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问】韩传华:破产后职工可否就破产前职工债权提起确权之诉?
编者按
韩传华律师在“破产法快讯” 上开设的专栏“破问”于每周一更新。
本专栏聚焦破产实务问题的问答。提问者以及答问者韩传华律师均来自于实务界,所提问题也来源于实务界。
若读者想要提问、追加提问、以及提供其他意见与建议,均可在评论区通过留言参与讨论。
提问
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何锡迎律师问:
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后,职工因为债务人破产前拖欠工资等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没有被受理,就直接到法院提起职工债权的确权之诉。请问,在管理人没有就债务人所欠职工劳动债权进行调查并列出清单公示之前,职工是否可以就破产前职工债权直接到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律师答:
谢谢您提出的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对《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理解;其次需要加深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三)规定的认识;最后需要探讨一下破产程序有关职工债权异议与起诉的权利规定。以下,我想围绕着这三个方面,并结合有关法院判例,试图努力回答这个问题。
一、对《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理解
1、《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对职工债权确认程序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并列出清单公示,职工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起诉。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对债权人权利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据此规定,由于对债务人享有劳动债权的职工属于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所以职工到法院行使诉讼的权利,应当符合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在管理人不更正后才可以进行。在此之前职工直接提起的职工债权给付或者确认之诉,由于不符合上述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所以不属于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院受理范围。
3、法释(2007)10号司法解释对职工诉权的规定。法释〔2007〕10号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债务人的职工就清单记载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据此规定,只有职工对管理人公示清单所记载债权有异议后,职工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职工债权的确权之诉。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得就该债权对债务人提起新的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对此类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并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而直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此项规定中的债权人,虽然没有明确包括职工债权人,但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应当适用于职工债权人。
5、有关《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法院判例。法院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职工直接起诉的案件很多。例如,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在杨宝杰与鞍山带钢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辽0303民初3958号)裁定书中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鞍山带钢有限公司是否拖欠原告工资,原告应当根据破产管理人所列清单核实,原告主张的工资和生活费也已经转化为原鞍山带钢有限公司债务,作为破产债务应当予以清算,现原告不是对管理人清单提出异议,而是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另行主张工资,应予以驳回。”
二、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规定的认识
1、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据此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启动的必要条件。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应当存在争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除了诉讼请求需要明确外,还应当存在争议。理由有三: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计十部分、四十三项和424类诉讼中,涉及到民事主体之间的诉讼案件,全都是“**纠纷”或者“**争议”。其中279类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包括了普通债权确认纠纷和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据此,凡涉及到民事主体之间的诉讼类案件,其起诉的必要条件是有纠纷或者争议。
(2)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在驳回一起无争议民事诉讼案件时的认定意见是:“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定纷止争。因此,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就要通过其起诉意图、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纠纷,如果存在民事纠纷,原告的起诉便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不存在民事纠纷,原告的起诉便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属于无争议而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形,不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起诉条件。故,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此项认定,可以作为没有争议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较好说明。
(3)有法律工作者认为,“允许原告起诉与其没有发生民事争议的人,就是允许原告起诉任何不相干的人,每个人都可能受到无聊诉讼的骚扰。如果可以判决支持原告对自己的承包经营活动有实际投资的无聊请求,法院就可以支持其他类似的无聊请求,例如:原告自费购买了早餐,原告购房款是自己赚的或借的,原告卖给别人的汽车是自己花钱买的,原告履行合同的费用是自己承担的,原告经营企业期间的生产管理费用是自己负担的等等,这样的司法裁判无疑是自损尊严。”(详见孙加瑞撰写的“诉讼请求的具体性与争议性”一文,《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26日第七版刊登)
3、管理人不予更正之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纠纷或者争议。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列出清单公示、职工有异议要求更正和管理人不予更正之前,由于管理人还没有就职工债权作出最终决定,所以管理人与职工之间就职工债权金额和清偿顺序等问题,不存在纠纷或者争议。
三、破产程序有关职工债权异议与起诉的权利规定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并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后,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提起诉讼。
上述条款规定的职工,指的是债务人的全体职工。上述条款规定的异议,既包括职工对清单记载的自己债权内容提出异议,也包括职工对清单记载的其他职工债权内容提出异议。上述条款规定的诉讼,既包括职工对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自己债权提出诉讼,也包括职工对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其他职工债权提出诉讼。
如果不经管理人调查、公示和不予更正程序,职工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职工债权的确权之诉,则法院在审理该职工提起的确权之诉时,参加该案诉讼的只限于职工本人和代表债务人的管理人。由于法院不会通知债务人其他职工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其他职工既无权知晓该职工确权之诉案件的具体案情,也无权就该职工确权之诉案件发表任何意见。其结果是,允许职工直接到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而不必经过管理人调查、公示、异议和更正等程序,等同于剥夺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赋予职工对其他职工债权的异议权和诉讼权。
四、结语
综上,关于本期破问提出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未经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列出清单公示、职工有异议要求更正和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前置程序之前,职工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职工债权的确权之诉。如果法院已受理,管理人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劝其撤诉。如果职工不撤诉,管理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职工的确权之诉。
责任编辑: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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