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从医药费垫付到索赔金额全流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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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如何索赔?找谁索赔?这些问题一定困扰受害人。交通事故索赔中最为关键的9个问题,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以医疗票据为准)。但是,如果你入院时使用了医保,或者因为涉及工伤已经报销了医疗费,那么由社保或单位报销的医疗费部分就不能再主张了。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5、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或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7、住宿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及实际需要计算。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费=根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其他损失=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法院判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也就是说车辆驾驶员有救助伤员的义务,垫付抢救费用应该是其法律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以上都是针对抢救受伤人员,实践中在伤情并不紧急时,车辆驾驶员和保险公司均不愿垫付,这时受害人就要自行支付医疗费用,再向侵权人要求赔偿。
(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般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5、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般都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4、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如果机动车只投保交强险,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则上述规则中直接忽略第2点,由第1点直接跳到第3点,即除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赔偿责任均由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受害人有权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注意此处赔偿人是投保义务人!!!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
3、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一般提供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案发时购买交强险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调解书等。
(三)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也可以诉讼后申请鉴定)、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被扶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是交通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受害人抢救或首诊医院所在地(侵权行为结果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选择法院应重点考虑一下因素:(1)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选择离自己近的法院;(2)因赔偿标准原则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计算,因此选择赔偿标准相对高地区的法院,不过如果受害人居住地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可以要求按照较高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各地每年统计数据都是不断增加,因此选择最新统计数据公布后再起诉,就可以按照相对较高的赔偿标准主张赔偿数额。一般情况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都是在每年3月份左右公布,“职工平均工资”在每年7月份左右公布。
首先,多列被告!追究侵害主体时要尽可能地做能列就列,宁可告错,不可漏告,这样会增加承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而且,如果调解的话,也可能因为多个被告分担赔偿,较为容易达成调解。
其次,挑肥拣瘦!紧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告,对方是否属于单位,车辆是否投有保险,保险额是多少,都需要考虑。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市民还是农民,赔偿数额差距巨大。农村户口如何才能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呢?需要做好两点:
1、有证据证明在城镇已连续居住满一年,比如居住证、暂住证、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纳税证明、居委会的证明,城市内自住房购房证明等证据都可以;
2、《侵权责任法》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当“不幸”地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不按照户籍的标准区分,而是可以同等数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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