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会成果(四):密尔与他的个性自由
密尔与他的个性自由
主讲人
梁愿圆:小菜鸡一枚,请大佬们多多指教。
一、《论自由》背景介绍
01
密尔生平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1806年5月20日生于伦敦,其父詹姆斯·密尔是边沁创立的哲学激进派重要人物。边沁认为理性是生活的至高统帅,理智的改革与理性本身可以给人类带来幸福。詹姆斯•密尔认同这种观念,他用良智原则来教养儿子,把他塑造成一个功利主义者。小密尔八岁学习拉丁语、几何、算术,十二岁研究经院哲学,阅读亚里斯多德的原著。在他青少年时期的后半段,密尔认为自己已坚定了生活的目的。他人生只有一个目标——“成为这个世界的革新者”,继而,几乎没有预兆地,密尔的信念破灭了,他陷入到他所谓的“我心灵史的危机”。密尔的婚姻与爱情经历也对他“个性自由”的思想意义非凡。密尔不顾家族和世俗意见的阻扰,深深爱上一位已经结了婚的女人哈里特长达二十年之久,而哈里特也公开地接受了密尔的爱情,最后,于 1850 年,哈里特成为密尔的妻子。
02
时代背景
密尔生活于十九世纪后期的英国,他的思想有着独特的社会背景,那时候的英国和整个欧洲都处于一个变革的时期,英国是这场变革的核心地点,刚刚经历了工业革命,英国的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也直接影响了英国社会结构的变革,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改变了英国社会不同阶级的的利益分配,人们从专制集权的笼罩下解放了出来,资产阶级获得了选举权,打破了之前政治选举中席位的比例。这样的时代代表着民主的时代,更多的人要求得到选举权,普选权已成为大势所趋,面对来势汹涌的民主浪潮,密尔充满着担忧和恐惧,密尔接受并认同了托克维尔等思想家关于“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民主的时代的一大标志是公共舆论可以转化为政治权力,而公共舆论的质量却是密尔所担忧的一个重要问题,民主的一致性会导致多数人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样势必会造成对少数人的压迫,对个性的压制。在密尔看来,多数人压制少数人的现象并不比少数人压制多数人要更好。民主的到来会导致“集体的平庸”,个人的个性会牺牲在集体的统治之下,个人没有了个性独立,没有了首创性,人的发展必将受到阻碍,而社会更会停滞不前。在密尔的时代,对个性压制的现象使得密尔对民主的发展有所担忧,而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只是适用于个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准则,对于个人与社会大众之间权界的发展似乎有些力不从心,在这样的背景下,密尔开始在古典自由主义的思路之上,寻找一种新的观察视角,将探讨的重点从政治自由转向了社会自由,重点思考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二、《论自由》理论渊源简述
01
洛克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
一般认为,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和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阿兰.麦克法兰在《英格兰个人主义的起源》中认为,“英国人的生活方式、社会结构和法律关系从 13 世纪开始就呈现出与其他国家的差异性,而其最显著的特征是英国的个人主义。”这说明英国人在那个时期已经体验到自由的精神和价值。而谈到英国的自由主义思想,洛克是丰碑式的人物,他是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开创者。约翰.洛克在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的思想基础之上发展出了自己的自由主义思想理论,其《政府论》是他自由主义思想和理论的集中体现。在《政府论》上篇中他尖锐而深刻的驳斥了菲尔沫为君主专制的辩护,然后以此为楔子,在《政府论》下篇里,他较为系统地阐明了自己的政治哲学立场和自由主义观念。洛克以“天赋人权”反对“君权神授”;用法治取代君主制;以“权力制约”对抗“权力专制”。洛克认为,政府的诞生和存在只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与霍布斯相反,洛克认为人们进入社会后并未将主权交于政府,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们的委托,而绝不是让渡。