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君毅专栏 |将宗教意识并入他种意识之诸学说及其批评
将宗教意识并入他种意识之诸学说及其批评
将宗教意识归并入他种意识之学说,有多种之形态。其中最浅薄者,为以宗教意识即吾人之求自然生存之欲望之一种变形。如佛尔巴哈之论自然宗教之理论虽颇复杂,其根本观念仍不出此点。为此说者,常将吾人原始之宗教意识,溯其源于对自然物之恐怖与欲求,如对雷电风雨禽兽草木之恐怖与欲求。此盖有见于吾人之原始宗教崇拜之对象,恒为自然物,所谓庶物崇拜与图腾崇拜是也。依此说,吾人乃因恐怖而战栗匍匐于神前,因欲求而对神膜拜崇敬依赖,并贡献财物,以冀得其帮助,而足吾人之生存欲望。而人之一遇危难则呼天求神,恒足证明此说。
此说之所以为最浅薄,由于其不特全然不能说明高级之宗教意识对超自然物之神之崇拜,与去除一切恐怖心欲求心之献身于神前之精神。且即对最低之宗教意识,亦实不能解释。盖吾人之在神前战栗,与求神之帮助满足吾人之欲望,皆吾人已肯定神存在后之事。而单纯由吾人之生存欲望,如何可使吾人诞育一神存在之肯定,即为此说者所未严肃考虑者。吾人之生存欲望,只使吾人对自然物有恐怖与欲求,然此恐怖与欲求之本身,并不能必然的诞育一神存在之肯定。由有此恐怖与欲求,亦不能直接推出神存在之结论。故此说所说明者至多唯是:吾人在已有一神之信仰后,人所有对神之恐怖欲求之态度,依于吾人之生存欲以有,而不能说明神之信仰本身之由生存欲望而有。
第二种学说为以吾人之宗教意识,乃源于吾人之生殖意识。如佛洛特等之说。依此说,吾人原始宗教意识所崇拜之对象,为生殖器,为生殖之神。而吾人之崇拜生殖器与生殖之神,则由于吾人对于母体之爱慕,生命内部之无尽之生殖愿望。此生殖愿望,受阻抑于现实世界与现社会,遂转化而为对生殖之崇拜,对祖先之崇拜,及生万物之上帝之崇拜。故一切宗教上所崇拜之神之属性与祀神之仪式,亦皆恒与生殖之事相关。此说之发展至今,又有以人之慕天堂之安静,由人之怀念其在母体子宮时之景象,亦似颇有意趣。而吾人观爱情上失败者,丧偶者,无子者,之特易相信宗教,与在宗教语言中之恒以与神结婚,喻人云皈依神,永久之蜜月喻天堂之幸福,亦似一足证宗教要求为生殖愿望性爱要求之变形。
与此种学说相近而不同之又一种学说,为以宗教意识为人之权力意识之一种变形。此即尼采之说。依此说,人之权力意志原为求无尽伸展者,人亦应求无尽伸展其权力意志。然人之权力意志恒为他人更强之权力意志或社会之意志所压服而不克伸展,人又常不能自激励其意志以成真正之强者,遂转而幻现一超现实世界之神的意志于前,并信此神的意志为扶助彼爱惜彼保护彼者。故神之信仰,为弱者之意志被屈抑而又不知自求激励以成强者之一种发明,用以自慰其所受之屈抑者。佛洛特之晚期学说论宗教起源,亦以为源于儿童初由父母保护,后遂有望一更大权力之神为父以保护之。
此二种说法皆以为吾人之神之信仰,源于吾人之压抑之生命欲求之一变形。吾人之生命欲求,原为求伸展者。其压抑即其被截断而折回。折回而又欲伸展,而在现实世界中,伸展之路既截断,则向假想的超现实的另一世界伸展,而在假想之另一世界幻想一满足之境,视为一真实。如吾人之做梦,即恒所以满足吾人在现实世界不能满足之生命欲求,而幻想一满足之境,并视之如一真实者。吾人可于夜间做梦,亦可作白日的梦。吾人可无意识的做梦,亦可有意识的造成一梦境。而宗教中神的信仰,即可视为一有意识的造成之白日的梦。故以此二说,解释宗教意识中神的信仰之所以产生,皆有近理之处。吾人之有无尽的生殖愿望,或求长依恃父母,或还归于母怀之愿望,而此诸愿望不能全实现于现实世界,则吾人自可假想在超现实之世界有能帮助吾人生殖,能诞育无尽生命,为吾人所依恃托命之神存在,而视之如真实。在现实世界中,吾亦不能使吾成有无尽权力之存在,且恒受他人之权力之压迫,吾人自可假想在超现实之世界,有一与我亲密,能与我以帮助及保护而具无尽权力之神存在,且视之如真实。吾人于此即可构成一万能之神之信仰。而吾人观人之在现实世界多满足其子孙之欲与权力欲者,宗教意识恒较弱,又是一事实。此即二种说法所具之近理处,而易使人信之故。
