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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襄州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起草了《襄阳市襄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2月16日前反馈至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

晋开学  电话:13797707937

刘德林  电话:15871008699

电子邮箱:821576749@qq.com

地址:襄州区永安南路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日


襄阳市襄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规划、建设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美丽乡村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包括农户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新建、翻建、迁建、扩建住房宅基地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以及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及时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工作。各镇(街道)、村(社区)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农村村民宅基地长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超过一处的,应当逐步退出。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实行分地段控制管理,具体划分为禁止建设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


鹿门寺森林公园属于禁止建设区,严禁村(居)民建房。


一级控制区为襄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襄荆高速以东、汉十高速以南、唐白河以西、中环以西、亭候路以北的襄州区行政区域。


二级控制区范围是指襄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中环以东、唐白河以南、亭侯路以南、东外环以西、南外环以北围合的襄州区行政区域以及峪山镇、双沟镇、黄龙镇、张家集镇、古驿镇、朱集镇、程河镇、黄集镇、石桥镇、龙王镇的主镇区和襄北物流园。各镇主镇区和襄北物流园具体范围以批准的上述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襄北物流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


一、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城乡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审批。村民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且当年又未能纳入新市民公寓建设计划的,危房产权所有人可申请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进行翻修改建。


三级控制区域为上述各级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三级控制区域新建、改建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住宅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及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每户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单层高度不得超过3.2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镇需要在上年度十月份提出下一年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商讨后报区政府,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用以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条  在镇、村规划区以内的,鼓励村民优先向中心村聚居;在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20户以下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文件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与电力线路保持20米、地下电缆线路保持0.75米安全距离;同时还应综合考虑铁路、河堤之间的安全距离。各镇(村)要科学规划农村宅基地选址,防范化解农村住宅地质灾害风险,尽量避开地质结构不稳定的区域。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要引导农户并按照区城乡建设局规划的图集风貌进行建设,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倡导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鼓励多个行政村迁并建成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具体安排以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实施方案为准。


第三章  申请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户主为经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属本村(社区)居民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属本村(社区)居民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


(四)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且在本村(社区)落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可以使用宅基地建房或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翻建和易地新建: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镇(街道)、村(社区)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或改造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易地建造的;


(五)因现有住房属D级危房,确需重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出售、出租或赠与住宅的;


(三)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四)申请户夫妻任何一方已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或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补贴的;


(五)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六)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七)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六条  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由镇(街道)、村集体按其合法面积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应出具承诺书,今后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权利。退出的宅基地由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管理。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个人申请、村级审查、镇级审批、区级备案”的审批模式,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办理程序:


(一)村民个人申请。具备宅基地资格权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小组村民讨论或者征求本小组村民意见,获得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村级组织审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会议记录(意见)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核。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核通过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将农户申请、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意见)、村级组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由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镇级政府审批。镇级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镇行政服务中心),镇级农业农村(农经)、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机构联审联办的审批机制。


镇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并综合镇级有关机构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城建部门根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农房设计图集等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农房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涉及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电力、卫健、文旅、通信、应急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镇级人民政府根据镇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的审批建议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集中审批。予以批准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级备案管理。镇级人民政府应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第十九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镇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组织由镇农业农村(农经)部门牵头,镇自然资源、城建等有关部门参与的“三到场”工作专班,逐户全程负责。审批前,组织实地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批准后开工前,组织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建房完工后,组织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对验收通过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户据此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和农房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以撤销或注销其有关批准文件和使用权证,由村(社区)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三)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相互通报情况,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提高审批效率,相关审批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实现农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无缝衔接。


第二十二条  镇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动态巡查。进一步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完善动态巡查体系,创新巡查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村级组织要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等违建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镇级人民政府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建房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房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级有关职能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在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区以前下发的有关农村宅基地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对农业农村宅基地建房出台新的办法,该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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