因此,洛克反对强有力的政府,而主张“最小政府”。洛克发展了“法治”理论,他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这种自由”。洛克注重政府权力的防范,关心个人自由,尤其关心如何避免权力的堕落成为专断性权力,开创性的提出一套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机制,警醒人们“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古典自由主义者洛克的兴趣和目标在于国家政治权力下的政治自由。对于政治自由,正如哈耶克说的,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政府形式,参与立法活动以及对行政的控制。这种政治自由,处理的是国家和个人的权力和权力关系。然而,近代启蒙思想的发展,自然权利与理性逐渐取得社会思想的主导权,政治革命的普遍胜利,人民获得了权力,实现了政治上的自由,尤其是英国议会改革以后,普选制在英国取得胜利,民主制深入人心,“大多数”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权者,政治自由已经成为现实。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密尔的《论自由》应运而生,他继承了洛克为自由而战的精神,以其非凡的洞察力关注和探讨新时代的新自由问题。
02
洪堡:警惕国家侵犯个人
关于国家与个人的界限,密尔曾经坦言:“唯一我想与之交流的作者就是威廉.冯.洪堡”。可见,密尔的内心充满了对洪堡的仰慕和敬佩之情。洪堡是 19 世纪德意志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其不朽之作《论国家的作用》,这不仅对德意志民族来说是无可代替的一笔财富,而且对其以后的政治哲学作家产生难以替代的影响。《论国家的作用》体现了洪堡对法国大革命的深思和警惕,在这篇著作中,洪堡提出了他对国家的见解。他认为,国家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国家只不过是人们理性需要的产物,国家只是为了人民的财产、安全和自由而存在,是人民实现幸福的手段。“除了公民仅靠自己无法办到的事情即促进安全之外,国家永远不得把任何其他事情拿来作为它发挥作用的对象。”法国革命的过程和结果,提醒了洪堡这样具有深刻洞察力的思想家;萦绕在他思绪中的一个巨大问题就是:革命后的法国推翻了专制制度,却为什么摆脱不了专制下的生活?洪堡担心,这种新出现的专制要比以前的专制更为恶劣,这种专制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细微的方面,影响着人们的判断,控制着人们的意识和思想。“整个国家总是试图寻找一种途径,将所有人都塑造成统一的模式,而不是鼓励人们发展自己的独立性和多样性。”而正是洪堡对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的论述对密尔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洪堡认为,人的性格应该是各不相同的,如果人只是拘泥于某种固定的形式,每个人被同一种力量的控制,那么,人的性格就会趋同。在这个问题上,国家的作用应该受到限制,国家不能对人的多样性和个性的发展进行任意干涉。在一个自由的国度,每一个人的个性应得到充分的尊重,每一个人应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爱好,选择其行为,他的行为仅受其自身的力量或不可战胜的外部要素所限制,只要他的行为不伤害他人的利益。洪堡关于教育与个性自由的关系的论述也很精辟。洪堡本身就是著名的德国教育改革家,他提出普通教育理论,这种理论强调不应把人功能化,不要把人束缚在个别特长上,而是使人以其真实的个性面目出现。通过对现存国家教育的观察,洪堡发现一种日益明显的势头,即国家对人的终极目的毫不关心,把人变成机器。国家期望个人完全服从自己的任务安排,个人成为一个没有任何特征的躯干,毫无独立意志的服从无穷无尽的工具化需要。 公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是洪堡关注的另一个主题。洪堡认为,公民自由的实现仅仅从限制国家权力层面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人们不仅容易遭受政治专制的奴役,而且还要受到公众舆论和社会习俗的抑制。如果要摆脱这些因素的束缚,公民应该培养自己的人格独立和选择的自主。洪堡的这些思想对密尔的“个性自由”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03
托克维尔对于密尔的影响
