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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问】韩传华:债务人请求管理人赔偿12.6亿的依据在哪里?
编者按
韩传华律师在“破产法快讯” 上开设的专栏“破问”于每周一更新。
本专栏聚焦破产实务问题的问答。提问者、答问者韩传华律师均来自于实务界,所提问题也来源于实务界。
若读者想要提问、追加提问、以及提供其他意见与建议,均可在评论区通过留言参与讨论。
提问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律师答:
刘方律师您好!
我不知道这个案件的案情,回答其索赔法律依据在哪里,甚是困难。经查阅获悉,这个12.6亿元索赔案件中提及的管理人“不答辩、不出庭、不上诉”案件,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38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该案件判决书是公开的,结合这份公开的判决书,我尝试着回答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规定,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只能在一审期间提出,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通常不能提出。
三、结语
回到本期破问12.6亿元索赔案件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我认为,除(2018)粤民初38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已超过诉讼时效和管理人不答辩、不出庭未提出这一抗辩主张的情况外,环博公司向管理人索赔12.6亿元没有法律依据。中介机构在被法院指定为债务人管理人后,通常会面临着大量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仲裁案件。但凡遇有这种情况,无论管理人是否垫付费用,管理人都应当指派专人认真负责,尽快做好案件清理与继续审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诉讼材料、询问债务人有关人员和制订诉讼、仲裁方案等。同时,无论法院或者仲裁庭何时决定诉讼、仲裁案件的恢复审理,管理人都应当认真准备,依法履行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案件的责任。【破问】韩传华:债务人实际控制人有权提债权异议与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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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笑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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