吾人关于此二说之批评,将不集中于此说之否认神之客观真实性之讨论,而唯集中于论信神之意识,非有关生殖之意识或求权力意识之变形。吾人论信神之意识非此类意识之变形,将不自宗教形式论。吾人可只指出有关生殖之意识与求权力意识本身,不能产生宗教意识中之崇拜意识与皈依意识,及神之具无限性变化性之意识二点。吾人须知吾人之有关生殖之意识及权力意识,根本为吾个人主观欲望。此个人主观欲望所求者,唯是个人主观欲望之满足。则其受阻抑而求伸展于假想之世界中,固可幻想一客观化之满足欲望之境相,如梦境。然在梦境中,吾人对于一使吾人被压抑欲望满足之境相,及境相中之人物,决无崇拜皈依之意识,此人皆可自反省而知。又吾人现实的有关生殖欲与权力欲固亦可言其是无限的。然言其是无限的,乃言其能无定限的,次第不断兴起,而非言其所欲者为无限之物。吾人可谓现实之欲望乃次第不断兴起者。然每一兴起之现实欲望,实皆为欲一特定有限之物,如求与特定之个体结合而生殖特定之个体,或战胜特定之个体等。故如无特定个体之想念,则不成现实的有关生殖之欲与权力欲。如神之信仰只由有关生殖之欲权力欲之未得满足,致欲望抑压变形而出;则吾人所信之神,只能为有特定形相,表现特定个体性之神。然在高级宗教中之神,则皆为遍在、无限、完满、无特定个体性者。此种无特定个体性之神如何由对于特定个体之欲望受阻抑变化而生,依理性实无法得解。而即在低级宗教中之神,虽有特定之个体性;然其能力亦必多少不可限量,因而亦可说多少为不受限制而无“限”者,变化无常而不可测度者。故吾人之思维其神性,亦偏于自其不可测度变化无常,能力之不受限制处上措思。吾人信仰神,则吾人自神之无限性变化性上措思。吾人欲望现实事物,则自现实事物之特定性上措思。此即足见此二种意识为根本不同。故言神之信仰唯是被阻抑之现实欲望之变形,实无是处。
第四种学说为以宗教意识为求真意识之一种变形。此即谓吾人之信仰有神,乃由于欲满足吾人之求真心。依此说以论宗教之历史的起源,可谓原始人之信万物有神,由于先对自然物之存在变化运动等,感到惊奇,对其原因无知,如斯宾塞即持此说。以人对自然感惊奇,再又本吾人之经验,知吾人之身体,有吾之精神使之运动,并支持其存在,遂谓万物之变化运动,亦有精灵存在于其中,而其存在亦有精灵支持之。又或见吾人所用之用具,乃吾人所创造,遂推论自然物之存在,亦必有创造之者。故吾人之信有神,乃起源于吾人之欲解释一切现象原因之求真意识,而神之观念,乃赖类推之推理活动以建立者,西哲持此说者至多。孔德之宗教、形上学、科学三时期之人类历史发展观,亦依于相信宗教形上学,初皆为以了解现象为目的者。在哲学中,自纯粹理性推论神之存在者,恒谓神之存在之观念,为满足吾人之理性活动所必需者,如自“第一因”或“神之观念包涵其存在”诸观念,推论神之存在,即为视神之存在之观念,为满足吾人之理性活动所必需者。吾人由此亦即可进而谓神之存在之观念,乃吾人之理性活动自身所建立之幻影或虚拟,以满足其自身者。吾人于是可说宗教意识,即自吾人求真理之心或理性活动转化出,另无所谓独立之宗教意识。
