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加强农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农房管控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住建〔2020〕4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加强农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加强农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农房管控,持续提升乡村风貌,从根本上扭转“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的状况,根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的工作要求,坚持规划引领,强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模式,加大农房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加快建立完善符合我市实际、体现南宁市乡土特点的农房建设长效管控体系,逐步实现我市农房功能现代、特色鲜明、经济适用、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村庄规划编制。确定并上报自治区有条件、有编制村庄规划需求的行政村名单,并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实施计划。完成2020年度30个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并逐年落实资金开展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积极有序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覆盖率。各县区制定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等文件,明确农房用地、高度、退让、间距等控制性内容,对农房建筑风格、色彩等提出规划控制要求,优先实现高铁沿线、高速公路沿线、江河海沿线、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高铁站等重点地区的村庄规划管控。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农房建设的规划全域管控。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强化村庄规划设计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严格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主动公开各县区、开发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数量和占新建农房的比例,指导、督促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现新建农房办证应办尽办。2020年底前,出台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相关文件,优化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流程,明确由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按照一次性告知、先收件后补充、“最多跑一次”等要求,将办证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逐步推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竣工验收以及农房不动产权审批“一站式”管理服务体系的建立。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对辖区内农房建设项目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和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建房名单、审批结果“四公开”的管理措施。
每个乡镇设置一个“农房规划建设”审批窗口,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农房规划建设”咨询服务窗口。2020年底前,各县区、开发区应督促每个乡镇(街道)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农房规划建设”审批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农房审批服务,做到一次性告知相关审批程序。每个行政村应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立“农房规划建设”咨询服务窗口,做好政策咨询和材料受理,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在自然村屯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各乡镇(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应公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竣工验收以及农房不动产权登记办理流程、要件、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2021年底前,实现全市新建农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比例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农房建设的规划全域管控。(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控。2020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平原地区、城市郊区,以及丘陵地区、山区的具体范围,确保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有据可循。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进行管控,并确保符合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管理规定,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必须严格执行“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逐步开展农房不动产登记颁证。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力争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达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管理工作机制。2020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确“一户一宅”及宅基地有偿腾退办法,积极探索无偿、有偿、流转和享受优惠政策等多种形式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有效方法,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农房建设管控。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指导与监督,每年应完成辖区内不少于20%的新建农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完成辖区农村工匠基本情况摸底排查,组织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培训,引导农户与合法持证的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制,发挥农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新建农房要按照村庄规划、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确定的农房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进行管控,并确保符合农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且农房建筑层数应控制在4层以内的控制要求。指导、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2020年底前制定公布本地农村住房建设面积和层数标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建立农房违法建设查处机制。指导、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本地农房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方案,落实农房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快速查处的工作责任。2020年底前,各县区、开发区应推进本地1-3个乡镇(街道)农房违法查处试点工作,并开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等违法建设行为的调查统计工作,制定详细处置方案,分类、分阶段、分步骤依法依规予以处置。2021年1月1日起,各县区、开发区应当严格实施农房违法建设查处制度,农房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强农房风貌管控。2020年11月底前,出台南宁市农村建筑风貌设计导则、南宁市农村住宅通用图集设计标准和完成年度市级农村住宅通用图集编制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于2020年底前完成本地年度农房建设图集编制工作。在2021年底前,初步建立南宁市农村住宅通用图集数据库,形成可供在线选定农房户型的智能化数据平台。
严格实施“带图报建”制度,鼓励、引导农户新建农房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自主选择已公布实施的农村住宅通用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在开展农房竣工验收时,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要求进行验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低收入家庭新建农房,在满足农户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于村庄整体环境协调一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八)有序推动存量农房风貌提升。结合乡村风貌提升“三清三拆”环境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整合项目收益、财政奖补等资金,突出乡村风貌提升示范带和重点地区,优先抓好精品示范型村庄的农房外立面提升,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序推动存量农房风貌提升。探索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推动“共同缔造”试点村,优先支持有产业发展基础、提升党组织引领和群众主体作用发挥较好的村庄开展存量农房风貌提升工作。未完成“三清三拆”环境整治的村庄,原则上不予安排存量农房风貌提升资金和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政园林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0年底前):出台市级实施方案,印发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相关文件,初步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探索推进农房违法建设查处试点工作。出台全市农村建筑风貌设计导则、图集,加强农房建设管控和农房风貌管控。
(二)推进阶段(2021年1月-12月):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逐步推开面上农房管控工作,基本达到“管住”的要求。新建农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比例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农房建设的规划全域管控。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村不动产权颁证率。宅基地“一户多宅”、违法建设等问题有序解决,新建农房步入规范化轨道。
(三)提升阶段(2022年1月-12月):查找问题、补齐短板,全面提升全市农房管控工作成效,基本达到“管好”的要求。基本建成符合南宁市实际的“一站式”农房管控长效体系,全面构建规范有序、管控有效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新秩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南宁市乡村振兴(“美丽南宁”乡村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农房管控工作小组,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别牵头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各地抓好相应工作。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形成市级实施方案,各县区、开发区应出台县级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和责任分工,并于11月底前报送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其中,市住建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村庄规划管理范畴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地依法开展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违法占用宅基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指导全市违法建设农房、违法占用宅基地查处的联合执法工作,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建设农房、违法占用宅基地的查处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级村庄规划管理、农房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于实施和农房管控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房管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于实施以及农房管控工作,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挂点联系村屯指导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农房管控工作。
(二)强化督促检查。将农房管控作为南宁市乡村振兴专项考评的重要内容,由市委农办组织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制定市级考核指标,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县级对照制定县级考核标准。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农房管控责任。
(三)加强指导服务。各级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本行业职能建立完善农房建设技术服务体系,组织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各级自然资源局牵头、住建部门配合,有序推进“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工作,组建并培训一批规划、建设行业精干队伍,实行规划全程挂钩乡(镇)服务。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积极配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基层技术骨干培训。
(四)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实施农房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将农房违法建设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供水、电力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农房通水接电。要逐步建立完善激励机制,落实村级监管员工作报酬和工作成效激励经费,持续畅通农房违法建设举报渠道,依法兑现举报奖励。
(五)营造良好氛围。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标语、墙画、山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房管控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要求、典型案例等,充分发动村民及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村庄规划、农房设计、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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