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世辉观点 | 鱼和熊掌兼得——A股IPO和报告期的业务重组(上)

小辉 世辉律师事务所 2024-03-02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A股IPO”)1的企业(“发行人”),出于谋取外延式发展、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等目的,可能会在A股IPO报告期内进行相关业务重组。但随之可能带来拼凑上市、发行人主营业务变更的问题(“业务重组问题”),从而可能对发行人A股IPO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此背景下,彼之鱼——“A股IPO报告期内业务重组”和此之熊掌——“实现A股IPO”是否可以兼得?本文分上下两篇,以期厘清兼得之法。


作者:世辉律师事务所 | 张芳雪 | 连可可




一、主要监管规则


对于业务重组问题,目前所适用的主要监管规则为:

(1)各上市板块对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得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规定;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19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适用意见3号》”),《适用意见3号》就发行人在A股IPO报告期内进行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作出了规定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四、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五、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六、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3)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10日修订并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若干问题解答》”),《若干问题解答》就申请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人在A股IPO报告期内进行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作出了规定。尽管科创板和创业板并未就业务重组问题作出规定,但从目前的市场案例来看,监管机构基本参照《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进行审核。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3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申请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首发企业为谋取外延式发展,在报告期内发生业务重组行为,如何界定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答: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业务重组,要依据被重组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受同一控制分别进行判断。如为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应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相关要求进行判断和处理;如为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通常包括收购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吸收合并被重组方等行为方式,发行人、中介机构可关注以下因素:

(1)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产业链等;

(2)业务重组行为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掌控能力的影响;

(3)被合并方占发行人重组前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比例,业务重组行为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变化的影响程度等。

实务中,通常按以下原则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行为是否会引起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1)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则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2)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不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则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对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相关运行时间要求。

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未达到100%的,通常不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为了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原则上发行人重组后运行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发行。

12个月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业务重组行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原因、合理性以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并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的财务报表。保荐机构应当充分关注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合理性、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交易当事人的承诺情况、盈利预测或业绩对赌情况、人员整合、公司治理运行情况、重组业务的最新发展状况等。”


据此,我们根据《适用意见3号》和《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在A股IPO报告期内进行业务重组的,如何界定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总结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二、审核关注要点


根据我们对菲鹏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A股IPO正在注册阶段)、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A股IPO正在注册阶段)、比亚迪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A股IPO正在注册阶段)、悦康药业(688658.SH)、海力风电(301155.SZ)、金道科技(301279.SZ)、爱玛科技(603529.SH)和中谷物流(603565.SH)等43个A股IPO报告期内进行业务重组案例的梳理,我们注意到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对于A股IPO报告期内的业务重组事宜通常会关注该等事项的商业合理性和合法合规性,具体审核关注要点如下表所示:


业务重组交易背景、作价公允性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

  • 业务重组交易的内容(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等)
  • 业务重组价款来源、支付情况
  • 业务重组对发行人的影响

业务重组是否符合《若干问题解答》和《适用意见3号》重组运行期规定

  • 业务重组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运行期限要求
  • 业务重组是否符合《若干问题解答》问题36和《适用意见3号》的规定
  • 是否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被重组方与发行人是否具有业务相关性
  • 收购资产是否构成业务重组、所收购资产是否属于经营性资产


经初步统计,上述审核关注要点所出现频次如下图所示:

点击查看大图)


1.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时间较短,尚未有足够多的案例,本文分析暂不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




往期回顾

1、股份公司成立后必须持续运营满三年才能上市么?

2、审核监管2.0:A股IPO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

3、带期权计划科创板上市你准备好了吗?

4、又㕛叒叕上市了?—— 一起聊聊港股二次上市

5、红筹企业境内科创板上市离我们有多远?

6、美国中概股香港第二上市,你准备好了吗?

7、企业境外上市过程面临的数据合规问题和相关风险 2021版

8、红筹架构下人民币机构ODI路径解密

9、新《证券法》背景下上市地的简要对比

10、医疗机构赴港上市或海外融资模式解密

版权与免责

本文章仅供业内人士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未经世辉律师事务所书面同意,本文章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章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联系世辉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张芳雪 合伙人

zhangfx@shihuilaw.com


张芳雪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内证券发行与上市、重组、资产证券化、私募投资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能源、房地产、互联网、高科技、医药、航运、保险、消费品和传统制造业等。


张律师在A股IPO、A股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承办的项目主要包括邮储银行、华能水电、金辰股份、汇中股份A股IPO项目,中远航运、广汽集团非公开发行项目,万达电影、国际医学、当代明诚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搜房控股、忠旺集团分拆借壳项目,中粮酒业板块重组以及酒业投资要约收购酒鬼酒项目。此外,张律师在资产证券化领域也有突出的表现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承办的项目主要包括中信三胞南京国际金融中心资产支持计划项目、迈科国际大厦专项资产支持计划项目等。


连可可 资深律师

liankk@shihuilaw.com


连可可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兼并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及一般公司业务,涉及的行业包括生命健康与医疗、新能源、互联网与电信、物流与交通、文化旅游、教育等。


连可可律师在上市公司收购与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与并购重组、私募股权投资等方面累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已为多家A股上市公司以及京东、高瓴资本、德弘资本、博裕资本、弘晖资本、元璟资本等多家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世辉观点 | 鱼和熊掌兼得——A股IPO和报告期的业务重组(上)

小辉 世辉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