关于此说,吾人之批评为:神之观念为满足吾人之理性活动所必需,可用以解释现象之发生,可由吾人之类推以建立等,只证明吾人之理性活动,要求神存在之观念之肯定,然并不能证明神存在之观念,为理性活动所造之幻影或虚拟,而神之存在无客观真实性;亦不能证明神存在之信仰,与缘此信仰而生之宗教意识,唯是一般理性活动之变形。盖一般宗教意识之核心,吾人前已言,在吾人对神之崇拜皈依之意识。而崇拜皈依之意识,并不能由吾人之理性活动之肯定神存在上引出。换言之,即不能从单纯之对神存在之思维上引出。吾人对神存在之思维,只能置定一客观的神之存在,以成为吾人之思维活动相对之对象或归宿之点。然此思维本身,并不直接诞育吾人对神之崇拜皈依之态度。此态度有待于吾人之自降服其生命于神之前,而求与神相感通。故此时之神,亦必为有生命,以至可喻为有血肉之人格。吾人与之感通,非徒赖吾人思想,且赖吾人之情感、意志、整个之生命。此种意识显然不能只为吾人单纯之求真心或一般理性活动之变形。
第五种学说以宗教意识为对万物之移情活动之变形。依此说,人之以自然物为有神灵主宰其中,不由于吾人之推理活动,乃源于吾人将吾人之情感直接移入对象之自然物中。盖自然物之感相,可直接引起吾人之生理活动及情感活动,而吾人又可觉吾人之情感与自然物之感相为不可分。由吾人之情感贯注于自然物中,吾人之生命遂亦可客观化而移入自然物中,而自然物即成为有生命有情感之物,而宛若有神灵主宰。依此说以解释多神论及自然神,乃最为方便之说。而依此说以解释宇宙有一神为之主宰亦不难。因吾人于观万物之流行变化之际,可觉万物之互相贯通,而为一体。则吾人可有一种与整个天地万物脉脉通情之移情经验,而使吾人觉整个天地万物之内部,有一有情之大生命或神在其中鼓动潜藏。此种说法乃以吾人之审美活动或艺术性之活动说明宗教意识。吾人观若干诗人对万物之同情,恒可引至一泛神论之宗教观,而艺术活动恒与宗教活动密切相关,宗教信仰之建立,无不赖诗歌建筑音乐之陶冶为先导;即知宗教意识中之信万物有神,即艺术意识中移情万物之意识之充量发展而成。
吾人承认宗教意识与艺术性之移情万物之意识,乃甚相近者,其相近程度过于宗教意识与求真之意识。然以宗教意识为艺术意识之变形之说,仍非吾人之所取。诗人之艺术意识极端发展,固可至一种泛神论之意识,而若接触一神之存在,且对此无所不在之神,生一赞叹歌颂之情绪。然诗人所承认之神,仍非真正宗教意识中之神。诗人之泛神思想与对神之歌颂赞叹,终与真正宗教意识中之泛神论与对神之歌颂赞叹不同。而吾人之了解宗教中泛神论,亦须先通过超越的有神论而了解。盖宗教意识之核心,终为吾人前所谓崇拜皈依之意识。此所崇拜皈依之神必先视为超越者、高高在上者。泛神论中遍在当前万物之神,乃超越的神之下降形态。泛神论恒只堪为有真正之宗教意识者,用以接引一般人之方便学说。吾人如欲具备真正宗教意识,泛神论思想正为必须加以超越者。至于诗人心中之泛神论思想,则为诗人之最高思想。而诗人之泛神论思想,与宗教中泛神论,仍有一根本之不同。即诗人心目中之泛神论,重在于“万物”中见神,万物是表,神是里。而宗教家心目中之泛神论,重在于万物中见“神”,使神成为表;而万物为神所含覆,而成里。故诗人对神之赞叹歌颂,必连及于对万物本身之赞叹歌颂,而宗教家对神之赞叹歌颂,则只重对神本身赞叹歌颂,而恒伴有万物之微小不足道之情绪。故宗教家对神之赞叹歌颂,可自然过渡至对神之崇拜皈依,而诗人对神之赞叹歌颂,则永若在神之外,与之立于对等之地位,而加以赞叹歌颂。由是而只顺诗人之艺术意识之发展,并不能即成为宗教意识。而诗人之欲由艺术意识发展出宗教意识,恒必须一度自觉的彻底超化其艺术意识。此即谓必须先将其心目中万千之色相先加洗净,专心信一神,而此神则必然为一超越现实之万物之超越的神,而非遍在之泛神。