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夹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夹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宅基地选址
第七条 统一规划选址原则: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镇村规划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址,结合地形地貌条件应聚则聚,宜散则散。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禁止强占多占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形式和埋置深度。
第八条 宅基地选址遵循以下要求: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县城)集中建设区内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县城)集中建设区内现有农房不得审批改建。若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户,且该户仅此一处住宅的,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可以维修加固使用或提前拆迁安置。
(2)实施空间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农民,按拆迁安置协议实施安置。
2.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县城)集中建设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县城)集中建设区外的村民建房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改进农村建房模式,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各村规划设置村民聚居点,引导村民在聚居点集中居住、由一般村向中心村、由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全面推行各村按“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建设管理”(三统一)的建房模式。原基改建要符合现行标准和相关管控要求。
3.公路两侧农民建房用地选址的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把握原则,并经相关路政管理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后,方可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
(2)县、乡道丘陵路段两侧不低于10米,平坝路段两侧不低于30米,村道退距5米以上。
(3)成乐高速公路新连接线及其他省道边沟外缘不得少于100米。
(4)道路两侧原基改建如退距无法达到要求的,则必须按乡村规划、村民聚居点建设规划进行新选址修建。
4.河道(水库)两侧农民建房用地选址的管理。
(1)禁止在行洪区、蓄滞洪区、泛洪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房。涉及河道生态保护蓝线规划范围的,按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2)水库、河道两岸。距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不低于50米;距青衣江、金牛河、马村河、稚川溪等重点江河堤防护岸背坡脚不低于10米;距其他河道、渠道不低于8米;距水闸上下游不低于100米,两侧不低于50米;不得占用江河、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5.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保护范围。按照相应的要求执行。
6.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域不得选址布局农村宅基地。已在该区域内建成农房的,应按有关规定逐步搬迁。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以下简称“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90平方米以内;4人户120平方米以内;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150平方米以内。
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原基改建使用面积参照以上新选址修建用地面积执行。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本办法所称的建房农户人口是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集体经济组织有效权证、实际居住情况、风俗习惯、历史传统、家庭成员关系、人员组成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农户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
(三)法律法规允许计入的其他建房人口。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纳入建房人口的由村民代表会(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讨论确定,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因征地拆迁进行货币安置的人不计入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一户两宅)。
(五)本人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其他福利分房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享受宅基地的,或者在房屋拆迁中已以货币或实物安置等形式予以补偿安置或已享受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撤回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四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且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无登记房产,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申请宅基地和建房需提供的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二)原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办理的提供宅基地批准文件或宅基地使用证明)。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审核原件)。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2)。
(五)其他相关材料(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张榜公布材料;相关影像资料;外地迁入户提供原籍所在镇(街道)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提供家庭分户协议;调换承包地的提供调换协议;建房选址涉及邻里的提供邻里同意选址建房意见等)。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宅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提供建房拟用地1:500地形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提供界址点坐标为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的地形图),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村民建房不得超过两层,两层以上住宅必须提供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二)村(居)民小组或村(居)委会审核。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分设村(居)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农业窗口。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各部门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对申请农户的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完成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会审核。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核发相应证书,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农业服务中心综合各部门意见后书面告知农户。
1.原宅基地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会审议。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2.新宅基地审批:各村要积极引导农户到聚居点建房,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会审议。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3.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实地踏勘(选址)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新增建设用地汇总表(统计农用地转用户数、面积、涉及村、社位置)。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县自然资源局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农转用批准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根据农转用批文办理用地手续。
4.对违法用地实行增违挂钩。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内违法用地数量,核减土地利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按一定比例暂扣),待违法用地整改到位后,按比例返还。对年度内违法用地数量较大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认定后暂停其宅基地审批工作,确有需要进行宅基地基审批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审批。
(四)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结果进行公布。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自申请批准之日起);按建新拆旧要求,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新房90日内,村民必须拆除旧房复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核发旧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表。
(五)登记与颁证。取得旧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申请人30日内向县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不动产权登记颁证。
(六)夹江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按月备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户一档要求,规范管理农户建房档案,以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作为备案时间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宅基地审批情况统计表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严格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全面落实“三到场”制度。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进行现场验证。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村(居)委会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 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建筑工匠数据库,建立诚信管理制度、黑名单制度,实行数据库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监督建房村民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承诺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确保不出现违建、超面积修建现象发生。合同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第十九条 依法开展动态巡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实时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行为,要及时制止,确保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在萌芽状态得以有效遏制。对于制止无效的向县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监督。对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而没有及时制止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限时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林地占用的,应该在农用地转用、林地占用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二条 强化配合 无缝衔接。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旅游等部门以及水电、油气、通讯等管线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及时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衔接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三条 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及时依法进行查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指导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报送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计划,统筹安排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及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审批、住房建设管理和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制止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审核批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农民建房砂石使用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建立一个窗口(便民服务中心农业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建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指导村委会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加强农村住房自治管理。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指导村民填报建房申请资料、核实是否符合用地条件、负责农房建设资料审核汇总、负责建立村民建房统计台账、汇总上报统计数据。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审批、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指导。建立村民建房监管网格化管理台账、巡查台账、违法用地查处。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委会职责。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建房村民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实施建设活动。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涉及建设管理、选址管控、旧宅基地复垦、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权登记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原夹府办发〔2018〕30号文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农村建房审批流程
8.夹江县XXX镇(街道)宅基地审批月报表
9.夹江县XXX镇(街道)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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