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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10期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2-07-09






二〇二二年

第十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


    特别声明:

    本群问答观点为群成员对法规、监管政策等个人理解及实践操作经验分享,不构成对法规、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正式解读,更不构成任何合规、风控的咨询意见,本群群主及全体成员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群问答观点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群问答观点仅为群成员内部交流使用,欢迎转发微信公众号文章,谢绝任何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本群问答观点具有时效性,代表当期情况,请酌情参考。



第一章 产品运作问题

【结构化存款性质】

【资管整改】

【合同变更】

【大集合终止备案】

【集合产品清算】

第二章 产品销售问题

【基金销售资格】

【宣传材料审查】

【合格投资者认定】

【外籍投资者认购】


1

产品运作问题


【结构化存款性质】

问:结构性存款是标准化债权吗?还是非标资产?

观点1:属于存款的一种。存款不是标准化资产,而是“非标资产除外”,央行有定义的。其实就是第三类的意思,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

观点2:非非标。

观点3:非非标一般说的是北金所那种,应该还是非标。

观点4:结构性存款属存款,存款属于标准化类资产,只是不算标准化债权资产吧。不然就和资管新规矛盾了。

相关法规: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8.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非标资产除外类别?

《认定规则》将非标资产界定为不符合前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主要考虑是:

上述资产既不符合标债资产认定标准,也不符合原先非标资产特征,不宜简单列为标债资产或非标资产。鉴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资产已有较为系统、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且这类资产也不是《指导意见》规范的主要目标,故纳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

后续,除上述已明确为除外类别的资产之外,其他债权类资产若不符合标债资产的五项具体认定标准,均应属于非标资产。”


【资管整改】

问:关于资管整改,如果产品资产都已变现,但因委托人内部利益没分清楚,不肯提走现金,这种情况怎么办?可以按照风险出清算整改完成吗?

观点1:整改完了,产品已结束未清算,想进一步清算完吧。出清算方案征询委托人意见,清算分配给委托人指定的进款账户。

观点2:这样是不是也不影响整改台账填写……

观点3:直接报整改完成。风险已出清,所以整改没问题。

观点4:比较麻烦。产品没到期,客户又不走(利益分配不均,估计提取委托资产的印都用不出来),虽然只有现金未持有资产,但产品规模还在,监管那里还是不合规产品,不符合新规的规模也没少。

观点5:不能直接算整改完成吧,了解部分监管局要求清算备案完成才算。

观点6:各局要求基本一致,产品清算销户才算整改完成。


问:大集合允许申请个案吗?是否有相关窗口指导政策?

观点:没有,大集合应该是今年必须整改完成。


【合同变更】

问:某托管行提出合同变更中,客户不会实际签署合同,只要在征询意见期间未明确表达不同意或退出则默认同意,所以合同变更不需要拟补充协议,仅仅发布征询意见函即可,征询意见函中列明拟变更条款。请问有管理人是这么操作的吗?

观点1:合同有对征询函和默示规则做约定吗?根据《民法典》,默示同意需要与客户签的文件约定过默示规则。

观点2:看合同怎么约定的,一般合同如果约定了征询函,都会有不退出视为同意这种约定。

观点3:合同约定就可以。实操中除挂网公示征询函外,会再单发客户。

追问:那还会签署补充协议吗?

观点1:如果只有征询函,是不会签补充协议的。

观点2:看合同约定,合同已经约定未答复视同同意的,那基本不会签补充协议,或者更规范管理,全体签署补充协议,但管理人要评估沟通成本,客户多则不太现实。

观点3:征询函和补充协议一般是两种合同变更方式,征询函比较灵活(无论是签署方式还是默示规则),但补充协议一般是会要求全体投资者都要签署。不过对于对投资者利益影响重大的事项,一般还是补充协议都签回来比较妥。

观点4:如果集合客户一百多,逐个签署不太现实。

追问:托管人会签补充协议吗?

观点:托管人也是征询函。一般这种程序是,管理人先征询托管人意见,托管人同意以后,再向委托人征询意见。

追问:那向协会备案是备案征询函吗?

观点1:有征询函的话,应该是用征询函备案。

观点2:征询函,托管人回复的和给委托人的。


问:针对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客户未回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管理人允许其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部分份额吗?如果客户仅退出部分份额,管理人会对该客户的其他份额一次性强退吗?

观点:1.看合同约定“未回复不同意”是视为“同意”还是“不同意”;2.部分退出的,剩余份额如不低于最低门槛,可不强退。


【大集合终止备案】

问:大集合产品终止,现在怎么备案?基协备案系统中没有大集合产品了。

观点:可以跟证监局请示一下,考虑报给局里。


【集合产品清算】

问:集合计划在终止清算之前,可以提前对产品进行调仓吗?如果可以提前调仓,假设这个集合计划是混合型的,提前调仓可能会导致债权类资产超过80%,此时产品类型不再是混合型,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如果不可以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观点1:能否提前调仓,要看产品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在终止清算前这样特殊时期能否不遵守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观点2:不能。

观点3:个人是觉得清仓期和建仓期是一个原理,建仓期可以不达最低持有比例,清仓期应该也可以,否则难道让产品到期终止以后走二次清算吗?以合理的价格处置资产也是管理人在产品存续期间负有的管理义务。

观点4:个人觉得没有清仓期的说法,产品终止后,清算期可不受合同约定比例。


2

产品销售问题

【基金销售资格】

问: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除了要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还必须是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吗?

观点:需要,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基金销售机构须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相关法规: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基金销售机构须加入中国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需按规定完成每年度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培训,并通过所在机构每两年参加基金业协会组织的从业资格年检。


【宣传材料审查】

问:基金宣传材料里,1)对过往业绩原则上应该覆盖该基金经理同类所有的产品。如果是基金经理半路接手的产品,是否应该也包含在内?2)缺乏证据不能用“最大”“最强”,能否用“最大之一”“最强之一”?

