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全面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社会各界、广大群众:
为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规范村民宅基地使用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和《云浮市农业农村局、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全面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农农[2020]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新兴县关于全面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新兴县全面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示,并征询广大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从2020年11月24日起至12月3日止共十天。欢迎社会各界人仕提出宝贵意见。
意见反映联系地址:新兴县农业农村局;电话:0766-2976745。
附件:
《新兴县全面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新兴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4日
新兴县关于全面规范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和《云浮市农业农村局、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全面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农农[2020]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全面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宅基地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长久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镇承担属地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三定”职能,认真按照部、省、市关于做好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的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落细责任,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各镇开展工作。县政府要统筹保障合理的新增宅基地的用地需求,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建立宅基地和农房联审制度,依托基层大服务模块建立宅基地管理服务中心,规范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管理;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组织申请办理新增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手续,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各村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每季度初定期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二、依法精细管理,规范工作流程
(一)合理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县自然资源局要牵头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宅基地报建实施管理工作,完善村庄规划,编制能用管用、公开透明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出台村民住宅如何报建及建筑标准的指导意见。县农业农村局要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并提出宅基地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等方面的意见,镇政府具体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充分发挥村民在规划编制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分配使用原则。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数、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限定,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基建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首层层高不大于4.5米,其他层高不大于3.5米。
(三)明确村级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如果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
(四)完善镇审核批准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细化优化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农经发[2019]6号文通知的附件表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镇政府要依托镇级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3 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五)加强新建农房风貌塑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规划为引领,构建县域农房建设新格局。编制《新兴县农村住宅建筑图集》,针对性的筛选符合本地地理气候环境、传统文化特色和生产生活方式的通用图集。镇政府可根据区域范围规定村委(组)统一的总建筑高度、层高、色彩,形成统一协调的农村风貌特色;如无景观风貌规划要求的参照的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建设。村级组织要根据所在村庄规划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和村庄总体风貌定位,引导农户采用通用图集进行农房建设。村民住房风貌必须按照所在村庄规划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建设,镇政府在审批村民建房申请时,将村民住宅风貌规划纳入审核内容,确保符合当地村民住宅建筑风貌。凡不符合当地村民住宅建筑风格的不予审批。
(六)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镇级)、自然资源部门(镇级)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镇级)、自然资源部门(镇级)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严格管理,加强宅基地的监管
(一)建立监管通报制度。通过放权赋责,强化镇人民政府作为宅基地监管实施主体的作用,各镇严格按照宅基地管理细则对辖区范围内宅基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负总责,成立查治办,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建立执法快速反应机制,严厉打击霸地建房、占用耕地建房等行为,对新增“两违”实行零容忍,及时发现、处置和通报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执法力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要夯实镇属地责任,坚持源头防范、堵疏结合、依法治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要求,镇政府要加强宅基地违法监管力度,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建房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未批先建”、“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各种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严禁占用耕地建房,特别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落实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村级组织发挥宅基地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和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镇政府。
(三)依法保护农民合法利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要结合破旧泥砖房清理整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危旧房改造、宅基地和农房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坚持从尊重历史、尊重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四)规范管理程序。镇政府要将已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在村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中或在“一张图”监督管理系统中进行落界,并定期更新报送县自然局备案。
四、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
(一)探索有偿使用机制。有条件的镇村,可积极探索对新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对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已经实施建设的农村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探索在征得多数村民同意的前提下,允许户籍迁出的乡贤有偿使用本村宅基地或拆旧建新。
(二)探索盘活利用机制。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三)探索村民自治管理机制。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到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强化宅基地集体所有,成立村(居)宅基地管理组织,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民理事会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具体实施和配合作用,明确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职责和分工安排。
(四)探索数字化管理。全县加快信息化建设,研发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
五、全面提高保障,规范工作机制
(一)加强数据共享。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房现状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主动与自然资源部门相互对接共享相关信息系统。县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开放端口、数据拷贝、系统对接等方式与农业农村部门共享年度遥感影像数据、宅基地农转用审批、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等相关数据。
(二)加强用地保障。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存量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土地等各类土地资源要素,合理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县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要会同镇政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三)加强队伍建设。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共同做好对接,争取县政府支持,争取增加人员编制和政府雇员充实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专业力量;镇宅基地管理服务中心要有农经、规划、自然资源等专业人员组成,并明确负责人,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同时,要加大法律政策等业务培训的力度,做好人员经费及宅基地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全面构建宅基地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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