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问31】韩传华:管理人借款偿还不了怎么办?
编者按
韩传华律师在“破产法快讯” 上开设的专栏“破问”于每周一更新。
本专栏聚焦破产实务问题的问答。提问者、答问者韩传华律师均来自于实务界,所提问题也来源于实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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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2018年4月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甲公司是一家商业地产开发企业,全部财产是位于城市商业中心的一块商业用地以及在该地上建造的一座尚未完工的写字楼在建工程,土地和在建工程都已抵押给债权人。为重整甲公司,在甲公司没有破产费用的情况下,管理人向甲公司债权人乙公司借款了120万元。此项借款,甲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审核通过,法院也认可,借款合同上的出借人是乙公司,借款人是管理人,约定该借款为甲公司共益债务,借款期限不超过两年,有利息。管理人借来的120万元,主要用于在建工程维护、留守人员工资、重整招商广告和其他破产费用等。因为没有合适投资人,2019年2月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现在的情况是,甲公司除了抵押财产外,没有其他可变现财产,抵押财产变价款虽然有几个亿,但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金额。我这里请教韩老师的问题是,作为共益债务的本案120万元借款本息,是否优先于抵押债权?如果不优先,管理人借款120万元偿还不了怎么办?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律师答:
这个问题属于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问题。重整期间管理人融资的情况时常有,通常都是多方共赢,管理人借款偿还不了的情况一般比较少见。对此,我这里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破产程序中他人垫付费用的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 号)》第12条有规定。该条款规定是:“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据此规定,垫付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清偿。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债务人没有破产费用、同时也没有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不负有应当借款以继续破产程序的义务。
三、用于维护抵押物的借款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有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但没有破产费用。如果在建工程失去维护,其价值将明显减少,同时抵押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不愿意垫付费用,则管理人如果认为有必要,经过必要报告和审议程序后,可以借款用于维护在建工程价值。《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四川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有相同的规定。该项规定是:“在债务人财产已全部或大部分设置担保的情况下,破产程序主要是为担保权人利益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可从担保物变现价款中优先受偿,故担保权人应当根据担保物是否受益及受益情况来承担该部分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据上规定,本案管理人120万元借款中,用于维护在建工程的借款部分,属于“保管担保财产”费用,可以从在建工程变价款中予以优先受偿。其余用于发放留守人员工资、支付重整招商广告费用和其他破产费用等借款部分,不能从在建工程和其他抵押财产变价款中优先受偿。
由于上述判例中的管理人是政府机关组成的清算组,与本案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情况不同,而且本案管理人应该没有表明由自己偿还借款,所以本案不能偿还的余下借款本息是否需要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偿还,尚不确定。
五、结语
借款有风险,管理人须谨慎。我个人认为,在破产程序中,无论是破产清算程序还是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借款需要格外谨慎。没有破产费用,同时也没有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管理人依法可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如果有抵押财产需要维护和处置,管理人可以要求抵押债权人垫付抵押财产的维护和处置费用,抵押债权人或者其他债权人都不愿意垫付的,抵押财产因为未维护所发生的价值减少损失,由抵押债权人或者其他债权人自行承担。管理人不负有借款维护抵押财产的义务。如果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借款,除充分的报告和审议程序外,借款协议上应当有无论任何情况出借人不得请求管理人中介机构或者/及管理人负责人或者/及管理人成员偿还借款的豁免条款,以避免借款无法偿还时引火上身。【破问】韩传华:破产受理后执行款继续分配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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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笑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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