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
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平县
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
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行为,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河府令〔2020〕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县行政区域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县居民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要遵循“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
第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的;
(二)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或者移民搬迁,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损毁,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属危旧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村民用地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属于本村村民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三)已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低于每户宅基地限额标准的;
(四)将宅基地、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五)申请易地新建住房未承诺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六)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七)削坡建房未通过风险评估的;
(八)村民建房规划未避开地质灾害风险区、地震活动断裂带、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
(九)村民建房规划未避开公路建筑控制区、电力线路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范围;
(十)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予批准决定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及法律救济途径。
第六条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整治,整治出来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村村民新增宅基地的需求。
第七条 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
第八条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登记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登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宅基地分配资格登记台账制度,按照村民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公示公开认可的程序,确定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并纳入资格名录库,实行一年一次动态管理。纳入资格名录库的,才能取得或者受让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名录库应当定期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村民用地的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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