启示。本文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考虑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以及不同的社会保险变量(包括社会保险参保率和社会保险支出占比),并分析 了社会保险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差异,得出的研究结论政策含义明确。
结论——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的研究结论高度一致∶
一方面,社会保险对公共安全(犯罪)的影响存在项目异质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和支出占比与公共安全(犯罪)呈显著的负向关联,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和支出占比与犯罪无显著关联;
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对公共安全的影响还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抑制犯罪的效应更为突出,更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考虑测量误差以及考虑工具变量外生性等,上述结果保持不变。
上述发现具有如下政策启示∶
(1)针对公共安全(主要是刑事犯罪),加大社会保险领域的财政投入,是落实公共安全问题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战略的一个着力点。
(2)部分社会保险项目(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率和支出占比的提高均可抑制犯罪活动,提高公共安全,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例如医疗保险)对犯罪的抑制效应尚不明显,应继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尽早实现应保尽保,并持续和适度提高社会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给付水平,使各类社会保险项目都能对犯罪起到抑制作用。
(3)社会保险对犯罪的抑制效应在中西部地区更为突出,社会各界应对中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险工作给予更多关注,使社会保险更充分地发挥抑制犯罪的功效。
(4)新时期将经济手段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
需要说明,如果能将犯罪数据与罪犯个体特征(包括年龄和收入等)匹配起来,可以根据离退休年龄远近、老年时期收入差距等,更深入、准确地检验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与犯罪成本之间的关系。同时,如果能按犯罪类型设置犯罪变量,可以得到社会保 险与公共安全更为细化的研究结论。但受数据限制,我们未开展相关分析,这是本文研究存在的局限性。随着相关数据不断丰富和细化,有关社会保险与公共安全的学术研究可沿着以上方向进一步深化和推进。
全文如下: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体制转型和一系列制度创新,中国经济实现了持续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经济腾飞的同时,我们也观察到社会治理等发展的相对滞后(蔡昉,2010)。中国正处在社会治理改革的关键时期,尤其是其中的公共安全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既不利于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会积聚社会风险,阻碍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公共安全主要集中于公共领域和法律规范层面,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最初是作为一种刑事犯罪的罪名来呈现的(任勇,2019)。如图1所示,采用多种口径统计犯罪(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个口径统计的刑事犯罪数),可观察到;最近 20 余年(尤其是在 2013年之前),在不少年份,犯罪活动的增速超过了实际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速。可见公共安全问题不容轻视,是影响社会治理的"短板"。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及"平安建设"。2013 年6 月,在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层面系统地提出了"平安中国"战略。他指出"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平安中国"战略涵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多个领域,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公共安全问题(主要是犯罪)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2015 年习近平就公共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努力建设平安中国"。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在此之前,学者已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进行了学术探索,研究发现仅依靠加大刑罚资源投入等方式来"堵"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效果不理想,更有效的做法是改变相关宏观(经济社会等)环境,疏解不安全因素,创新公共安全治理模式(白建军,2010;陈硕,2012)。
