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大家谈】香港上市规则下董事买卖香港上市公司证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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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3月份【资本市场大家谈】关于香港上市公司对“静默期”的疑惑向读者们介绍了关于香港上市规则下的“静默期”的概念和要求。文章发布后,我们收到读者们高质量的反馈,以及针对香港上市公司董事买卖股票提出的进一步问题。为解答读者们的疑惑,我们在本文详细介绍香港上市规则下的“静默期”问题中有关董事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进一步规定,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指引。
近期香港联交所的监管
2019年底,香港联交所在短短1个月内发布了两则有关董事违规买卖自身所在上市公司股票的监管新闻,公开批评相关董事违反香港上市规则及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的董事承诺。在这两个案例中,有关董事授权他人(秘书、证券经纪、公司助理)代其进行股票买卖,相关操作落入香港上市公司业绩发布前的“禁止买卖期”。有关董事都向香港联交所提出了一些抗辩理由,如“已嘱咐助理遵守香港联交所的规定”、“董事的教育程度及公务繁忙而未能完全理解香港上市规则有关要求等”。但是,这些理由都没有被香港联交所认可或接纳;相反地,香港联交所明确指出公务繁忙并非董事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理由,并强调董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熟悉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对于授予他人的权力要充分监督并应当承担最终的责任。在这两个案例中,除了公开批评上市公司相关董事外,香港联交所要求违规董事参加有针对性的培训并提交书面证明;在其中一个案例中,香港联交所甚至公开声明其认为该董事“故意及持续不履行”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董事责任,如果董事留任将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香港联交所监管董事买卖证券的原则和理念
上文所述的香港联交所对董事违规买卖股票的严肃处理是否代表香港联交所对于董事持有其所属上市公司的证券持有反对态度呢?
恰恰相反。在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的基本原则中,香港联交所明确表态“本交易所认为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好能持有其所属公司上市发行人的证券”。这体现香港联交所对于董事持有其所属上市公司的证券抱持着鼓励、支持的态度。事实上,在香港资本市场,不少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都持有所任职上市公司的证券。董事持有上市公司的证券有利于激励董事更加积极地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同时也是在向市场释放一个积极的信号,表示其对公司未来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坚定的信心。但由于董事往往是最容易接触到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一群人,如果其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的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将极其容易导致内幕交易产生,对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防止内幕交易是证券监管的核心。因此,在允许、鼓励董事持有上市公司的证券的前提下,香港上市规则要求董事们在交易上市公司证券时要遵守一些交易限制,并且需要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标准守则》是香港上市规则中对于董事交易香港上市公司证券的最低要求,违反即违规。当然,上市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自行设立更为严格的内部标准。此外,还需要注意董事交易上市公司证券不得导致上市公司违反香港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则条文、上市公司成立地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公司章程等。例如,由于董事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能被计算在“公众持股量”中,因此应注意避免董事增持上市公司的股票后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满足香港上市规则第8.08条对于最低公众持股量的要求。
《标准守则》的主要要求
董事在买卖香港上市公司证券时要遵守《标准守则》的要求,同时,香港联交所也特别要求中国发行人的监事同样要受到《标准守则》的规限。《标准守则》下“证券”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上市公司所有种类的上市证券,还包括可转换或交换成上市证券的非上市证券,以及证券衍生产品等。除股份等股本证券外,不少上市公司也有债务证券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董事交易上市公司的上市债务证券也要遵守《标准守则》的要求。
下面我们展开介绍一下香港上市规则下董事买卖香港上市公司证券所需遵守的《标准守则》的主要要求。
1. 买卖证券必须避开“禁止买卖期(black-out period)”
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对于内幕交易监管的首要原则是禁止任何知悉未公开内幕消息的人利用内幕消息交易上市公司的证券。香港联交所亦在《标准守则》中表示,《标准守则》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规定:凡董事知悉、或参与收购或出售事项(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界定为须予公布的交易、第十四A章界定的关连交易,或涉及任何内幕消息者)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事必须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已公布为止,禁止买卖其所属发行人的证券。参与该等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任何内幕消息的董事应提醒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其他董事,倘有内幕消息,而他们亦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其所属发行人的证券。
在前述的大原则下,《标准守则》列出了绝对禁止买卖证券的期间:
知悉尚未公布的内幕消息的期间:董事如果知悉上市公司未公开内幕消息,他们在消息未公布之前不能交易上市公司的证券。
