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务问答汇编2022年-第10期
Finance&Legal
金融法务问答汇编
第10期
2022年
金融法务志愿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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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业务问题
【债券交回】
【合伙人变更】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同案同判依据】
【处置程序】
【杠杆比例限制】
【司法再冻结】
【查扣通知】
【中断诉讼时效】
执行实操
【追加被执行人】
【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以物抵债股票处置】
【纳入失信】
业务问题
【债券交回】
问:交易所公司债券纠纷案件,法院根据《债券纠纷座谈会纪要》第23条判令被告发行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债券持有人交回债券的义务。这个债券实践中如何”交回债券“?
答:《债券纠纷座谈会纪要》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判令发行人依照本纪要第21条、第22条第二项的规定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无论债券持有人是否提出了由发行人赎回债券的诉讼请求,均应当在判项中明确债券持有人交回债券的义务,以及发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该债券的权利。如债券仍可以交易,债券持有人可以以债券交易的方式交回债券,重新登记至发行人名下。如债券不能交易,发行人可以根据判决直接申请注销该债券。
【合伙人变更】
问:合伙企业清算期间,能否变更合伙人?法律有没有禁止性规定?
答:需进行区分。如仅是基金层面清算,可变更合伙人。如已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已在工商备案,则无法进行合伙人变更。(依据:合伙企业法第88条规定: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
问:证券公司在哪些场合有可能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
答:详见
https://mp.weixin.qq.com/s/G1S6PqS7ungqT-INPi755Q
除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定将证券公司、资信评级机构等认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外,在其他类型的投行业务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层面,尚未见将中介机构界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明确规定。相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中介机构明确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同案同判依据】
问:同类案件应当相同判决的相关法规,除了这四个还有其他的吗?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2.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 “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26.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健全司法解释的调研、立项、起草、论证、审核、发布、清理和废止机制,完善归口管理和报备审查机制。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健全案例报送、筛选、发布、评估和应用机制。建立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和参考性案例的备案机制。健全主审法官会议与合议庭评议、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衔接机制。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
【处置程序】
问: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经理卖出持有的非上市股权资产,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即如何评估作价,才不会被认为贱卖?
答:按照资管合同中关于处置资产的程序条款处置,如没有约定,按照重大事项的程序,先履行产品层面的流程。评估和关联交易在这个程序里面披露。
【杠杆比例限制】
问:单一投资者的私募基金是否需遵守“总资产占净资产不超过200%”的杠杆比例限制?
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 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单一投资者的私募基金也应受此限制。
【司法再冻结】
问:如何理解司法再冻结??
答:司法再冻结有两种,一种质权人申请的冻结。一种是非质权人申请冻结,但是股票已经被质押给第三方了,所以只能办再冻结。
【查扣通知】
问:在对托管账户完成查冻扣的情况下,托管人通知管理人该情况,是否需要执行法院的同意?
答:原则上不需要,除非执行法院要求保密除外。
【中断诉讼时效】
问:起诉后未送达被告即撤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答: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指出,《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本案中,权利人虽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审查予以同意,但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提起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持续性事由,应以程序终结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期间。对于起诉后又撤诉引起诉讼程序终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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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操
【追加被执行人】
问:如果在执行阶段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该被执行人的资金账户会被冻结吗?
答:法院作出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之后,即可以对被追加主体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按照司法解释,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追加期间申请查扣冻,法院参照保全程序处理。
(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追问: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如公募基金份额或私募基金份额,会被冻结吗?
答:可以。实践中建议给管理人和定向银行账户分别发协执。
【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能否继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6402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确定实体权利应由审判完成,执行仅应是实体权利实现的过程,因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对应被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执行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就是不经审判确定了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经扩张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适度的扩张,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过度扩张。原判决将该规定中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理解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基础债权债务”,对边某萍关于追加冯某恩为被执行人并对智某有限合伙的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因此,不能再继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以物抵债股票处置】
问:以物抵债的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处置?
答: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
【纳入失信】
问:实操中,只有债权人有权申请被执行人为失信被执行人吗?
答: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通常由法院把握,诸多法院在案件终本时可能会视情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但是也有法官会判断是否具备“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进而判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债权人可以以不纳入失信为条件与债务人谈判,争取回款。
3.失信有时限,一般两年,特殊情形延长1-3年,限高目前无期限限制;从实践影响看,失信限高二者差不多。
4.第三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纳入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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