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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科创板 II 带期权计划科创板上市你准备好了吗?

大辉哥 世辉律师事务所 2022-06-13



2019年3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明确科创板拟上市公司允许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期权计划”),同时规定了期权计划应符合的各项条件。202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产业集团”)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硅产业集团成为首例带期权计划科创板上市并注册成功的项目。

本文我们将以硅产业集团项目,与各位分享并探讨带期权计划科创板上市的相关问题。



作者:世辉律师事务所 I 姜慧芳 I 张大千





问:科创板外的其他板允许带期权计划上市吗?






答:

截至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拟上市公司均不允许带期权计划上市。在IPO审核过程中期权计划的激励对象可能达到行权条件进行行权,而行权会导致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稳定。

因此,在原有政策下,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拟上市公司须在申报前终止期权计划或者进行加速行权。但无论是终止期权计划还是加速行权均会对拟上市公司产生潜在不利影响,例如:

  1. 终止期权计划后,拟上市公司需寻找替代方案,并花费较多时间与被激励员工沟通,且可能产生纠纷;

  2. 加速行权后,非科创板拟上市公司穿透计算的股东可能会超过200人进而不符合发行条件;

  3. 加速行权后,如部分被激励员工在申报前离职则可能涉及回购该等员工持有的股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拟上市公司的管理成本和难度。

    世辉观点

    对于以人才要素及技术要素驱动的科创企业而言,期权激励计划是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允许带期权计划科创板上市则为科创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股权激励方案,减轻了科创企业的整改负担。此外,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该规定明确不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计算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人数中。《证券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已经预留了空间,我们理解,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未来很可能参考科创板的成功先行经验调整发行规则,允许拟上市公司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计划。












问:带期权计划科创板上市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

根据《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计划应符合下列7项条件:

  1. 激励对象范围

    根据《审核问答》问题12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10.4条的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

    - 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

    - 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且同时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科创企业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世辉观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比,科创板一定程度上放开了这一限制,允许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持股5%以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成为激励对象,但应充分说明必要性、合理性。该项调整扩大了激励对象的范围。




  2. 期权计划内容: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

    根据《审核问答》问题12的规定,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世辉观点

    实践中,处于发展阶段的非上市公司在设计期权计划时更多的是考量是否适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行业情况,期权计划内容更为灵活,呈现出多样性,并不会考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管要求。一般情况下,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期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内容均不会在非上市公司的期权计划中体现,而这一要求实际上提高了拟申请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期权计划内容要求。





  3. 期权行权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审核问答》问题12规定,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世辉观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规定,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规定的前述行权价格确定规则相比,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规则更具激励效果。一般情况下,企业在上市后股价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参考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确定的行权价格相对较低,对核心团队的激励效果更为明显。




  4. 激励上限:全部期权计划不超过总股本的15%,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审核问答》问题12规定,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世辉观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且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规定的前述激励上限相比,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计划的激励上限更高,但不允许设置预留权益。

    预留权益指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审核问答》明确规定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计划不得设置预留权益,且该问题亦在审核过程中被重点关注。以硅产业集团项目为例,反馈问题要求发行人说明未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是否属于预留权益,硅产业集团回复,激励计划拟授予的1.296 亿股与实际授予的9,506.34 万股股票期权的差额将不再授予,不属于预留权益。

    限制期权激励股票数量和不得设置预留权益的规定,体现了期权计划对拟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不得产生重大影响的监管思路。根据硅产业集团注册稿招股说明书,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87%,远低于15%的限制。




  5. 股权稳定:在审期间,不新增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审核问答》问题12规定,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世辉观点

    审核期间不新增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得行权,实质上是为了避免在审期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这要求科创企业应在申报上市材料前一次性制定全面完整的期权激励方案,或在成功上市后另行制定上市公司阶段的期权激励计划,但上市后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会远高于上市前,导致激励效果相对减弱。此外,科创企业应在与激励对象沟通时和期权授予协议中明确在审期间不得行权的规定,以避免产生纠纷。




  6. 原则:保持实际控制人稳定

    《审核问答》问题12规定,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世辉观点

    无论是处于发展阶段的公司还是拟上市公司,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均应充分考虑控制权稳定问题。明确提出此条件,意在提示科创企业在设计期权计划时应提前考虑上市后期权行权对实际控制人控股权的稀释影响,避免造成实际控制人的变化。限制期权激励股票数量和不得设置预留权益的规定亦是为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设置的限制条件。




  7. 减持要求: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

    《审核问答》问题12规定,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未规定激励对象行权后不得减持。

    世辉观点

    该项规定意味被激励对象的减持周期将会进一步延长。以硅产业集团项目为例,2021年激励对象可进行第一批行权,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即2024年第一批行权股份可进行减持,但对于激励对象而言,其须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即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等。对科创板拟上市公司而言,带期权计划上市使激励对象的变现周期延长,有助于提高核心团队的稳定性,避免出现核心团队减持变现后大规模离职的情况。










问:带期权计划科创板上市有哪些突破?






答:

科创企业向高管和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是常见的人才政策和激励手段,但往往激励人员数量众多,容易突破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限制。但拟申请科创板上市的科创企业可以通过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计划对高管和核心员工进行激励,既实现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目的,又能够避免突破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限制。根据硅产业集团注册稿招股说明书,其期权计划激励对象为267人,仅期权计划激励人数已超过了200人。



以上为我们对首例带期权计划科创板上市注册案例的分析,供各位参考。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科创板拟上市公司基于其整体发展战略采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计划对高管、核心员工进行激励。如各位有进一步需要或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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