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融资系列 || 外商投资监管变革浪潮来袭--企业如何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作为新时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性文件,自2019年3月15日通过以来,正式揭开了我国外商投资监管政策变革的序幕。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新年伊始,国务院及各主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信息报告办法》”)等配套法规规章,为《外商投资法》的有效实施保驾护航。
作为基础性、框架性法律,《外商投资法》在颁布之初留下诸多谜题(前情提要:跨境投融资系列 || 新《外商投资法》要点简析)。而在近期颁布的《实施条例》中,大辉哥找到了部分问题的答案。例如,在《外商投资法》的基础上,《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应视同为外商投资进行监管。
中国自然人属于《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具备投资主体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管理权限归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的审批/备案。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适用《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定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而在变革浪潮席卷之下,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股东而言,更为实际的问题在于《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生效后,制度的变更以及相应实施细则的变化究竟给他们在实践中带来哪些影响,外商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具体该作何应对呢?结合相关规定,大辉哥梳理了外商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实践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方案,以期助力外商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准确的应对变化。
作者:世辉律师事务所 I 杨晓庆 I 冯博林 I 冯子轩
一、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启动、2020年上半年企业该这么做
问:
大辉哥,据说《外商投资法》更改了现行的很多制度,我们有点应接不暇,请问有哪些事项是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在近期立即着手办理的呢?
答:
虽然《外商投资法》已为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等事项提供了五年的缓冲期,但我们提醒您注意,应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尽快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2019年年报报送,具体为:
二、外资三法被废止、未来五年内企业应这么做
问:
大辉哥,那么除了年报报送,在五年的缓冲期内,我们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
答:
《外商投资法》生效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活动准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未来五年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应据此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审批备案制取消,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销,后续如何操作
问:大辉哥,《外商投资法》生效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出现了哪些程序上的变化,该如何操作呢?
答:此次《实施条例》颁布同时,商务部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信息报告办法》,由此取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销时无需再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企业或投资者在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即可,且提交该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不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条件。对此,大辉哥也为您做了简要梳理: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 《负面清单》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 特殊情形:
(i)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ii)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及变更报告具体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
根据《信息报告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外商投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申请变更为内资企业进行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注销报告相关信息。
外商投资年度报告
自2020年1月1日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参照本文第一节“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启动、2020年上半年企业该这么做”。
信息报告制度的适用
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上述内容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的企业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信息报告办法》报送投资信息。
- 非企业形式的外商投资,应由外国投资者参照《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但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相关信息的除外。
四、《外商投资法》配套规则
问:
大辉哥,感谢你的耐心解答。如果后续我们还想了解关于此次外商投资制度变更的其他事项以及一些细节规定,我们应该查阅主管部门颁布的哪些文件呢?
答:
此前外商投资监管规则较为庞杂,变革也非一蹴而就,我们帮您梳理了近期已经颁布的法规规章等文件,也提醒您后续继续关注主管部门的相关动态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9年3月15日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6日颁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于2019年10月30日颁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颁布);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2月30日颁布);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于2019年12月31日颁布);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于2019年12月31日颁布);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 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于2019年12月26日颁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2月28日颁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2月30日颁布);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于2019年11月30日颁布);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于2019年12月28日颁布);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商务部于2019年12月25日颁布);
《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的公告》(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于2019年12月31日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
版权与免责
本文章仅供业内人士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未经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书面同意,本文章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章的内容有任何问题,可联系本文作者杨晓庆律师、冯博林律师、冯子轩律师或您熟悉的其他世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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