故一般之诗人不在经一度生活上之大失望之境,乃极不易信宗教者。盖不经生活上之大失望,不能将联系于其生活上之万物之色相加以淘汰,而低首降心于神之前也。至于诗歌音乐建筑等之有引导人信仰宗教之效用,只为一特殊型之诗歌音乐建筑。此种特殊型之音乐建筑诗歌等,虽亦具色相,然复特具一种使吾人超拔其他世俗之色相之想念之效用,故可引吾人信仰无色相之神。吾人于宗教性之艺术,皆必须由其消极之使吾人超拔世间色相之效用上了解。故宗教性之艺术,根本乃隶属于宗教意识,而为保存或呈现宗教意识之工具。此工具之所以必须,唯因吾人之恒沾恋于世俗之色相,故不能不以色相破色相。并非宗教意识本身,必有赖于艺术意识乃能存在。由是而见宗教意识为艺术意识之变形之说,自为不能成立之说。
第六种之学说为以宗教意识为吾人之社会意识之变形,如德国佛尔巴哈论超自然宗教、法国涂尔干论一般宗教之说。依此说人关于神之意识,皆反映人之社会意识,或人对社会之道德意识者。由人之社会意识使人肯定一客观社会存在,并对社会有依赖等感情。个人有其个人之精神,而社会之风俗、习惯、文化,与法律、道德规律,则表现社会一集体精神。社会包括个人,为个人所依赖以存在,亦先于个人之生,后于个人之死而存在。而社会之风俗习惯文化与法律道德规律,对于个人精神之活动有型范强迫之作用。社会为个人所依赖以存在,故社会于个人可称为一实体。而个人于接受社会之集体精神之型范强迫之际,亦可觉社会之为一精神实体。将此精神实体自现实社会孤离,而肯定其存在,即成一神之信仰。而吾人对社会之依赖等感情,即化为对神之崇拜皈依之情绪。社会之风俗、习惯、文化,与法律、道德规律之最为维持社会之存在所必须者,皆被视为原本神命令所制定之律法。由是吾人之不愿复不敢违悖此种社会之风俗习惯文化与道德规律之社会情绪,即化为不敢违悖神之命令及畏怖神之惩罚之宗教情绪,而吾人之社会之禁戒,亦化为各种宗教上之禁戒。
此种将宗教意识归并入社会意识之学说之长处,在能对人对神之崇拜皈依之宗教情绪,力求有一说明。然此种学说至多能说明一氏族或一民族一国家所崇拜之图腾社稷之神,民族之神之信仰之所以产生;而无法说明高级宗教中之遍在宇宙、主宰全宇宙之神之信仰之所以产生,更不利于说明:一种违反该民族社会之风俗习惯,欲破除一民族社会之狭隘的民族意识社会意识之宗教,如耶稣教之所以产生。至于如佛教之崇拜一遍虚空界之佛,并欲使人破除“一切专求维持社会生存之风俗习惯文化及一般道德规律之执着”,而归向于自人之生存欲望得大解脱之境界,更非此说之所能说明。社会固为包括个人者,而由其对个人精神之型范强迫之作用之客观存在,吾人亦可视之为一精神实体;并于接受其强迫型范之作用时,生接触一精神实体之感。然吾人之接触此精神实体,乃自始即在现实之社会事象中接触之,吾人如何能将此精神实体之信仰,自现实社会之事象中孤离,而化为一超现实社会之精神实体或神之信仰,又由社会对个人之强迫,个人对社会之依赖,如何转出对神之崇拜皈依;此如不与其他观念相集合,皆甚难有一满意之解释。故此说亦非吾人之所取。
吾人总结以上对于将宗教意识归并入其他意识之诸说之批评,不外下列数点。
一,一般宗教意识中必先有神之客观存在之肯定。此客观存在之神之肯定,不能由吾人之主观欲望加以说明。吾人之求生存之意识、有关生殖之意识、求权力之意识之本身,皆不能诞育出真正有神之宗教意识。
二,由吾人之求真心与理性活动,固可使吾人有客观之神之概念,并可以论证证明神之存在;由吾人移情万物之审美意识、亦可使吾人于万物之流行变化互相贯通中,直觉一宇宙生命之在内部鼓荡而接触神之存在。然二者皆不包含宗教上之崇拜皈依之意识,而崇拜皈依之意识,正为宗教意识之核心。
