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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法院为什么判无期?

2017-06-28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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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法制日报(综合中国青年网、新京报、北京生活频道);商务合作:微信zm15367846783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x00237pbjma&width=500&height=375&auto=0视频来源:北京生活频道《生活这一刻》


“不接受道歉,不谅解,不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这是李洁对王哲(化名)的态度。


去年5月19日晚,李洁16岁的女儿姚易(化名),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失联。次日清晨,姚易的尸体在该校教学楼601教室被发现;同日,姚易的同学——17岁的王哲投案。


2017年6月26日,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王哲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公开宣判王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教室里的强奸杀人案  女孩出事前还和母亲微信聊天 17岁的同学第二日投案


2016年5月19日晚,正在北京市昌平区新东方外国语学校读高一的16岁少女姚易,突然失联了。次日,17岁的王哲向警方承认自己动手杀害了同学姚易。



姚易的母亲李洁说,自己女儿生性乖巧懂事,成绩优异;因想要考托福出国选择离开山东老家前往北京求学,平时会经常向母亲汇报学习生活情况,一个月回家一趟或者两趟。案发之前,姚易还曾向母亲抱怨王哲总是找自己麻烦,但母女都没有放在心上,母女俩经常一起讨论姚易出国后读什么学校、选什么专业的事情。



2016年5月19日20:48分,李洁正和女儿微信聊天,没有收到女儿回复后,她以为女儿去洗漱了便没有在意,随即她告诉女儿已经汇款,依然没有回音,此时的李洁还不知道女儿再也不会回她消息了。


当晚21:00,姚易手机显示和某同学通话两次。


当晚22:02,王哲翻墙离开学校,被监控拍到。


2016年5月20日0:40分,李洁接到学校电话,被告知自己女儿姚易和王哲出去至今未归。


校方让李洁放心,称已收到王哲短信,短信说姚易和自己在一起,很安全。李洁随即给女儿打电话,关机。尽管有校方安抚,但李洁还是决定连夜从山东东营开车到北京。


2016年5月20日上午,王哲投案,他承认自己杀害姚易之后拿走手机并关机,但不承认自己强奸姚易。随后王哲被公安刑事拘留。


2016年5月20日,因为堵车的缘故,李洁在中午到达学校,随即被告知女儿姚易遇害。


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成焦点  女孩母亲奔走各地做调查


王哲坚称和姚易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由于姚易反悔要向老师报告,情急之下用手将姚易勒死,李洁从女儿生前反应来看,怎么都不相信是他俩是男女朋友关系。


两人是否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这成为本案最大的分歧点。


▲王哲和朋友对话。李洁提供


为了给女儿一个公道,李洁对媒体称, “她把家里的生意关了,很多事情也不做了,一直在专心调查这件事情。主要在调查,搜集证据、找律师、找法医、找专家,向检察院提出补充鉴定申请,申请对被害人是否存在骨折、臀部裤子处大量血迹的形成等进行补充鉴定。这期间我一直住在北京,但往全国各地跑。”


事发后,王哲的个人及家庭信息也被网友不断曝光。网传王哲家很有势力,王哲的母亲吕红霞是北京某商贸公司总裁,王哲曾在新东方开学典礼上作为高一新生代表发言。还有网友表示,事发当晚,是王哲在学校的一个狂热仰慕者刘某给姚易打了两个电话,才引姚易到的601教室。


2017年4月19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4月19日,参加庭审的小姚母亲提及案件情绪仍很激动。   


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哲故意杀人、强奸一案。法院认定王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害人母亲:判决结果告慰女儿在天之灵


谈原谅:“对方一上来就想拿钱来解决,我怎么可能接受”


对于判决结果,李洁说出“尊重判决”的语气有点勉强。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已经是最高的刑罚,即使她要求上诉,刑期上也没有加重的空间。但另一方面,她说:“作为母亲,我当然希望让他死刑,自古以来杀人者偿命。”


她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她不需要对方赔偿,甚至对于这起案件,她都没有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要求。也就是说,她“根本不打算谅解对方”。