社会保险作为一道"安全网",对于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具有重大意义。其依托全社会(包括政府等公共部门和企 业,个人等非公共部门)的力量分散风险,保障各类社会群体(包括老年人、患者或伤残人士以及失业人员等)在遭受不利事件影响后其基本生活需求能得到满足(Chetty and Looney,2006)。那么,社会保险能否成为新时期疏解不安全因素、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研究尚未对社会保险如何影响公共安全展开深入分析,本文的研究试图填补上述空白。
1 文献述评与理论假说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是十九大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犯罪活动作为衡量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指标,已达成共识。过去对公共安全的研究主要是从依法治国的视角来研究(任勇,2019)。综合运用经济、法治等手段的综合治理是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努 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的重要指示(孟建柱,2016)。从经济学、社会学等非法律手段的视角研究降低犯罪率,提升公共安全是新的社会治理模式。长期以来如何有效抑制犯罪提升公共安全质量也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学科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Becker(1968)和 Ehrlich(1973)等基于经济学视角,创建了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犯罪经济学理论模型。这类理论模型的核心思想是个体通过权衡犯罪活动的成本与收益决定是否从事犯罪活动;如果犯罪的收益超过成本,从事犯罪活动有利可图,个体将从事犯罪活动,危及公共安全;反之反是。后续研究以成本—收益分析框架为基础,主要从人口流动(陈刚等,2009;Pinotti,2017)、教育(Cook et al.,2010;陈刚和李树,2011;Deming, 2011;毛颖,2011;Billings et al.,2014)、收入不平等(Ehrlich,1973;Brush,2007;史晋川和吴兴杰,2010;吴一平和芮萌,2010;章元等,2011)、失业(Sjoquist, 1973;Gould et al.,2002;章元等,2011;张冲和孙炜红,2013)、司法投入(Machin and Meghir,2004)、离婚(刘瑞明和毛颖,2014)等视角进行研究。
然而,已有文献对社会保险与公共安全的研究不够重视。追溯社会保险的起源和历史演变,其与社会稳定密不可分(郑功成,2005;丁建定,2010)。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安全网的主干,能够起到消费平滑(consumption smoothing)等作用(Chetty and Looney,2006;Maestas et al.,2015;Mueller et al.,2016),同时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王延中等,2016),上述功效均会提高犯罪的机会成本,有助于抑制犯罪,提升公共安全水平。但从经济学视角直接分析社会保险与公共安全的研究尚不丰富。一方面,有关社会保险的已有文献主要关注其经济效应,包括社会保险对消费和储蓄的影响(何立新等,2008;白重恩等,2012a, b)、社会保险与家庭代际福利的关系(张苏和王婕,2015)、社会保险的劳动供给效应(程杰,2014)、社会保险与收入分配(王延中等,2016)以及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和征管效率(封进,2013;彭雪梅等,2015;赵静等,2016)等,而较少关注社会保险的社会效应(例如社会保险对犯罪的影响等);另一方面,有关公共安全的既有研究虽然注意到政府福利支出对犯罪的影响,但或是比较笼统地分析民生支出(包括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对犯罪的影响(毛颖,2011),或是将抚恤、福利救济和社会保障合在一起视为福利支出,分析其对犯罪的作用(陈刚, 2010;Fishback et al.,2010;吴一平和芮萌,2010;Foley,2011),或仅分析某一类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或伤残保险等)对公共安全的影响( Engelhardt et al.,2008;Maestas et al.,2013;Wen et al.,2017),亦或是仅在解释实证结果时对社会保险的作用略作讨论(章元等,2011)。本文旨在为学术界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影响公共安全的经验研究提供新方法。
就社会保险影响公共安全的理论机制而言,跳不出犯罪经济学经典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Becker,1968;Ehrlich,1973)。已有文献(Benoit and Osborne,1995;Freeman,1999;Edmark,2005)指出,社会保险等转移性公共支出对犯罪的作用机制是直观的——社会保险会增加犯罪的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包含两层含义∶第一,犯罪后罪犯丧失社会保险待遇,提高了其本人和所在家庭应对风险事件的成本;第二,社会保险提高了社会保障程度,犯罪的收益随之减少,即随着社会保障程度提高,犯罪的收益可能不及社会保险的收益。