托克维尔的“多数人的暴虐”和“社会的暴虐”理论对密尔有较大的影响。格雷认为,正是因为托克维尔的明智见解,才启迪了密尔注意专制政治的同时开始关注民主政治的弊病了,后来,密尔把调和专制政治和民主政治的方法作为一个严肃的命题去研究。过去,人们关心的政治自由主要来自政治的专制和君主的暴政,而近代的现实问题是,当出现“多数人的暴政”的时候,人们的自由应该如何得到保障呢?第一次从理论上提出“多数的暴政”是托克维尔,他认为,我们不必要担心民主政府的软弱无能,相反,我们应该警惕民主制拥有的难以制约的力量,这就是托克维尔忧虑的“民主的暴政”。托克维尔认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无论什么人都没有资格拥有无限的权威,除非上帝。人世间没有一个权威因为其本身值得尊重而不可侵犯,能够让人心悦诚服的承认它可以随便发号施令。在托克维尔的意识里,无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只要他或者他们被授予决定一切的权力的资格,那么这样的资格就已经给暴政播下了种子。很显然,托克维尔已经将攻击的矛头指向民主政府的“多数人统治”。接着,托克维尔明确了一个人的无限权威和多数人的权威的区别。他认为,一个人的权威是指君主的权威,而君主的权威只是依靠物质手段对人民进行控制,而多数人的权威不仅仅依靠物质的力量,他们还要对人民的精神进行控制。君主的统治方式比较的单一,统治的力量比较弱小,管理的手段相对间接,而多数人的权威则无孔不入。托克维尔认为,“君主的统治力量仅限于物质力量,君主的势力触及不到人民的精神领域,而多数人的统治既用物质力量又用精神力量,这样,人民的身体和灵魂都受到控制。”因此,托克维尔说,多数人暴政的危害远大于君主专制。密尔借助托克维尔的“社会暴虐”的概念来警醒人们。托克维尔认为,“多数人的暴虐”的危害在于它会通过政治机构做出决定来控制人们的行为和意识,但是善于深思的人们已经看的更远,也就是说,“多数人的暴虐”可以通过公共措施而发挥作用,导致多数人的意见成为社会的意见,这时,社会势力就取代了暴君的地位成为压迫个人自由的主要敌人。托克维尔说,当我们的社会成为暴君,集体权威就会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社会的集体权威颁布诏令来干涉个人的自由,而不管这样的干涉有没有正当的理由。
这就是托克维尔关于“社会暴虐”的论述。密尔支持托克维尔关于“社会暴虐”的论断,即“在今天的政治思想中,‘社会暴虐’已经列入社会所须警防的诸种灾祸了。” “多数人”的名义就具有正当性吗?正是各种形式的“多数”,直接或间接地抑制了个性的生长和自由,显然密尔提出个性自由,很难说不是出于这一思想的考虑。因为,密尔在《论自由》中,对“个性自由”的论述安排在思想和讨论自由之后;如果没有思想和讨论的自由,个性自由就没有意义,很难实现人类的福祉,而什么才是个性的本体是我们必须面对的。
三、重点问题讨论
01
密尔对民主制政府的看法
密尔评价民主制政府从未达到平庸以上的水平,他对于民主制政府的担忧首先是对“平庸大众”的担忧,其次是对于大多数人对少数人利益侵犯的担忧。随着选举权扩大,才能平平的人也有成为议员的机会,政府难以做出高水平的决策。而天才往往为社会中的少数人,平庸的大众并不具有致力人类发展远见卓识,却极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侵犯社会中少数人的利益。
而保守主义者密尔自由原则的批评在于,密尔过于强调对少数派群体的保护,只强调少数精英受到的伤害,而全然不顾社会所受到的伤害。
个人意见,民主制的发展需要人们充分尊重个性自由。多数人和少数人并不是固定的群体,如果每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自身的个性,某种程度上,也就弱化了少数人和多数人的界限。民主制不一定和个性自由相悖,相反,二者也可以互相促进。
02
密尔对于经验和习俗的批判
密尔对经验和习俗的批判出于三点,“第一,这些经验有可能太过偏狭,或他们给出的解释未必正确;第二,即便他们的解释是正确的,但却并不适合于他。习俗适宜寻常情境与寻常性格;而他所处情形或他的性格却或许就是非同寻常的。第三,即便习俗足够好并且也适合于他,然而仅仅因其为习俗即要他去遵从,就不能使他作为人类天赋异禀的任何属性得到培育和发展。”密尔认为习俗和经验阻碍社会发展,最主要出于第三点原因,即习俗阻碍个性自由发展。
而结合同学们的意见,更多人对于习俗的看法要更加宽容,诚然有些陋习压迫人性,严重阻碍社会发展,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习俗之陋而非习俗本身之过。很多经验对于人类的发展也功不可没。
03
人们的个性自由的发展情况