观点1:什么叫半路接手?只要是在管的,又是同类都要展示,除非这只产品没6个月业绩。“最大之一、最强之一”是病句,另外,“最大、最强”应该违反广告法了。

观点2:“最大”如果有证据支持可以。

观点3:理解不能用“最”字,可以去看看广告法,现在打广告都不敢用“最”字,更何况基金宣传业绩呢。

观点4:只要参与了就算。

观点5:可以标注好管理产品的期间。

第六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应当客观、准确登载该基金经理与产品投资相关的任职情况。相关过往业绩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不得片面选取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


追问:“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怎么理解?如果只登载了推介的这只基金的业绩,算登载基金经理的过往业绩吗?

观点1:不强调投资经理应该可以。

观点2:新发的基金哪里来的过往业绩,不只能拿基金经理的过往业绩来宣传么?

追问:需要涵盖投资经理之前管理同类产品的管理期间的业绩吗?

观点:是的,对于已经离任的公司之前的产品就算了,在管的披露一下。


【合格投资者认定】

问:商业银行分行是否属于资管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分行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这个是确定的。现在主要是考虑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

观点1:分行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现在主要是考虑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

观点2:银行分行做委托人的资管计划,都是委托人了,肯定也是合格投资者。如果分行不构成合格投资者,那银行分行做委托人的固收委外都怎么做的。

观点3: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是法人单位?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分行如果取得总行授权,实际上也是代表总行投资?

观点4:合格投资者的标准里总表述有其他组织,但1000万那个表述里写的是法人机构。适当性的规定里专投条件同时包含了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观点5:固收委外一般都是和总行签的,合格投资者认定一般是做总行的, 总行会给分支机构一个授权。

观点6:运作管理规定里面关于合格投资者这块。分行肯定不属于法人单位,那只能认为三里面的商业银行是包括分行的了. 《运作管理规定》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类型包括三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分行肯定不属于法人单位,可以认为(三)里面的商业银行包括分行。

观点7:取得总行授权即可,一般总行会给分支机构一个授权。分行等同于监管规定里的商业银行, 专业投资者的其他组织应该是不包括分支机构的。

观点8:适当性专投是这样的。能符合专投的如果说不能认定为合格投资者我觉得有点说不过去。专业投资者的其他组织应该是不包括分支机构的。也没想到比民诉意见里那个更合适的口径,

观点9:上“法人”单位应该只是金融机构以外的普通法人单位,银行分行应该可以直接用当然合格投资者那一项吧,好像有很多银行分行经总行授权是可以自己发理财产品

观点10:是否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标准中的其他组织? 

相关法规: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第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外籍投资者认购】

问:境外外国人(非港澳台)能否购买券商资管产品?客户国籍是澳大利亚,该国证券监管机构跟中国证监会也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符合A股账户的开立要求。

前期问答观点:

观点1:通过合格投资者认定就可以。资管新规应该也没有限定合格投资者必须是境内的自然人、法人。

观点2:前期正好研究过外籍和港澳台购买资管产品,供参考: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二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第十三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下列便利:……(三)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本期问答观点:

观点1:有人民币账户并且符合资管合格投资者要求就可以。

 http://www.chinaclear.cn/zdjs/gszb/201808/b37de864ebda410cbe619696726fda1e.shtml

观点2:中登给的登记表 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要有永久居留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开立A股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到,“在境内工作,且其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外籍人员,可以向我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因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可以委托上市公司向我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追问:港澳台、外籍人士购买资管产品,适当性怎么认证呢?如果想认专业投资者,资产证明和投资经历证明如果是国外的,怎么验证呢?

观点:参照期货业协会有个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二):根据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境外个人投资者购买资产管理产品,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主要证明材料,护照作为辅助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正常办理即可。该项规定可供参考。

http://www.cfachina.org/aboutassociation/associationannouncement/201502/t20150206_12203.html

中期协是可以的

14.境外个人投资者是否可以购买资产管理产品? 如何办理? 

  答:根据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境外个人投资者购买资产管理产品,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主要证明材料,护照作为辅助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正常办理即可。  

相关法规:

《关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开立A股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47号)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48号),现就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开立A股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开立A股账户有关事项

(一)在境内工作,且其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外籍人员,可以向我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二)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申请材料如下: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2、外国护照及复印件;

3、境内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见附件1)及该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境内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开户代理机构为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登录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通过“首页-国际部-监管合作”栏目查看投资者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信息。对于投资者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未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二、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因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开立A股账户有关事项

(一)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因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可以委托上市公司向我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二)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因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申请材料如下: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2、外籍激励对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3、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前述材料均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证明该投资者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证明文件,如上市公司出具的激励计划批准文件及激励计划对象证明文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5、激励对象签署的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2)。

三、外籍人员A股证券账户的管理要求

外籍人员开立和使用A股证券账户时,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我公司业务规则,如实填报信息和提供相关材料,实名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我公司将依法依规采取处置措施。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外籍人员境内就业证明.pdf

附件2: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追问1:外籍人士不能直接开A股股东账户,那能通过券商直销或银行代销等渠道购买集合资管计划吗?

观点:银行代销,对于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都还在管理人本身,即使通过代销协议将此类反洗钱工作转委托给了代销机构,最后还是管理人的责任;之前电话咨询过几个大行,结论是:提供外国人客户代销服务目前还不是所有银行都支持。

券商直销柜台可不可以买,每家公司操作不一样,要看公司的口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开户需要很多额外的证明文件,可参见《关于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往期链接: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一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二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三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四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五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六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七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八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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