但是,现实中社会保险如何影响犯罪的机会成本受诸多因素影响。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项目对犯罪成本的作用程度可能存在异质性,不能一概而论。以下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有待检验的理论假说,为后续实证分析提供指引。
(1)养老保险与犯罪。需区分未退休人员犯罪和退休人员犯罪两类情况。未退休人员(包括公职与非公职人员)犯罪会依据犯罪行为轻重,其养老保险待遇受到不同程度的下调(详见附录 A)。犯罪活动或导致罪犯永久地丧失全部养老待遇,或导致其养老金暂时停发或减发,或增加了对缴费年限的要求(从而增大因缴费年限不足 而 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风险),或抑制养老金给付水平的提高,这些惩罚都会给罪犯本人及其所在家庭的当期或未来收入带来负面影响,即养老保险增加了犯罪的机会成本。因此,结合中国养老保险的具体制度,养老保险应当能够抑制个体从事犯罪活动,提升公共安全。基于实际数据的相关性分析印证上述推断∶根据图 2(a),分别以(省级)每万人提起公诉人数和养老保险参保率作为纵轴和横轴,两者呈 现一定程度的 负 向关联,即随着养老保险参保率的提高,犯罪率逐步下降,公共安全得到提升。
(2)医疗保险与犯罪。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罪犯(不含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其医疗保险也将中断,因此理论上医疗保险与犯罪成本有关联;另一方面,已有研究发现,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总体上保障水平和报销比例较低,尤其是对大病引发的灾难性医疗支出分担有限(朱铭来等, 2017)。结合以上两方面,医疗保险对犯罪成本的影响不确定。根据图2(b),医疗保险参保率与每万人提起公诉人数之间并未呈现明显的负相关关系,表明现实中医疗保险对犯罪成本的影响有限。
(3)失业保险与犯罪。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犯罪活动将导致罪犯丧失失业保险待遇;另一方面已有学者研究发现,失业保险的缺失是导致特定群体(农民工等)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章元等,2011)。因此,失业保险构成了犯罪的机会成本,应当能抑制犯罪活动的发生。图 2(c)支持上述推断,失业保险参保率与每万人提起公诉人数之间呈现一定程度的负相关关系。
(4)工伤保险与犯罪。工伤保险能为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提供丰厚的收入补助,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号)第四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人员停止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因此,工伤保险也构成了犯罪的机会成本,应抑制犯罪。图2(d)支持上述推断,工伤保险参保率与每万人提起公诉人数之间呈现明显的负向关系。
(5)生育保险和犯罪。生育保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生育保险的覆盖人群是生育适龄女性,覆盖面有限;二是生育保险的资金补偿额度比较有限,而且是定额给付;三是每位女性享受的生育保险次数有限。上述特征决定了生育保险对犯罪成本影响有限,对于抑制犯罪可能并不存在显著作用。图2(e)支持上述推断,生育保险参保率与每万人提起公诉人数之间并未呈现明显的负相关关系。
理论假说∶社会保险对公共安全(犯罪)的影响存在项目异质性,养老保险,失 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能有效抑制犯罪,提升公共安全质量,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对公共安全(犯罪)的抑制作用不明显。
2 实证策略与数据描述
2.1 实证策略
为准确分析社会保险对公共安全影响,需解决遗漏变量、内生关联和测量误差等问题。一方面,如果遗漏某些不可观测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会同时影响社会保险和公共安全,那么估计结果将出现偏差;另一方面,如果忽视社会保险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循环因果关系(即不仅社会保险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安全也影响社会保险),估计结果也会出现偏差。为此,我们利用控制固定效应的工具变量估计方法来解决上述问题,具体的计量模型如下∶
(1)
(2)
式(1)为第一阶段回归的计量模型;式(2)为第二阶段回归的计量模型。主要的被解释变量 lncrime,为i省t年公共安全质量的测度,具体选取犯罪变量的对数值作为代理变量,仅出现于第二阶段回归的计量模型式(2)的左边。参考已有文献(陈硕,2012;刘瑞明和毛颖,2014)的普遍做法,我们使用每万人提起公诉人数的对数值(Insue_c)和每万人批准逮捕人数的对数值(lnarrest c)来衡量犯罪。
核心解释变量 lnsocit为i省t年社会保险参保率或社会保险支出占比(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与 GDP 的比值)。社会保险参保率分为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以及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率两类。与社会保险参保率变量相似,社会保险支出占比也分为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支出占比以及医疗和生育保险支出占比。利用上述两方面的社会保险变量,我们得以同时分析社会保险对犯罪的广延效应(Extensive Margin Effect)和集约效应(Intensive Margin Effect)。由于社会保险与犯罪可能存在内生关联,因此该变量首先需作为被解释变量进入第一阶段回归的计量模型式(1),然后将其估计值
