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意义
近日看到一条报道:国家有关部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进行答复,明确表述“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里的依法,是指根据国家《继承法》,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而房地一体,所以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宅基地,可对其按集体用地使用权而确权。由此而有如下初步思考和分析:
现代国家治理,需要有明确而合理的不动产确权和登记作为社会正常生活的基础条件之一,这种确权和登记,当然不仅要覆盖城镇,而且也要覆盖农村。中国农村户籍成为“农民居民”身份的认定依据,而“农村人”在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总趋势是不断减少,越来越多的“农村人”的后代,会去城镇工作和生活并取得城镇户籍,变为“城里人”,他们能否继承前辈去世后留下的乡村房屋?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房屋是自建的私产,当然可继承;那么房屋所占据的“地皮”(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其使用权必然随着房屋的所有人走,所以合乎逻辑的制度规则,是以这一“答复”明确肯定宅基地使用权要随房屋一起继承,认定形式即是予以“登记”。
由此可进一步推论: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了农村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之后,许多人会无暇实际居住,随着“城里人”越来越多,“农村人”越来越少,中国农村闲置状态的房屋及其宅基地势必越来越多,从“资源优化配置机制”的概念考虑,如何依照中央促进“要素流动”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导精神,积极探索农村房屋及其相联地皮使用权与市场对接的流动机制,减少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必然是深化改革无法回避的一篇大文章。
远景上可以作一基本框架的前瞻: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格局,必然需要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弥合为“城乡一体化”,那么城乡“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二元格局”,也就合乎逻辑地可探索如何走向一体化。其实,深圳已在全国率先取消了“土地集体所有”概念,所有土地归入法定的国有这个大平台,在消化深圳原“农村居民”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后,所有的不动产产权(既包括房屋所有权,也包括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在统一市场内依法合规地作出交易,实现要素的无壁垒流动。我认为,深圳的这一“先行”,也客观地形成了“示范”,昭示着中国土地、不动产制度变革的前途,必然是合乎逻辑地打通城乡,告别“二元经济”格局。
(作者为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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