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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说基金‖30秒读懂私募基金募集管理规定

大辉哥 世辉律师事务所 2022-06-13
马上国庆放假了,辉哥在此预祝大家国庆节快乐!同时,作为对祖国70周年的献礼,辉哥决定继续以孜孜不倦的热情投身到法律事业中去。

今天想与大家共同探讨的是私募基金募集的相关问题,希望陪伴各位度过节前珍贵的加班时光。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通常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本文拟就募集主体、确定特定对象、募集原则及流程等方面进行知识点梳理,以便于大家了解和记忆。



可以募集私募基金的主体



可以“自行募集”的主体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并且,管理人必须由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主体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针对特定对象进行募集


募集基金时,需要首先确定 “特定对象”。评估特定对象是募集基金必须的前置环节,要点包括:


问卷调查通过一系列问题旁敲侧击地问投资人“是否足够具备特定对象的要求”。

问卷评估的重点包括:

●风险识别能力

(即,多大程度上能看得到风险)

●风险承担能力

(即,多大程度上能挺得过风险)

(相关问卷调查版本可参考中基协推荐版本)



投资者承诺让对方自行向募集方许下书面承诺,承诺自身是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的。

“合格投资者”,是指:

●“具备两大能力”(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净资产1000万的机构”或“金融资产300万或3年年均收入50万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评估特定对象的流程,既可以在线下进行,也可以在线上进行(包括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设置了“确定特定对象”这一前置环节的媒介)。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基金募集相谈甚欢之前,请先确认下“眼神”,认准对的人。



基金募集推介时的三大纪律


无规矩不成方圆,募集基金也有“三大纪律”,要点包括:


匹配原则推介的私募基金,应当是与特定对象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并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设立和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私募原则私募,即非公开募集,有限范围内的募集,可以实现“确定特定对象”为前置环节的募集。

因此,无法实现“确定特定对象”为前置环节的宣传途径,是禁止的,例如:

●公开出版资料

●公开发放资料(包括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海报、户外广告

●公共传播媒体(包括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

●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那么,通常哪些宣传途径是便于设置“确定特定对象”为前置环节的呢?主要包括:

√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线下方式: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通讯媒介: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

√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互联网媒介: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等。




谨慎原则投资有风险,入资须谨慎。作为募集方,在募集过程中的用语,同样应当保持理智与谨慎,禁止:
假宣传:包括资料虚假等;言辞片面: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等;承诺回报:承诺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误导判断: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夸大其词: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刺激消费: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恭维标榜: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恶意竞争:恶意贬低同行。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募集基金过程中,忌公开高谈阔论,宜关门促膝长谈。




募集的其他重要环节


风险揭示向投资者披露投资各项风险,由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审查合资投资者标准●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履行反洗钱核查义务

冷静期与回访

●基金合同中应当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可自行约定,亦可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
●投资冷静期届满后,从事销售推介以外的本基金人员应当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中不得诱导。
冷静期内的回访无效。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纳缴的款项不得从募集账户转出,不得用于投资。


当然,针对一些较专业的投资者,募集方是不需要安排“冷静期、回访”的环节的,这类专业的投资者可简称为“专业投资人士”。

“专业投资人士”主要包括: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违反募集规定的后果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主管部门认定的一定数额罚款


随附基金募集部分行政处罚案例如下:



版权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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