业绩公布前的一段时间和刊发业绩当天:董事往往会在上市公司准备定期业绩的期间接触大量敏感的财务、业绩信息。据此,《标准守则》进一步规定了,在上市公司刊发财务业绩之前一段时间(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半年度业绩或者季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若财务期间结束日距离业绩刊发日期更短,则以较短者为准(举例而言,如一家上市公司于4月24日刊发第一季度业绩,由于业绩期间结束日为3月31日,其距离4月24日少于30天,故“禁止买卖期”为4月1日至24日)),董事不得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此外,在刊发业绩当天,董事也不能进行证券交易,即便业绩已经在早上或午休时段发布。如果上市公司推迟刊发业绩,那么相关的“禁止买卖期”也相应推迟。需要注意的是,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部分上市公司无法在3月底出具经审计师议定的年度业绩,而需要推迟到4月甚至5月,“禁止买卖期”同样亦需要相应延长。
2. “买卖证券”的范围
《标准守则》中规定的董事“买卖”的行为范围非常广,除了常见的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外,还包括签订有关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协议,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证券进行抵押,收购或出售持有上市公司大部分证券的实体,授予、接受、收购、出售和证券相关的期权等。
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一些交易,虽然不是董事自己做出的,但因为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是该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也会被视为董事买卖证券,所以也要受到《标准守则》的限制。比较常见的例子是董事的配偶买卖证券,为董事的未成年子女买卖证券,董事控制的公司或以董事作为唯一受托人的信托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把表决权委托给董事行使的人处置上市公司证券。对于上述非董事直接买卖证券的行为,香港联交所要求董事尽量设法避免上述人士在“禁止买卖期”进行上述买卖。
不受“禁止买卖期”限制的证券买卖行为
董事的一些行为虽然也会落入“买卖证券”的范围,但香港联交所明确表示该等行为不受《标准守则》的规限,可以在“禁止买卖期”内进行。常见的例子有:
价格早已确定的期权:在“禁止买卖期”开始之前授予了董事期权并且也已定好固定金额的行权价,那么董事可以在“禁止买卖期”内行使期权。但需注意的是,行使期权后如计划进一步出售股票,应注意要遵守《标准守则》的要求不得在“禁止买卖期”内进行。
完成早先订立协议的交易:如果董事只是根据在“禁止买卖期”之前订立的股份买卖协议的条款完成证券买卖的交割,而股份买卖价格在“禁止买卖期”之前已确定,则可以在“禁止买卖期”内完成交易、进行交割。
在上市公司供股等要约中的行为:在上市公司供股或进行其他要约(包括以股代息要约)中作为股东的董事如果认购、接受、放弃认购、放弃接受相关要约,不会视为“买卖证券”,因为这些要约是上市公司对所有股东平等作出的。但是如果董事作为股东申请供股中的超额股份会被视作“买卖证券”。
依照法律的操作去转移实益拥有权的交易:例如董事通过继承取得证券权益等。
特殊情况下的交易安排
如果董事遇到特殊、紧急情况,在履行以下程序的前提下,香港联交所允许其在“禁止买卖期”内出售或转让证券:
在出售或转让证券前,在满足下文第三点所述的书面通知和确认的前提条件下,有关董事必须让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而出售或转让证券是该董事唯一可选的合理的行为;
上市公司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香港联交所有关董事出售或转让证券的交易,并说明其认为情况特殊的理由;
于该等出售或转让事项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立即刊登公告披露有关交易,并在公告中说明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信有关董事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上市公司的证券。
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于2017、2018和2019年,在香港联交所网站“董事于《标准守则》所载的禁售期内买卖证券”标题类别下刊登过公告的上市公司分别为一家、三家和七家,其中约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承认是由于董事未注意“禁止买卖期”而进行的违规交易,其他的案例为上市公司确认属于《标准守则》中“特殊情况”,且绝大部分情况是董事个人或其控制公司的财政遇到困难因而不得不于“禁止买卖期”内交易证券,例如将已抵押的股票出售偿还融资款项等。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特殊情况”的标准是比较高的,且需要履行上文所述的程序。因此,如果董事未经批准在“禁止交易期”内买卖股票后再主张“特殊情况”,一般不会被香港联交所接受。
3. 履行“5+5”的书面通知和审批前置程序
在“禁止买卖期”以外的期间,董事可以买卖上市公司证券,但需要履行“5+5”的书面通知和审批前置程序:
于买卖证券之前,董事应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董事(计划买卖证券的董事除外),被通知的董事应在5个营业日内回复是否批准有关董事拟进行的相关交易,如批准则应当进行书面确认,确认函中应注明具体日期;
如果获得上述批准,则该董事在接获注明日期的书面确认函的5个营业日内可以进行证券买卖。如果超过5个营业日,应重新取得上述批准。如果在确认函有效期内董事获悉新的内幕消息,则落入“禁止买卖期”,该董事便不能交易证券。
4. 公告披露和权益申报要求
除非上市公司认为董事买卖上述公司证券构成内幕消息或者希望通过自愿性公告的方式告知股东及投资者,原则上董事买卖上市公司证券前后,上市公司没有单独公告的义务。
但是,董事买卖上市公司证券将触发董事自身在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权益披露义务,董事应于有关事件发生后的三个营业日内于香港联交所网站进行权益申报,瞒报、漏报将承担有关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此外,上市公司每一年的年报、中报中需要披露董事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以及要确认有关董事的证券交易是否遵守了《标准守则》。
总结
综上所述,董事买卖证券必须遵守《标准守则》,任何违规操作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对于董事本身乃至上市公司都会产生不利后果,因此上市公司和董事都应对此给予百分之百的重视。如上市公司或董事对《标准守则》的理解、董事的权益申报表格填写和披露等事宜有所疑问,请及时咨询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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