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
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京政农函〔2020〕59号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落实户有所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
依据村庄规划村内有供地空间且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应当持下列材料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村委会审核
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村民申请后,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
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宅基地村民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数、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对修改后的分配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4.上报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乡镇政府。
(三)乡镇政府审批
1.到场核实。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等。
2.签署意见。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3.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并加盖骑缝章;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5)并加盖骑缝章。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乡镇政府留存。
4.到场钉桩放线。批准用地后,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到现场实地钉桩放线,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新建房屋的位置和基底高度。
二、规范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
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权属证书)或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村委会审核
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入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其中,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会议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相应位置注明。
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建房村民的家庭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房屋占地面积及建设方案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建房方案,对修改后的建房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4.上报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乡镇政府。
(三)乡镇政府审批
1.到场核实。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现有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是否征询四邻意见等,现场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底高度。
2.签署意见。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3.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附件6)并加盖骑缝章;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加盖骑缝章。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乡镇政府留存。
(四)乡镇政府验收
1.到场验收。村民经批准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要组织村委会、村民、设计、施工等各方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基底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和规划要求建设房屋等情况。
2.制作并发放验收文书。依据验收情况,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验收意见表至少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发放给村民,另外两份分别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存档。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三、建立健全审批管理机制
(一)明确职责和审查重点
各相关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对乡镇农业农村、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乡镇重点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以及是否落实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措施等进行审查。
(二)创新审批管理机制
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及建房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综合便民服务作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数字化管理。村民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应创新机制,尽量将宅基地和建房的申请、审核、审批等手续协同办理,同步发放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文书。
(三)加强档案和审批结果备案管理
乡镇、村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留存。乡镇政府要及时汇总村民宅基地审批结果,填写《农村宅基地审批结果备案表》(附件8),按季度分别报送区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每半年对村民建房验收结果进行汇总,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结果统计表》(附件9),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依法办理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相关手续
村民建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10)。
四、加强村民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
(一)依法规范“一户多宅”建房审批
依据“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对于一户拥有多处住宅的,各区要结合实际严格规范管理,原则上,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不应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对于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应鼓励和引导其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
(二)易地建房严格执行“建新拆旧”
凡是经过批准进行易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否则由村委会依法收回交还村集体。乡镇、村要探索建立退还宅基地台账,切实加强管理。
(三)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
村民存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或者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整改或者未承诺结合翻建房屋进行整改的,村委会不得受理其建房申请。对村民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符合村庄规划的,由乡镇政府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对村民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不符合村庄规划以及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强化建房过程管理
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依法开展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村民未按批准要求等建设住宅的,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乡镇政府不予通过验收并对违法违规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及变更手续。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各级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及责令退还村民建住宅非法占用的土地等工作,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标准建筑图集编制发放以及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用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逐步实现各级各部门之间数据信息共享,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工作。
(二)压实各级责任
各相关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明确审批管理的具体程序和工作要求。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细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宅基地及建房审批有关工作,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村委会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及建房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并纳入村规民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村委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撤村建居后仍涉及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原村委会的相关职责。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样式)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样式)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样式)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样式)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样式)
6.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样式)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样式)
8.农村宅基地审批结果备案表
9.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结果统计表
10.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9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
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本市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过程
从2020年1月起,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先期调研成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着手起草文件。3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后,正式征求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意见;4月,正式征求了13个涉农区人民政府意见,依据市级部门和各区意见,同时学习借鉴了外省区市已出台的相关文件,对《通知》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6月,经市农业农村局办公会审议原则性通过;7月,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履行了会签程序;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后,市司法局对《通知》提出了口头修改建议;市农业农村局结合修改建议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报审稿,正式报送市政府审核;9月23日,《通知》以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三部门名义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五个大部分,即:
1.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村民申请、村委会审核、乡镇政府审批的宅基地审批流程提出具体规范要求。
2.规范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村民申请、村委会审核、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验收的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提出具体规范要求。
3.建立健全审批管理机制。从明确职责和审查重点、创新审批管理机制、加强档案和审批结果备案管理、依法办理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相关手续等四方面提出要求。
4.加强村民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从依法规范“一户多宅”建房审批、易地建房严格执行“建新拆旧”、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强化建房过程管理等四方面提出要求。
5.加强组织保障。从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和压实各级责任两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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