Xit是一个包含一系列控制变量的向量,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回归里均控制该向量。参考已有文献(吴一平和芮萌,2010;章元等,2011;陈硕,2012;刘瑞明和毛颖,2014),控制变量具体包括∶人均实际 GDP的对数值,用来衡量经济发展水平(或收入水平);流动人口占比(流动人口与总人口之比),用于衡量人口流动情况;6 岁及6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对数值,用来衡量教育水平;城乡收入差距(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用来衡量收入不平等;司法投入占比(公共安全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反映政府的司法投入;非农业人口占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反映城市化水平;就业率(城镇和城乡就业人数之和与总人口之比),反映就业状况;离婚率(离婚人口(万对)占总人口(万人)的比重——也被称为"粗离婚率"),反映家庭变故。此外,在稳健性检验里,我们还尝试加入其他一些控制变量;参考已有文献(张军和高远,2007;徐现祥和王贤彬,2010;谭之博和周黎安,2015),控制省委书记的年龄或任期,以减少人为因素(例如官员升迁)可能产生的测量误差对实证结果的干扰①;参考已有文献(Hatfield and Kosec,2013;Campante and Yanagizawa- Drott,2015)的做法,控制各省 2004 年犯罪率与年份哑变量的交互项,以控制地区初始状况与工具变量可能存在的关联对实证结果的干扰。
IV 是工具变量,仅出现于第一阶段回归的计量模型(1)的右边。我们借鉴了已有文献(高楠和梁平汉,2015;梁平汉和高楠,2017)的思想,以某省分管社保的副省长是否是省委常委(gov_dum)作为该省社会保险变量的工具变量。鉴于以下两方面,认为该变量可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理想的工具变量∶一方面,省委常委的构成包括固定入常职务和可能入常职务,分管社保的副省长是否是省委常委,既不会直接影响当地的公共安全,也不取决于当地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结合已有文献(高楠和梁平汉,2015;梁平汉和高楠,2017),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下,分管社保的副省长如果是省委常委,能够直接参与地方重大决策,理论上会对当地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产生明显影响。上述两方面保证了该工具变量可同时满足排他性约束假设(仅通过社会保险影响犯罪)和相关性假设(与社会保险高度相关)。就掌握的文献和资料而言,这是国内研究首次使用该类变量作为社会保险的工具变量,这也是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此外,式(1)和式(2)里的λ和α是常数项(或截距项),δ;和y,分别是省哑变量和年份哑变量(用以控制固定效应),μ,和ε,是随机扰动项。β、φ、n和φ是回归系数或由回归系数组成的向量,其中如果β显著为负,说明社会保险有助于抑制犯罪,提升公共安全;反之反是。如果n显著,说明工具变量符合相关性假设。为了比较全面地展示实证结果,后续实证分析还报告了未控制内生性问题的传统估计方法的回归结果,以作为工具变量估计结果的比对。
2.2 数据描述
本文使用 2005—2016 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数据之所以从 2005 年开始,是因为2005 年之后5类社会保险的数据才相对比较完善,之前年份的数据存在较多缺失。截至 2016年是因为《中国检察年鉴》目前能够查到的关于公共安全的代理变量(每万人提起公诉人数或每万人批准逮捕人数)的最新数据。公共安全的代理变量犯罪数据来自历年《中国检察年鉴》,流动人口数据来源于历年《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社会保险变量及其他社会经济变量的数据取自历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财政年鉴》。对于前述工具变量的数据获取,我们通过查阅政府网站和搜索知网(政报公报、会议和报纸等)等获得各省历年省委常委构成及简历等相关信息,以此为基础判定某年某省分管社保的副省长是否是省委常委。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3 实证结果
3.1 传统估计方法的实证结果
以每万人提起公诉人数的对数值作为被解释变量,测度地区公共安全质量,使用 OLS(未控制固定效应的最小二乘法)和 Fixed-Effect Model(控制固定效应的面板数据估计方法)进行估计,实证结果见附表1。以控制相关变量的实证结果为准(附表1的第(2)、(4)、(6)列和第(8)列),发现∶(1)OLS的估计结果表明,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率的系数显著为负(10%显著性水平),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率的系数不显著;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支出占比的系数 为负向不显著,医疗和生育保险支出占比的系数不显著,上述结果与前述理论假说大体一致。(2)EF 的估计结果表明,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以及支出占比的系数均为负向显著(10%的显著性水平),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率以及支出占比的系数仍为不显著,上述结果与前述理论假说一致。
