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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辉观点 |股份公司成立后必须持续运营满三年才能上市么?

世辉观点 世辉律师事务所 2024-03-02

2022年3月4日,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

  修改要点


《首发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第九条第一款“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以下简称“例外条款”)删除。

❒ Q:上述修改是否导致发行人持续运营时间要求变长了?

A:仅仅对于持续运营不足三年的发行人来说,删除了例外条款,导致其持续运营必须达到三年以上才能满足上市实质条件。但是,过往A股主板上市过程中可以适用例外条款的仅为个别企业,因此上述删除对于绝对大多数A股IPO项目来说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具体而言,上述监管规则涉及到如下四种情境的解读:


(i)  发行人设立之初即为股份有限公司,自其成立之日起需持续运营三年以上。值得说明的是,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在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问题项下答复,首发规则中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上述计算方式也适用于持续运营时间的计算,为36个月,而非三个会计年度。


(ii) 发行人设立之初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果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日起持续运营三年以上。


(iii)发行人设立之初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果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持续运营三年以上。


(iv) 在前述三种语境下,若发行人的持续运营时间不足三年的,就修改前的规则来说,经过国务院批准后仍然可以符合首发上市实质条件,但是《首发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该等例外条款删除了,意味着后续必须满足持续运营三年的要求。上述修改仅仅影响持续运营不足三年需取得国务院批准的特殊情形,对市场上的绝大多数案例都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 Q上述修改是否导致所有A股所有板块的持续运营规则都发生了变化?


A:目前上交所和深交所共有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三个板块,其中主板IPO仍采用审核制,适用《首发办法》,科创板IPO和创业板IPO采用注册制,分别适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本次修改仅针对适用于主板的《首发办法》的持续运营规则做了相应的修改,《科创板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并没有进行修改,是因为《科创板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在拟定之初就已删掉例外条款。


  A股各板块适用规则的对比说明

对比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本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和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 3 年的规则适用,对例外条款作了相应的删除。上述条款删除之后,主板关于持续运营的规则与科创板、创业板的相关规则实现了一致,从而进一步实现资本市场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目的。


  过往案例

就A股资本市场过往已成功上市的相关案例来说,近年来只有极少数企业适用例外条款从而在持续运营不足三年的情形下得以成功上市。在这篇短文的最后,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A股主板市场近年来部分适用例外条款对发行人的持续运营时间不足三年但是符合上市实质条件进行论证的案例。
过往案例




(本文作者:世辉律师事务所 I 张芳雪律师 张健律师 唐欣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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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雪 合伙人

zhangfx@shihuilaw.com



张芳雪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内证券发行与上市、重组、资产证券化、私募投资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能源、房地产、互联网、高科技、医药、航运、保险、消费品和传统制造业等。


张律师在A股IPO、A股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承办的项目主要包括邮储银行、华能水电、金辰股份、汇中股份A股IPO项目,中远航运、广汽集团非公开发行项目,万达电影、国际医学、当代明诚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搜房控股、忠旺集团分拆借壳项目,中粮酒业板块重组以及酒业投资要约收购酒鬼酒项目。此外,张律师在资产证券化领域也有突出的表现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承办的项目主要包括中信三胞南京国际金融中心资产支持计划项目、迈科国际大厦专项资产支持计划项目等。


加入世辉之前,张律师曾任海问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





张健 合伙人

zhangj@shihuilaw.com


张健律师是世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张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内外证券发行与上市、重组、并购、私募融资,涉及的行业包括互联网、媒体、高科技、大健康、消费品、物流、金融、保险、环保、房地产、航运、能源、矿业、制造业等。
张律师在资本市场相关的投融资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他长期服务于各类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大型传统民营企业和新兴企业,承办过大量在业内极具影响力的项目,例如中远海控以492亿港币收购东方海外国际、招商银行338亿元人民币A+H股配股、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地产业务分拆上市、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合并、康师傅收购百事可乐在华灌装饮料业务等,并多次获得各知名法律评级机构颁发的年度交易大奖。2020年,张律师主持承办了京东集团(09618.HK)香港二次上市项目及京东健康(06618.HK)香港上市项目,二者均位列全球资本市场年度前五大IPO项目。


张律师是《钱伯斯全球指南》和《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在资本市场领域的重点推荐律师,也是权威评级机构The Legal 500亚太地区的重点推荐律师。同时,张律师是《商法》评选的百位中国法律精英之一,也是《亚洲法律杂志》评选的中国律师新星,并入选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加入世辉之前,张律师曾任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唐欣欣 律师

tangxx@shihuilaw.com


唐欣欣律师主要从事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企业境内上市项目,并在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制定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唐欣欣律师为中国和境外公司的资本市场活动、风险投资和私募融资提供法律服务,曾经代理众多企业的境内证券发行业务。唐欣欣律师在风险投资和私募融资领域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已为数十家知名海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投资提供法律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互联网、医疗健康、零售、智能制造等诸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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