根据最高法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事发的学校校舍外观。


李洁说,这是因为对方家属一开始处理问题的态度激怒了她。


“出事第二天,我们人还在去北京的路上,他们就托新东方的老师和校长给我们带话,问这个问题能不能用钱解决,你说我当时怎么可能接受。”李洁说,在金钱交易被拒绝后,王哲以及他的家人再也没有联系过他们,在庭审和判决阶段也没有见到王哲的家人出席。


26日下午5时,记者联系到王哲的母亲吕红霞,吕红霞称目前在外面出差,不在北京,被问及对判决结果的看法,吕红霞称“我没有在判决现场,还不知道判决结果,不知道是什么情况”,并希望记者能理解她现在的心情。


“我现在还在开会,脑子里有好多事情,不方便跟你聊。” 吕红霞说。


谈庭审:“穿一身名牌,全场镇定,我感觉对面站了个演员”


王哲并非没道歉,只不过他的道歉并不被接受。根据媒体报道,王哲在4月19日的庭审上数次道歉,但李洁始终没有接受。


对这点,李洁说道歉的前提“至少是承认错误”,但一直到判决,王哲方面一直没承认所犯的强奸罪行。“他一面坚称当时双方的行为是自愿的,一面又给我道歉,这我没法接受。”


李洁告诉红星新闻,在庭审阶段,对方律师试图为王哲做无罪辩护,“对于杀人,对方说是过失杀人,而强奸,对方则辩称两人是情侣关系。”


为了搜集相关的证据,李洁在这一年中辗转奔波。最初警方的鉴定结果并不能证明强奸,她辗转联系到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刘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马智华主任和戴浩霖博士,为女儿的尸体做了补充司法鉴定,最终确定了外伤系击打造成,进而帮助认定了强奸的罪名。在证人方面,刘洁找了姚易在新东方的同学,加上检察院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的通讯记录,证明了两人不存在男女朋友关系。


而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最终也采信了相关的证据,认定王哲“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王哲,李洁曾专门写过一个材料交给警方,名字就叫《李洁起底王哲》,在这份材料中,她将王哲称为“出生在问题家庭的问题少年”,称他“在学校是黑团伙头目,除了学习不干其他坏事都干。”


▲王哲的朋友圈。李洁供图


在法庭上,王哲让李洁印象深刻。“他一会儿不承认强奸,一会儿又给我道歉。判决的时候,穿了一身名牌,头发梳的立立整整的,全场神情镇定地站在那,一言不发,我感觉对面仿佛站了一个演员。”


在事发后到宣判的13个月里,“为女儿讨个公道”成了被害人小姚母亲李女士生活的“唯一目标”。

 

一审宣判后,李女士的面容看上去无悲也无喜。对于判决结果,她表示:“作为一个母亲,我到目前还是没办法接受这个事实,我希望杀人者偿命;但是作为一个公民,我知道凶手已经得到了应有的严厉惩罚……”

 

“找个合适的时候,为女儿处理后事。”李女士说,这是案件落判后,她最想做的事情,在凶手没有得到法律制裁前,女儿的尸体一直没有火化,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对女儿最好的交代,她要将女儿带回老家安葬。

 


谈到日后的生活,李女士显得还有些茫然:“顺其自然吧”,她说,虽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一年多,但是,在很多个夜里,她仍不断重复着一个梦境:不停地找寻女儿,又不停地与女儿分开,继而是被自己的噩梦惊醒……


对于案件本身,李女士表示,希望这个案件对学校管理者以及所有学生家长有所警示,让全社会关注校园安全以及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


律师解读


对于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在判决中并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反而从重对被告人王某予以量刑,就判决中的量刑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李楠律师进行解读。


未成年人犯罪这次为何没从轻处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实施强奸后不思悔改另起犯意,扼压被害人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13条,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故而,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法院加重对王某量刑的因素有哪些?

 

依照我国《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规定,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加重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量刑幅度内加重刑罚。


本案中加重量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事件发生时,被害人姚某16岁,是未成年人;


其次,被告人对姚某先奸后杀,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再次,犯罪行为发生在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


王某算不算自首?

 

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也就是说,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一般不会影响自首的成立;但如果是投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则不视为自首。


本案中,王某在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杀人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但其始终否认有强奸行为,据此法院认定其在强奸罪方面,不构成自首。

 

自首情节的认定会影响量刑的轻重,根据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第4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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