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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还是“贵”?经济实质法对红筹架构壳公司的影响

大辉哥 世辉律师事务所 2022-06-13
在阅读本文之前,你要知道:
  • 开曼和BVI根据欧盟的要求,在2018年底分别发布《2018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案》、《2018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案》,提出对企业有经济实质的要求;

  • 开曼在2019年2月初发布上述法案实施细则1.0版本,即《地理移动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南(第1版)》,目前开曼正在与欧盟就该指南进行谈(si)判(bi)中,预计可能在今年5月份出台指南2.0版本。

  • BVI目前没有指南。

昨天,沉稳的A大佬向世律师进行了三连问,今天一大早又被新的问题炸醒了,怨念地在杨絮纷飞中拨通了大辉哥的电话:


喂,世律师,听说了么?

听说啥?(内心一紧)

开曼和BVI要实行经济实质法案,我们VIE架构中的BVI和开曼公司是不是要跪啦?

(松了口气)不会的。这个主要取决于您想把自己注册在BVI、开曼的公司定位为哪个国家的税务居民,(1)如定位为中国税务居民的话,需要提交文件向BVI、开曼当地政府证明,不需要证明经济实质;(2)如定位为BVI、开曼当地的税务居民,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这些情况,境外代理一般会相应协助,届时会有相关费用成本需要企业承担。但目前针对上述(1)和(2),具体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其实有待进一步确定,最终要看5月份的指南2.0版本。


我的BVI公司,能定位为哪个地区的税务居民呢?

您是中国籍自然人,做过个人外汇37号文登记,根据境内个人所得税法也需要穿透交纳中国个税。昨天咱们有讨论过反避税和CRS的内容,税务居民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再做衡量。


了解了。如果不能被认定为 “非开曼/BVI税务居民”,是不是就得证明经济实质、就得跪了?

即使证明经济实质,也用不着“跪”。如果是纯持股壳公司,一般需要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中的“简易测试要求”,即证明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来持有、管理所持权益。从目前来看,境外注册代理一般会相应协助,会有相关费用产生。

但我手下好几个开曼公司,有的开曼公司如果有实际做业务的呢?

要看开曼公司业务是不是属于“相关活动”(包括银行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总部业务、保险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运输业务、纯持股企业),如果属于,则需要符合经济实质的“一般测试要求”,包括:1)在开曼从事核心创收活动;2)其就相关活动以适当的方式在开曼进行决策和管理(“适当”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知识和经验是否匹配、董事会召开频次与相关决定是否匹配、到场董事会法定人数是否满足、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及所有相关记录是否保存在开曼等几个方面),3)与在开曼取得的收入水平相匹配,应:(i)在开曼产生足够的费用支出;(ii)在开曼有足够的办公场所、设备等;(iii)在开曼有足够的全职或有适格资质的员工。

经济实质测试要什么时候做,怎么做呢?

根据经济实质法,2019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相关实体,则在成立之日就需要遵守经济实质要求;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成立并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在2019年7月1日(BVI是2019年6月30日)之前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要求,不过前述时间点是企业要自我合规的时间。对于开曼公司向当地政府的年度通知和报告义务,是从 2020年起,届时需要说明企业是否正在进行“相关活动”,并且提供详细资料,列明企业遵守经济实质测试的详情,比如说因从事相关活动产生了多少收入等等。

这个测试可以不做吗?如果没有满足经济实质测试会有什么后果吗?

首先,经济实质测试是要做的,不做一般会有罚则,包括您了解到的罚款、注销甚至是高管个人的入刑责任。但是,我理解,只有相关实施细则正式确定、广大群众都知道如何去履行和办理、但仍然违反不去履行的时候,这些罚则才有可能真正发生。

懂了,另外我们有几个投资人是境外的基金,他们要做这个经济实质测试吗?

开曼经济实质法规定的“相关实体”明确排除了投资基金,“相关活动”也明确排除了投资基金业务(investment fund business)。BVI目前没有明确提及基金业务,须待后续出台细则判断。

那我就放心了。现在为什么开始要求经济实质了?以后政策还会有变吗?

经济实质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响应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全球税基侵蚀的关切。国际合作,防止逃税,充分披露,信息透明是国际大趋势,在这种大趋势下,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即可。可能成本会比之前有所增加,但并不会受到实质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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