美国学者帕默尔说,“几十年前,如果离家前往某地,还可能欣赏到别致的建筑,领略到异样的风光,接触到不同的语言、生活方式、着装以及价值观。”而生活在今天的我们会发现,不同城市的建筑确有相同的风格,不同地方的人们有着共同的喜好。这段话是帕默尔对他周围社会现象的描绘,他告诉我们:整个社会的个性都在减少,甚至消失。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的确与人的共性大于差异有关,信息时代也的确给我们接触多元世界的可能,同时也使少数群体处于更加强烈的压迫之下。我们必须反思我们的教育方式,社会舆论氛围,以及我们对待不同意见的态度。
四、拓展延伸
反乌托邦文学中描绘的社会,表面看来是公平有序、没有贫困和纷争,实际是受到全方位管控只有自由的外表,人的尊严和人性受到否定。在阅读这类书籍时,人类不论是思想还是行为的完美统一,都带给我触目惊心的恐惧。我们不难从密尔的论述中,感受到个性自由对于个人的充分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益处,但实际上,自由对于人的重要性却未尽于此。反观一个个体被集体吞噬的社会,当统一凌驾在个性之上,我们会惊讶的发现,人们失去的不是自由,而是为人的资格。这正是我眼中,密尔为个性自由冠上幸福因素之名的真正深意。
参与者评论
李晓航
南京大学研究生
个性自由不区分优劣,这点我十分赞同,在我看来个性自由是一个人内心思想所辖之范围,法律不能且无法控制,思想是自由的,但是行为是受限的,因为,一个人的行为自由以他人之行为自由为限。另外,我个人比较感兴趣的是习俗专制,习俗专制是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会产生的,但是,习俗专制不同于多数人的暴政,习俗专制中的习俗是由少数管理并引领社会的精英阶层所认定并加以制定的,往往是理性思维的产物。但是多数人的暴政,往往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是一定的社会热点群体性事件所引起的,它大部分充斥着感性思维的色彩。因此,如何对待习俗专制,如何限定习俗专制,是我们后期应予考虑的问题。最后,我想说下所提到的“女权主义”,为何会从所说的个性自由想到女权主义,女性与结婚生子在习俗上由一开始就是捆绑在一起的,而往往缺乏了对其前提依据的论断,而在当今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思想的开放,愈来愈多的女性选择以不婚主义予以反抗,自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评判,如何引导女权主义的发展,如何看待中国兴起的ME TOO运动,是应进一步思索的问题。
02
汤锶雨
西南政法大学2017级民商法学院新手一名,来自福建,平常喜欢运动、写日记,成绩平平,是一名直来直去不懂风情的理科生,但喜欢了解有趣的思想和有趣的灵魂,这次和大家度过的读书会很开心,期待下一次的活动!
我想讨论的有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习俗的专制是否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进步都是一种持久的障碍?我认为这是由目标而定的。假设我们每个人都处于固定的一个起点,每条道路或长或短,或曲或直,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我们把它称为“习俗”,习俗作为达到目的的一种方式/道路,个性创造出的首创性是另一种方式/道路,这样习俗是起促进还是抑制作用是通过目标来决定的。而且,如果你一开始走上了习俗的那种道路,在前进的过程中你便较难地体会到创造的乐趣与美妙,你只有跳离习俗这种路,才可由你的个性来发展你的首创性。
第二个想讨论一下“选择越来越多了,但年轻人越来越趋同了”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没有思考太深,说一下自己的看法,一就是人性中有一大部分的东西是相同或者相似的,二就是选择多了,趋同的可能性也就升高了。
第三个是对于乌托邦社会的讨论,我这边说的可能和题目没有太大的关系,可是却是一个有意思的观点,我们都知道乌托邦社会要求人性的善良、完美,对于我们现代的社会来说,可以说是一个难以完成甚至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紧接着我们可以推出如果某个国族将乌托邦社会作为一种目标的话,那么这个不可能完成的目标就会为国族的前进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国族为此目标而不断的奋斗,那么国族便有了永恒存在的理由。我们继续假设,如果有一天国族达到了乌托邦社会,长久奋斗的目标突然消失,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另一个奋斗目标,那么此国族很有可能会失去前进的方向,从而不知该走向何处。这样看来,乌托邦社会诞生之日可能就是灭完之时。
