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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问】韩传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如何交纳案件受理费?

韩传华 破产法快讯 2022-12-10


编者按

韩传华律师在“破产法快讯” 上开设的专栏“破问于每周一更新

本专栏聚焦破产实务问题的问答。提问者、答问者韩传华律师均来自于实务界,所提问题也来源于实务界。

若读者想要提问、追加提问、以及提供其他意见与建议,均可在评论区通过留言参与讨论。





提问


山东清大泽汇律师事务所郑晶律师问:

我们这里有一家民营企业破产,债权人很多,我的委托人是债权人之一。委托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所记载的委托人债权没有异议,但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其中有一家债权人是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管理人确认其对破产企业有债权2800万元。委托人查阅该债权申报材料后认为该债权不能成立,并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没有接受委托人意见后,委托人向法院对该2800万元债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2800万债权不成立。委托人认为这是确认之诉,应当按件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法院要求委托人按2800万元债权金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我想问的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案件,是按件交纳受理费,还是按债权金额交纳受理费?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律师答:

郑晶律师您好!


这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至今没有明确结论的争议问题。如果按件交纳案件受理费,您的委托人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超过100元。如果按2800万元债权金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您的委托人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180000多元。对此,我尝试着从三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其一、有关诉讼案件受理费的法律规定;其二、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交纳的实际情况;其三、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受理费问题的分析。


一、有关诉讼案件受理费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对于由谁来制定诉讼费用办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授权其他部门制定,《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依据该规定,诉讼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两大类,财产案件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值,分段累计后交纳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对于何为财产案件,何为非财产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指出:“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据此规定,民事案件的案由,系因不同法律关系而分,非因是否涉及财产而分。本期破问涉及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被列为第279种案由。



二、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交纳的实际情况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大致可以分为几种情况,按起诉主体分,可以分三类: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有异议并提起诉讼,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自己的债权有异议并提起诉讼,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并提起诉讼;按诉讼请求内容分,也可以分为两类:确认债权纠纷,确认债权性质纠纷。
我接触到的实际情况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案件的受理费交纳,不同法院有不同做法,同一法院立案庭的不同法官也可能有不同做法,甚至同一法院立案庭同一法官在不同的时间也可能有不同的做法。这些不同做法是,有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看成是非财产案件,每件只需要交纳不超过100元的案件受理费;有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看成是财产案件,根据债权纠纷涉及到的财产金额计算受理费。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所查阅到的大量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被看成财产案件,按债权涉及金额交纳受理费;仅有少部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是被看成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不超过100元的受理费。例如,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2民初63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0元;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8)川1111民初996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交纳100元;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4民初1111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0元;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5民初83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交纳100元;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2019)皖1023民初363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交纳50元。

三、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受理费问题的分析
1、未能明确原因。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受理费如何交纳,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明确规定。其原因,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28日给徐慧展同志的回信内容中,或许可以看出端倪。该回信题目是“关于明确确认之诉和合同解除之诉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问题的回信”。该回信内容是:“关于合同确认之诉和合同解除之诉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问题,各地确有不同做法。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我院一直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拟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订,力争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部分学理解释。王欣新教授在其《破产债权争议诉讼的性质与收费标准》一文中认为:破产债权争议诉讼的性质是确认之诉,应当按件交纳受理费,其理由是:“对破产债权争议诉讼按照给付之诉收费(包括变通性的收费)是不妥的。第一,不符合法理,不符合诉讼的实际法律性质。第二,不能合理地适应实际情况。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通常是得不到足额清偿的,甚至可能得不到清偿。对破产债权争议诉讼以债权的名义债额为标准按照给付之诉收费,会造成诉讼当事人过重的负担,甚至出现诉讼收费数额超过债权人可能得到的破产分配额的不合理现象,从而压抑当事人维护权利的行为,损害其诉权。第三,破产程序本就是一个对全体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给付程序,这一给付程序的进行已经依法向全体债权人收取了相应费用,即从用于对债权人清偿的破产财产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如对破产债权争议诉讼再按照给付之诉收费,就构成对同一给付行为重复收费了,显然是错误的。”(详见《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6日第7版)
魏乐陶法官在其《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收取的实践审视及合理化重构》一文中认为:“涉债权的确认之诉。包括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以及确认票据无效等消极确认之诉,以及确认破产债权和确认海事债权等积极确认之诉。其中,消极的债权确认之诉一般为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债权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对争议的债权关系持否定态度。因此消极的债权确认之诉具有一定的间接性、预防性,给付性特征不明显,后续一般不存在给付内容,也难以直接转化为经济利益,故可采取按件定额的收费方式。而积极的债权确认之诉则往往是后续给付之诉的前提,可以直接体现标的的经济价值,故可按照债权价值采取分段累计的收费方式。”(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上述王教授的意见是,破产债权纠纷诉讼属于确认之诉,应当按件收取受理费。魏法官的意见是,消极的涉债确认之诉应当按件收取受理费,积极的涉债确认之诉应当按照债权价值计算受理费。魏法官这里虽然没有特别指出破产债权,但根据魏法官的意见,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提起的债权不成立或者优先权不成立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消极债权确认之诉,应当按件收取受理费;债权人提起的债权成立或者优先权成立的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应当按债权涉及到的金额收取受理费。
3、北京高院规定。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受理费交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中有相应的规定,其第175条规定:“(异议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费)异议债权确认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收取。对债权数额无异议,但对债权的清偿顺序或者是否具有优先权有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应按照争议涉及的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据此规定,无论是债权金额有争议的诉讼,还是债权性质有争议的诉讼,均按所涉及到的财产金额计算受理费。
4、我个人理解。我个人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理由是: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一般情况下人数较多,怨气较大。如果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只需要缴纳不超过100元的受理费,同时败诉方不承担胜诉方应诉损失,则必然会引发债权人因为怨气而滥诉情形,破产案件也将会因此旷日持久难以终结。如果债权确认诉讼案件按所涉及到的债权金额收费,则绝大部分情况下,债权人会因为难以承受不菲受理费而放弃诉讼。但债权人放弃诉讼不等于债权人因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错误所造成损失失去救济。如果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有错误,同时不采纳债权人已经提出的合理异议,则因此导致债权人发生损失的,债权人仍有权以管理人未勤勉尽责为由,请求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结语
综上,我个人认为,对于本期破问中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其他债权人2800万元债权有异议并向法院提起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法院要求按照起诉的原告按照2800万元的财产金额交纳相应180000多元受理费,应当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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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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