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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对成员认定标准、权利与义务的描述

农业农村部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2020年11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对成员认定标准、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描述,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本社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成员    人(名单见本章程所附成员名册)。


基准日以后,本社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九条 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书面申请,由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取得本社成员身份: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成员的;


(二)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


(三)本社成员依法收养的;


(四)                     ;


 ……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丧失本社成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本社成员身份的;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五)                     ;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


(五)依法依规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


(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担集体资产对外招标项目的优先权;


(八)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和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依约开展集体资产承包经营;


(四)积极参加本社公益活动;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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