第四个问题就是已失信名单中的人是否会对自己的子女包括亲人产生影响。前面我们讨论了一些法院存在利用失信人员孩子的某些权力受限,来促使失信人员还钱的现象。我了解到的一个还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如果一个父亲是失信人员,那么孩子想要报考军校时在政审方面可能存在问题。这些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存在了不平等,那么这些做法的正当性我们应当给予充分的讨论。虽然法院的出发点是好的,个人认为这样的做法有些欠妥,或许是受了古代连坐制度的影响,父母欠下的债不应由孩子代为惩罚。况且父母本是经济纠纷,不能影响孩子的受教育平等。对于此类现象,我保留个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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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雪菲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6级。读过点杂七杂八的书,希望有机会能学习所有感兴趣的领域,还想探索世界,做活得很老的快乐沙雕。
第一点,是想补充关于密尔在论证“民主制政府”时的时代背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民主制政府”即包含我们最熟知的代议制政府,与“官僚制政府”是两种完全对立的概念;但在今日的世界上,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他们之间相互融合的趋势。
说回“民主制政府”,民主制政府多以议会为决策机构,这就意味着做出合理决策必须容纳足够数量的普通或略高于平庸者发表意见,然而数量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参与者的智识水平,使之对不同意见的包容和接纳度受制于一个平庸乃至于平庸之下的水平,这正是“民主制政府”虽是最备受推崇的政府形式,却难以使之水平足以到达平庸之上。
第二点,是关于大家在讨论中提及的“习俗与社会进步”,虽说习俗确实有适应或适应时代的区分,但以一成不变的视角将习俗视作永远落后于时代的产物就多有不妥,应该说在现在的时代,习俗或多或少都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应该说,习俗有可能在各种因素的引导和作用之下与时代同步发展,因此“持久的障碍”这一论断,我认为过于绝对了。
第三点,关于“哲学王”的统治,我个人是不太赞同的。首先在于个人的自由自己判断和行为是最具理性的,任何人代行都是更次之的。其次在于,这一制度本身仍是将好的社会治理寄希望于一个特定人的判断,而不是通过多种力量的制衡达到这一目的。哲学王固然集各种美德于一身,却不可能在任何时候代表任何人的任何利益,即使在最简单的裁决上也必须面对他人利益的取舍,甚至是剥夺,那此时又如何在各种自由之间分高下呢?他也许极具同理心,但却并不能在任何一刻真正成为某个他人。因而我对哲学王的统治持保留意见。
04
陆宇涵
西南政法大学17级经济法学院。因为不认同,所以读书。
穆勒说:“人性毋宁是一棵树”。也就是说它需要向多方面生长。
个性不一定要适应社会,不一定非要具有进步性,符合世俗的价值观 。虽然我们论证举的例子大都是正面的。但是其实我觉得个性不应该被评判,不应该有对错之分。只要不伤害到他人,就可以自由生长。其实这也涉及到一个我们之前讨论过的自由的边界的问题。
前面几位同学不太认同穆勒说“习俗是人类进步持久的障碍”这一观点。其实在我看来,实现自己的个性就是幸福的一部分,社会应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每个个体实现自己的个性,也就是应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每个个体不受歧视的追求自己的幸福。而在此基础上,如果把人类的进步看做是幸福的实现,习俗必然会阻碍这一进步。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习俗的强制性问题,我觉得习俗在如今的中国社会中,影响还是十分强烈的,具有压迫性的。就像临沂的杨永信,从一开始依靠电击治疗网瘾,到现在治疗同性恋赌徒不婚者,治疗一切不符合习俗者。中国社会的习俗的强制性是触目惊心的。
“天才需要自由的土壤,更难适应习俗。”有一部分人就是天性不适合习俗,那么在这种社会下,别说追求幸福,作为人的基本权利都难以得到保障。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担心青年趋同的问题。我觉得不可能趋同。阶层不一样,每个阶层新陈代谢速率也不一样。诸多因素导致每个生活在这种冲突中的青年人看问题的角度必然会不同。所以我不认为会出现严重的青年人趋同的情况。
