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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界首市农业农村局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关于印发《界首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通知


各乡镇:


为扎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文件精神,现将《界首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界首市农业农村局

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16日

 

界首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二、办理对象和范围 


界首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 


四、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 


五、申请条件及不予批准情形 


(一)申请条件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批准情形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程序 


1.申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后。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方可召开,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5天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二)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由乡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及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一次性或分批次向省或阜阳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报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七、申请材料 


农村宅基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注:申请材料所需文书请在受理部门领取或界首市政府网站下载。最终形成一式三份材料,申请人、村集体和乡镇管理部门各持一份。 


八、审批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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