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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辉观点 || 后浪去哪浪,上太空挖矿

大辉哥 世辉律师事务所 2022-06-13


A大佬二世

大辉哥,好久不见可还安好。我这几天关注胖五成功上天,拉开我国空间站在轨建造阶段飞行任务序幕,这真是太振奋人心啦!另外,美国航天也有一个新动作,美国大总统特朗普前几天颁布了一个圣旨鼓励人民去太空挖矿,这事听起来咋这么像蹭胖五热点呢,疫情这么严重地球人都在家隔离了,咋还上天挖矿呢,这不会是大总统特朗普所说的Fake News吧!


图丨Donald Trump’s fake news(来源:Penticton western news)


大辉哥

哈哈,胖五太可爱啦!您说的还真不是一个假新闻,特朗普总统的确于2020年4月6日签署了13914号总统行政令,名为《关于鼓励国际支持太空资源的获取和使用》,主旨就是在于明确表示支持民间对太空资源的商业开发。


A大佬二世

原来是真的哈,太空上不都是星星吗,有能挖的矿?

大辉哥

小A总,太空可充满了宝藏,美国NASA机构已确定,在以地球为中心的方圆5000万公里范围内,大约存在着15000多颗大小不一的小行星,这些小行星中大多数都富含金、铂、银、铁、镍、铜等多种金属元素,甚至有小行星其金属元素含量远高于地球。如果可以把一个富含贵重金属的小行星给拖回到近地轨道,可不就是一座大金山嘛。


图丨小行星主带(来源:JPL - NASA)


A大佬二世

哇!这我得关注起来,要是能抓到一个金子做的小行星,投多少钱我也愿意啊,不过太空挖矿听起来像是科幻小说,离现实很遥远呢。

大辉哥

咱们身边已经有一些公司在布局“太空挖矿”这件事了,用我大世辉的亲客户,“中国第一家小行星采矿公司”——起源太空创始人兼CEO苏萌博士的话说就是“等到将来别人都在天上到处挖矿的时候,你就傻眼了”。


A大佬二世

那我可得抓紧了,大辉哥,这生意合法吗?能被国家认可吗?

大辉哥

关于太空挖矿是否合法,是否能得到认可与保护,目前国际社会是有争议的,正好有一个云辩论进行呢,我邀请您加入吧。


A大佬二世

好滴,好滴!






辩题


企业去外空开采矿产资源是否合法”


正方观点:

企业去外空开采矿产资源合法。正方辩手:美国,卢森堡。


反方观点:

企业去外空开采矿产资源不合法。反方辩手:学者。


主持人

向大家隆重介绍一下正方辩手的来头:

正方一号辩手美国是企业有权获取外空资源的拥护者代表,他在2015年实施了《商业航天发射竞争力法》(英文名为Commercial Space Launch Competitiveness Act),其第四章 (Title IV) 又称2015年外空资源探索与利用法 (Space Resource Exploration and Utilization Act of 2015),简称“SREUA 2015”),明确了美国公民(即拥有美国公民身份的个人或于美国注册的实体)有权占有、拥有、运输、使用和销售其所获得的小行星的资源和空间资源,美国政府保证美国公民的空间资源商业探索不受干扰。

正方二号辩手卢森堡也是正方观点的忠实支持者,他紧随美国的脚步,在2017年通过了《探索与利用空间资源法》(英文名为the Law of 2017 o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Space Resources,简称“《空间资源法》”),明确规定外空的自然资源可以为卢森堡注册的实体所有,卢森堡因此成为了欧洲第一个就外空资源商业开采立法的国家。

本次辩论只有一个环节:自由辩论,谁嘴快谁先说,开撕吧!


反方辩手

企业去外空开采矿产资源不合法,并应该被禁止!各位应该知道联合国大会在1967年通过的《外空条约》吧?这部“太空宪法”第1条说,“探测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各国之福利及利益进行之,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之程度如何,并应为属于全体人类之事。”同时第2条说,“外空,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不得由国家以主张主权或以使用或占领之方法,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这说明两件事:第一,外空,包括月球及其他天体是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其所有权和财产权权益归属于全体人类,这也引出了第二个原则,即“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即某一国家不能将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据为己有。因此,国家,更别提企业,是绝对不可以去外空获取矿产资源的。对方辩友,你们难道不承认《外空条约》吗?