3.2 工具变量估计的实证结果
由于未考虑社会保险与公共安全的内生关联,附表1的实证结果很可能存在严重偏误。以下我们使用工具变量对式(1)和式(2)进行估计,并仍以每万人提起公诉人数的对数值作为被解释变量,具体结果见表 2。
表2采用工具变量分析社会保险覆盖率以及社会保险支出占比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第(1)~(2)列采用社会保险参保率来衡量社会保险状况,从加入所有控制变量的第(2)列的估计结果来看,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与犯罪率呈显著负向关(系数是-1.2255,5%的显著性水平),医疗与生育保险参保率对犯罪率的影响不显著。第(3)~(4)列采用社会保险支出占比来衡量社会保险状况,从加入所有控制变量的第(4)列的估计结果来看,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支出占比与犯罪率呈显著负向关(系数是-12.9092,5%的显著性水平),医疗与生育保险支出占比对犯罪率的影响不显著。验证了理论假说。
再分析第一阶段回归的结果。考察表2 第(2)列和第(4)列∶一方面,工具变量本身的回归系数均显著,弱工具变量检验(Anderson-Rubin test)也通过,满足相关性假设;另一方面,排他性约束检验和过度识别检验(Hansen 检验)均通过,满足排他性约束假设且不存在工具变量过度识别问题。上述结果表明工具变量的计量模型设置合理。
需要说明,根据表2的实证结果,我们还发现,已有文献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些变量(包括人口流动、教育水平和司法投入等)的系数不显著,原因可能是基准回归分析中的控制变量较多,上述变量对犯罪的作用可能被社会保险等变量所吸收。城乡收入差距和离婚率对犯罪仍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抑制公共安全,与已有文献(章元等,2011;刘瑞明和毛颖,2014)相符。
3.3 稳健性检验
3.3.1 更换核心变量
除提起公诉人数可以作为衡量公共安全代理变量外,《中国检察年鉴》还报告了批准逮捕人数,为保障本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我们采用每万人批准逮捕人数替每万人提起公诉人数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见表 3)。从表3第(1)列的估计结果来看,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估计系数显著为负(5%显著性水平),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率估计系数不显著,这与表2 第(2)列的基准结论一致。从表 3第(2)列的估计结果来看,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支出占比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5%显著性水平),医疗和生育保险支出占比的估计系数不显著,这也与表2 第(4)列的基准结论一致。此外,我国国内人口跨地区流动非常大,一些人口因毕业求职、工作变动等因素变成常住人口,为减少省际间因人口流入或流出对劳动适龄人口结构变化,进而影响本文研究结论,我们根据每个省历年人口结构的平均变化情况,构造适龄人口占比的替代变量①,估计结果为表3第(3)列和第(4)列,结果表明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率(或支出占比)估计系数显著为负(5%显著性水平),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率(或支出占比)估计系数不显著。进一步支持了理论假说。
3.3.2 控制测量误差
考虑人为因素可能产生的测量误差,我们在控制变量里加入省委书记年龄或任期的对数值,实证结果见表 4。根据表 4,进一步控制人为因素相关变量后,基准回归结果无明显变化,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对犯罪率的抑制效应仍显著,而医疗和生育保险的作用仍不明显。以上结果表明,因人为因素可能产生的测量误差不改变本文实证结论。
3.3.3 其他稳健性检验
我们还尝试了以下一些稳健性检验,所得结果均支持基准回归。具体包括∶(1)使用时间趋势替代年份固定效应(即年份哑变量),实证结果见附表2第(1)~(2)列,发现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估计系数负向显著(10%显著性水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支出占比变量为负(但不显著),仍支持基准回归结果;(2)在控制变量里加入 2004 年犯罪率与年份哑变量的交互项,实证结果见附表2第(3)~(4)列,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基本一致,表明初始(犯罪)状况与工具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不影响实证结论;(3)使用常见方法(方颖和赵扬,2011;刘畅等,2017)检验工具变量的外生性,实证结果见附表 3,发现一旦将内生解释变量(即社会保险变量)与工具变量同时放入回归方程,工具变量的回归系数变得不显著,而内生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仍保持显著,且系数符号与基准回归一致,表明我们设计的工具变量的确具有较强的外生性,能够满足排他性约束的要求;(4)尽管通过了外生性检验,我们仍不敢断言本文使用的工具变量(分管社保的副省长是否是省委常委及其与劳动适龄人口的交互项)完全外生于社会保险变量,为此,我们借鉴已有文献的做法(Conley et al.,2012),使用"近似外生工具变量"方法进行估计,结果见附图 1,发现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率的回归系数仍为负,且表2 的基准结果估计系数落入上下边界区域内。上述稳健性检验进一步印证 了基准回归结果的可靠性。