第四个问题是柏拉图的理想社会的讨论。哲学王统治,然后治下民众分为几类,有勇士智者等等。我觉得这种讨论一下回去了,这种社会默认把人进行归类.对每个人的生活指手画脚。与我们所探讨的自由相悖。
第五是关于民主制度的评议。民主政府,它的权力来源已经被论证为正当的。但是权力正当,不代表其所有做法都正当。英国作为制度,经济文化发展的一个世界级的先驱。也有一段时间同性恋入刑。《英式丑闻》讲述的就是一位议员为了掩盖自己是同性恋的事实,不惜谋杀自己的同性恋人。我们都知道刑法是非常严厉的后盾法,这个做法无疑是政府,是国家对这一类人群极为残酷的镇压。拿中国来讲,有一个新闻讲的是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法院将老赖子女列入黑名单。这一做法完全是与法律精神原则相违背,但是一些法院就这样做了,也并没有引起群众的反弹。其实中国社会中权力机构的这些做法并不罕见。一方面是群众的思想根深蒂固,我国又向来有株连的传统。一方面也体现正当民主政府的一些做法的不正当性。
05
吴涵轩
首先感谢愿圆同学的分享。在本次评论中,我着重想就反乌托邦这一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在传统乌托邦文学中,“乌”指没有,“托”指寄托及美好的希望,“邦”指国家,所以“乌托邦”的含义为在现实中不存在的寄托人们美好希望的国家。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生活在社会之中,无可避免地要接受来自社会外界的讯息,尽管很多时候我们并不愿意去让自己的大脑吸收这一些信息。从小学直至高中,我们所信仰的所有真理无非就是教科书中的内容,甚至于等到我们进入大学之后还认为,凡事铅印的即为真理。从传播学的角度看,我们所现实生活的世界被称为“拟态环境”,其意为我们所获取的所有信息都是经过别人的加工而成的,所以为了能够在这个“拟态世界”中存活下去,我们要养成利用自己的思维独立甄别信息的能力,所以我们需要思想自由。但是由于每个人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各不相同,所以人们所摄取的信息的质量和数量也各不相同,因此在这一点上便无法做到使得人们的思想趋同,因此在社会之中,难免会出现很多为一般人看来所“奇怪”的想法。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我们的行为也会在意识的指导之下进行具体行动,这也就导致了每个人的行为也必定不同。因此在这一点上,乌托邦时并不存在的。
06
宁杨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6级法学专业。日常:买书如山倒,读书如抽丝;爱好:飙车外放大悲咒;梦想:世界和平。喜欢西法史的青苗粉丝快快联系我!
很感谢愿圆同学为我们带来第三章的解读,承接涵轩同学对密尔自由观的概述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分析,我们不能忽视密尔的另一重要论述“个性自由是人类福祉因素之一”。密尔认为尊重个性是个人创造性必须的条件,同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不难看出密尔将个性自由这一章节安排在思想自由之后是符合其逻辑顺序的,没有思想和讨论的自由,个性自由就没有意义,很难实现人类的福祉。同时密尔并非人为个性自由是绝对的,他在主张个性自由的同时,也注意了个性自由的边界。在密尔的“个性自由观”里,个性自由对于个人和社会具有极大的价值。个性自由既是实现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需要,也是培育人们具备创造性的重要条件。密尔在指出个性自由对于人的创造性能力、幸福的价值后,将个性自由与民族和社会的进步结合起来,认为民族国家的新帅强弱于这个民族的创造性息息相关。书中以中国为例论证“习俗的专制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进步都是一种持久的障碍”,在我看来密尔作为英国资产阶级的一份子,考察中国民族兴衰得失,来提醒人们个性自由对社会进步的重要影响。在我看来,习俗并不片面地影响一个民族的发展,其专制性并非表面展现出来强盗型的专制,而是潜移默化的影响人的思想言论,从源头阻断了人们发挥自由想象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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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王佳伟
本期编辑 ✎ 梁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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