三,由吾人之社会意识可使吾人觉有一包括个人主观精神之客观的集体精神之存在,然不能使吾人有超越于现实之民族社会之上之神之信仰,亦不能使吾人有遍在宇宙之神之信仰。
吾人以上已说明宗教意识,非任一种人类其他之精神意识之化身。然吾人似尚可主张宗教意识为上述之各种意识集合之产物。如吾人可谓由吾人之求真心与理性活动使吾人推出神之存在;由吾人之移情万物之审美活动,使吾人觉有遍在之神;由吾人之社会意识使吾人视神为客观之精神;而吾人之欲望之被阻仰,使吾人觉在神前渺小,遂祈求神之助吾人足其欲,而低首降心于神前。则宗教意识之特性,似皆可得其解,而宗教意识便仍非一独特之意识。此外如斯普朗格Spranger之人生之形式一书,论宗教意识颇承霍夫丁Hoffding之以价值之保存说宗教之论。其说固与吾人刚才所说不同。然依其说,宗教意识亦不外吾人之求实现其他人生价值之各种精神活动之一种整合,循其说最后亦不能承认一独特之宗教意识。
然依吾人之见,则以各种精神意识之集合,说明宗教意识,仍不能说明宗教意识之本质。吾人必须坚持宗教意识为一独特之意识。
吾人之所以不以上述之各种意识之集合说明宗教意识,由于上述之各种意识之集合,虽似可对宗教意识之各方面均有所说明,然对宗教意识之核心,为对神之崇拜皈依之意识,仍无所说明。且将此各种意识平等的加以集合,而不以其中之一为主,乃不能免于相矛盾冲突者。盖如自前三种欲望之意识,以说明宗教意识,则宗教意识之核心,在求神之相助。如自后三种超欲望之意识,以说明宗教意识,则宗教意识之核心,在肯定一超欲望之神。而吾人之能肯定一超欲望之神,即本于吾人之超欲望之意识。故将后三种超欲望意识,与前三种欲望意识集合,则二类意识相矛盾冲突,而不能有统一的宗教意识之产生。复次,由吾人上述之诸种意识中之第一、二、三与第六种所能孕育出之神之观念,只能为一满足人对特殊事物之欲望,或属于一特殊之民族社会之神。而第四、五两种意识,则可孕育出一遍在之神之信念。能孕育出遍在之神之信念,与不能孕育出遍在之神之信念之意识,如相集合,又有一矛盾冲突,而使统一之宗教意识不可能。吾人亦不能以上述之各意识中之任一为主,以之为宗教意识所自直接转出,而以其他意识为依附之而有者。因任一为主之不能说明宗教意识所自生,已如前论。至于如斯普朗格之说宗教意识,源于吾人欲实现各种价值并加以整合之要求,亦不谛当。因吾人欲实现各种价值之要求,只可使吾人不断实现价值,或多方面的实现价值,并破除吾人对于一种价值之执著,使吾人力求吾人人格之多方面的完满、和谐,且统一的发展,而并不必然使吾人相信一已实现一切价值之超越的神之存在,而对之崇拜皈依。且吾人欲实现各种价值之要求,乃更迭而超,其本身虽出自吾人之统一的自我,然自其为一一更迭而起之要求上措思,乃只能构成一集合之概念者,此集合之概念即无矛盾,亦非一统一体之概念。则此一切要求所欲实现之价值之客观化,亦只能有一集合之价值概念,如谓神能实现一切价值,则神亦成集合之概念,并不能成一具统一性之神。神如不具统一性,则吾人之崇拜皈依之精神,无所集中。而统一之宗教意识,根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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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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