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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问】韩传华:债务人请求管理人赔偿12.6亿的依据在哪里?

韩传华 破产法快讯 2022-12-10


编者按

韩传华律师在“破产法快讯” 上开设的专栏“破问于每周一更新

本专栏聚焦破产实务问题的问答。提问者、答问者韩传华律师均来自于实务界,所提问题也来源于实务界。

若读者想要提问、追加提问、以及提供其他意见与建议,均可在评论区通过留言参与讨论。




提问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刘方律师问:韩律师您好!近期媒体披露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诉管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和管理人负责人某律师赔偿12.6亿元一案,虽然法院没有立案,也没有后续结果,但这个消息一出,不仅给被诉管理人增加巨大压力,而且也给同为管理人的其他中介机构敲响警钟。因此,我想请教的一个问题是,当管理人“不答辩、不出庭、不上诉”时,管理人是否需要对债务人败诉结果负责,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者说,12.6亿元索赔一案法律依据在哪里?希望韩律师您能帮我们分析一下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律师答:


刘方律师您好!

我不知道这个案件的案情,回答其索赔法律依据在哪里,甚是困难。经查阅获悉,这个12.6亿元索赔案件中提及的管理人“不答辩、不出庭、不上诉”案件,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38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该案件判决书是公开的,结合这份公开的判决书,我尝试着回答您的问题。


一、破产后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应当何时恢复审理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没有争议,以裁定受理之日为准。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的时间不好确定,是以开始接管财产时为准,还是以接管财产完毕时为准,当没有财产可接管时又以何时为准?等等。1、江苏高院对何时恢复审理诉讼案件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有关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这一事实状态的解释意见值得重视和学习。该解释意见是:“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受指定后,即开始接管财产,特别是清算组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下,清算组被指定前往往已经开始接管债务人财产,因此,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理解为‘管理人开始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可能无法为管理人接管诉讼提供准备时间。我们认为,为保证管理人有合理时间准备诉讼,同时也为避免诉讼拖延、延误破产进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将指定管理人后的第25日确定为恢复审理的期日。如管理人确因正当事由未完成诉讼准备工作,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江苏高院将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的第25日确认为恢复审理期日的规定,避免了何时恢复审理的争议。与此同时,管理人有正当事由可以申请延期的规定,使得恢复审理的期限具有灵活性,兼顾了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2、广东高院对何时恢复审理诉讼案件的意见。在12.6亿元索赔案件中,债务人主张管理人“不答辩、不出庭、不上诉”的案件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38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该案件中,对于管理人提出该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的主张,一审判决书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粤01破45-1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何莉玲、张晔、谢威对被申请人环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院并于当日选定了环博公司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等系环博公司管理人的法定职责。管理人亦应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环博公司管理人成立将近一年,期间管理人何时、如何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接管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接管债务人财产与本案诉讼继续进行的关联性,环博公司管理人均未提交相关材料或作合理说明。环博公司管理人仅以债务人拒不配合、管理人尚未接收到相关财产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理据不足。对环博公司、银怡公司该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广东高院对于何时恢复审理的理解,不是任何一个时间点,而是一个合理期间,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判断。3、恢复审理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根据江苏高院的上述意见,并结合广东高院在上述判决书中的认定,笔者认为,诉讼或者仲裁案件恢复审理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进行。中介机构被指定为债务人管理人后的首要职责之一,是调查了解债务人尚在进行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并为该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的继续进行做好准备工作。具体到一个破产案件,管理人何时做好准备工作视为合理,主要取决与该破产案件的具体接管情况,以及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所谓合理期间,系指一个专业的管理人团队,面临一个具体的破产案件,在管理人勤勉尽责和忠实执行职务的情况下,做好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准备工作通常所需要的时间。管理人怠于熟悉案件或者怠于掌握案件基本材料的,以致不能做好案件准备工作,不能构成案件不能恢复审理的理由。无论如何,中介机构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将近一年还要申请中止案件诉讼,显然不合理。

二、不答辩、不出庭、不上诉与案件败诉之因果关系分析
广东高院(2018)粤民初38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虽然管理人不答辩、不出庭、不上诉,但管理人不答辩、不出庭、不上诉,并非必然导致债务人败诉。1、管理人不答辩、不出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明。未修改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修改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继续沿用了该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内容。依据上述规定,即使管理人不答辩、不出庭,法院也将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具体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38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在管理人不答辩、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所确认的事实将是全面客观的,所作出的判决也将是依法公正的。法律上不存在被告缺席就一定败诉的逻辑。2、管理人不上诉,不等于确有错误案件丧失所有的救济途径。假定广东高院(2018)粤民初38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确实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则在管理人不上诉并可能丧失申请再审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广东高院院长仍有权将该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如果(2018)粤民初38号案件判决环博公司败诉,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则管理人是否答辩、是否出庭、是否上诉,都改变不了环博公司败诉的结果。因此,管理人不答辩、不出庭、不上诉,与环博公司败诉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2018)粤民初38号案件判决环博公司败诉,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法律适用有错误,并且这种错误归咎于管理人不答辩、不出庭、不上诉的结果,则虽然管理人不答辩、不出庭、不上诉,与环博公司败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便管理人无权申请再审,广东高院院长也有责任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并纠正其错误。3、(2018)粤民初38号案件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尚不确定。认真阅读广东高院(2018)粤民初38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后,笔者发现,12.6亿元索赔案件是否有法律依据,可能与(2018)粤民初38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关。(2018)粤民初38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1)环博公司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的担保人(财产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五羊支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2)2015年7月9日,债权人五羊支行向借款人发出《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五羊支行2012年项借字第001号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在借款人栏签字、盖章。依据上述事实,债权人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7月9日开始起算,到2017年7月8日为满。由于该判决书中未披露这两年期间债权人是否有对担保人提出过请求,所以债权人2018年起诉担保人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尚不确定。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在2015年7月9日以后两年期间内向担保人环博公司提出过请求,诉讼时效应当视为没有超过;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15年7月9日以后两年期间内向担保人环博公司提出过请求,诉讼时效应当视为已超过。假定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超过,在管理人不答辩、不出庭,以致未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的情形下,由于法院依法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管理人对于担保人环博公司被法院判决败诉可能负有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规定,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只能在一审期间提出,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通常不能提出。




三、结语

回到本期破问12.6亿元索赔案件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我认为,除(2018)粤民初38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已超过诉讼时效和管理人不答辩、不出庭未提出这一抗辩主张的情况外,环博公司向管理人索赔12.6亿元没有法律依据。中介机构在被法院指定为债务人管理人后,通常会面临着大量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仲裁案件。但凡遇有这种情况,无论管理人是否垫付费用,管理人都应当指派专人认真负责,尽快做好案件清理与继续审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诉讼材料、询问债务人有关人员和制订诉讼、仲裁方案等。同时,无论法院或者仲裁庭何时决定诉讼、仲裁案件的恢复审理,管理人都应当认真准备,依法履行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案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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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笑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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