大辉哥

小A总,我给您解读一下,《外空条约》的全称是《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英文原名为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是联合国大会1967年1月27日第2222(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的国际条约,被国际社会誉为“太空宪法”。反方所提到的两条正是争议焦点,咱们看正方如何反驳反方观点吧。




正方辩手(美国)

对方辩友,先别乱扣帽子。我们没说不要遵守《外空条约》“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但各位,如果我们仔细读一下《外空条约》的原文就会发现:

首先,“不得据为己有”原则规范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我方目前并不要求以国家名义去占领哪个星球并宣誓主权,仅仅是主张企业去太空开矿,《外空条约》限制的是国家行为,企业行为并不受《外空条约》之约束。

其次,“不得据为己有”原则规范的对象也仅限于外层空间这个宏观概念,而不包括外空上的自然资源,因此外空上的资源没有理由被禁止由各国自由探测、使用,甚至占有,我方并没有主张企业可以去占有某个星体比如月球,仅仅捍卫企业在太空采矿的权利,而这理应不受《外空条约》的限制。由此,不论是从主体还是客体的角度,企业去外空开采矿产资源,均不受《外空条约》的任何限制,是完全合法的。


正方辩手(卢森堡)

大哥说得对!


反方辩手

呵呵,对方辩友看文件仅看前两条吗?《外空条约》第六条规定:“各缔约国对其(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的团体组织)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并应负责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本条约的规定。非政府团体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应由有关的缔约国批准,并连续加以监督”。因此,对方辩友主张的《外空条约》仅约束国家行为不约束企业的观点并不成立,国家也要约束本国企业在外太空的行为符合《外空条约》的规定。

另外,《外空条约》作为宪章性条约,对外空法律问题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其具体适用需要衍生出更加明确且具体的子条约,而1979年由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月球协定》便是其中之一。第11条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和“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月球协定》在《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属于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并由此将“不得据为己有”的客体明确为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同时,《月球协定》规范的是月球及其他天体,与《外空条约》规范的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及其他天体)有所重合,因此《外空条约》的模糊之处可类推适用《月球协定》的相关规定。由此看来,企业去外空开采矿产资源并据为己有并不合法。



大辉哥

小A总,我给您解读一下,《月球协定》全称为《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英文原名为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于1979年12月5日由联合国大会第八十九次全体会议通过,于1984年7月11日生效。目前不到20个缔约国,美国和卢森堡均不是缔约国,您在新闻上看到的特朗普总统于2020年4月6日签署的13914号总统行政令专门写到:“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consider the Moon Agreement to be an effective or necessary instrument to guide nation states regarding the promotion of commercial participation in the long-term exploration, scientific discovery, and use of the Moon, Mars, or other celestial bodies”(就商业参与外空资源的开发、科研领域,美国并不将《月球协定》视为一份有效及必要的文件)。


A大佬二世

这话我听懂了,对美国来说,《月球协定》就是废纸一张呀。



正方辩手(美国)

《月球协定》是啥,没听说过,小卢你听说过吗?


正方辩手(卢森堡)

大哥说的对!各位观众,我再解释一下大哥的意思。与《外空条约》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地位不同,《月球协定》目前仅有18个缔约国,这表明,《月球协定》在国际空间法领域不具普遍适用效力。


主持人

感谢正反双方带来精彩的辩论,下面进入广告时间,感谢A大佬的大力支持……






A大佬二世

我去,这还是我们公司赞助的节目啊。

大辉哥

😂您实在太有钱了……


A大佬二世

我听明白了,这事国际上还没掰扯清楚。美国和卢森堡是怎么规定的呀?


大辉哥

正如主持人介绍正方选手时提到的,美国在2015年通过的《商业航天发射竞争力法》规定美国公民只要是获得(obtain)了小行星的资源和空间资源,就有占有、拥有、运输、使用和销售的权利。卢森堡在2017年通过的《探索与利用空间资源法》明确“Space resources are capable of being owned”, 即太空资源是可以被拥有的,想开展商业用途的太空资源探测和利用业务,向卢森堡经济部申请牌照就行。


A大佬二世

这两个国家动作可真快,现在应该已经有企业进入这个领域了吧?

大辉哥

早就有啦,比较著名的有美国的Planetary Resources和 Deep Space Industries,尤其是前者阵容极为奢华,创始人是在航天领域有着多年经验的亿万富翁埃里克·安德森,此外,阿凡达的导演詹姆斯·卡梅隆担任了该公司的顾问,投资人包括谷歌的创始人以及卢森堡政府。日本在这个领域动作也很频繁,日本宇宙航空研究开发机构(JAXA)在2014年向太空发射了隼鸟2号探测器,目前该探测器已经在小行星“龙宫”收集了岩石标本,还在去年向其发射了大金属弹人造了一个陨石坑,现在已经向地球返航啦。


图丨日本隼鸟2号(来源:维基百科)


A大佬二世

这么厉害,那我得抓紧去投资几个小行星采矿项目,早日抓个金山回来。

大辉哥

哈哈,到时候求带纪念品啊,不用多,随便来个几斤意思意思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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