3.4 异质性分析
中国不同省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域差异。整体而言,东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为此我们进行地区异质性检验,实证结果见表 5。
表5报告了地区异质性的估计结果,第(1)和(3)列是基于东部地区的估计结果,可以发现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或支出占比)变量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第(2)和(4)列是基于中西部地区的估计结果,我们发现,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对犯罪的抑制效应在中西部更加突出,进一步对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率(或支出占比)的系数进行了相同性检验,发现该系数在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间存在显著差异。上述发现具有明确的政策含义∶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对犯罪的抑制效应,可适 当加大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险工 作 力度 ,在这些地区尽早实现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并持续和适度地提高社会保 险给付水平。
附录 A 数据搜集步骤及社保与犯罪关系的相关说明
1. 分管社保的副省长是否是省委常委的数据查询步骤
第一步;搜索各地政报或人民政府公报,其中一些提供了副省长分工信息。
第二步∶若第一步找不到副省长分工的明确信息,则在"中国知网"搜索文献,关键词是某副省长的名字、职务(即副省长)和社会保障(或社保),查看这位副省长是否主持过社会保障会议、经常参加社会保障相关活动或者对社会保障工作发表意见等。
第三步;若通过第一步和第二步仍不能确定部分副省长的分工信息,则通过百度搜索上述第二步的信息(查看这位副省长是否主持过社会保障会议、经常参加社会保障相关活动或者对社会保障工作发表意见等)。
通过上述三步来确定省委常委的副省长是否分管社保工作;分管记为 1,否则为0。此即正文中的工具变量。
2. 养老保险因犯罪受到影响
主要包括未退休人员犯罪和退休人员犯罪。先分析养老保险与未退休人员犯罪,这类情况又可分为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等)犯罪和非公职人员犯罪。公职人员犯罪,一般会被所在单位开除,从而丧失养老待遇。
就非公职人员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犯罪行为构成拘役或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对于这类犯罪人员,其被羁押或在监所服刑期间,不得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刑满释放后,如果再就业,可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但被羁押或服刑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工龄等)一律作废;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就业,按规定仍可享受犯罪之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能给予的养老待遇,但由于服刑,养老待遇势必会受影响(例如因缴费年限不足需要补交养老保险缴费、给付标准较低等)。
(2)犯罪行为构成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这类罪犯一般不需要被羁押或在监所服刑,而是被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等进行矫正,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又被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对于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再分析养老保险与退休人员犯罪。如果退休前是公职人员,退休后从事犯罪活动,若处罚不严重(有期徒刑以下),处罚期间停发养老金(改按原基本退休费的 60%或 75%计发生活费,在逃人员不发生活费),处罚期满后按 2%、12%或 40%降低基本退休费;若处罚严重(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取消原有养老待遇,刑罚期满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若退休前是非公职人员,根据相关规定③,退休人员从事犯罪活动将直接导致养老保险给付金的停发或养老保险给付标准暂停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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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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