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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和管理工作

连山县人民政府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就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程序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进行界定。以户籍关系为主要依据,应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等原则。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1.户籍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生产、生活在本村组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2.因婚姻、收养、血缘等关系,经当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意,办理合法手续并入户本村、组的农村居民;


3.本村委会、村民小组输送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服役8年以内),在校大中专学生(军校生除外)


4.户籍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现服刑的原农村居民;


5.因国家移民政策,依法迁居到当地的农村居民;


6.离异后未再婚,且户口仍保留在本村组的妇女;或者因离婚将户籍迁回本村的人员及按离婚协议或判决确定由其携带抚养且户籍迁回本村的子女;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他人员;


8.特殊情况人员可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村、组村民会议或村、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依法表决同意后予以认定。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资格条件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村宅基地,纳入宅基地申请人资格;


1.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无宅基地的;


2.户内已有宅基地,本户中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要分户且其名下在本村范围内无宅基地的人员;


3.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原宅基地使用者;


4.自愿退出宅基地,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在退回原宅基地后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5.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6.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符合申请人条件的人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在本村范围内的宅基地涉及“一户多宅”(含已建未登记的宅基地);


2.申请人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


3.申请人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4.申请人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5.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6.所申请的宅基地不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7.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8.有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9.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宅基地分配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限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我县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全部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每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最高标准执行。农村村庄规划管理范围的宅基地建筑不超过4层。农村宅基地建筑高度控制,如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无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建筑风貌必须严格按照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复的建筑风貌实施,鼓励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


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对削坡建房应当引导建房户科学选址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禁止在洪水淹没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其他危险地区削坡建房。镇政府对削坡建房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应当进行风险简易评估,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监督建房户做好防护设施,完成防护设施建设后方可审批。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四、申请宅基地建房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审批管理流程是:


(一)村民递交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组村逐级审查。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村民申请材料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将申请理由、用地类别、位置、面积,以及建房层高、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并将村民申请材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证明材料等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2.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审查审批。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审查审批。


(三)镇级审查审批。


1.镇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政府要及时组织镇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条件)


2.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及时组织镇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由农户请有资质测绘公司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由镇人民政府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3.农户建房完工后,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建房完工后到场验收)


4.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申请宅基地建房需要提交资料


1.农户需提供:户口簿(整本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材料交组级;


2.组级(或村级)需提交:将农户申请资料转交、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记录、公示内容图片等材料交村级;


3.村级需提交:将农户申请资料及组级材料统一审核后转交镇政府。


六、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各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合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七、规范镇审批


镇政府要依托镇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审批过程中,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林业部门负责核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镇村容镇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建筑风貌。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


镇政府应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镇政府应及时组织镇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着力发挥村“两委”作用,通过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强化农村建房的自我调整、自行监管,让合法合理有序的建房行为成为村民的自觉行动。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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