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各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要求,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
各地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依法认定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资格,不得以户籍分户作为宅基地取得资格的前置条件;严格用地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
二、引导村民合理选址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节约集约用地,符合地质安全、防洪排涝等安全防控要求。
三、全额保障计划指标
自治区单列各设区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且不低于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先用后报、先使用后核销,年底实报实销。当年单列指标不足的,由自治区汇总后报自然资源部追加或预支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全部保障。
四、落实建新拆旧要求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优先使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实施拆旧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本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五、加强规划保障
在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按照“一村一图一表一则”的要求加快编制村庄规划。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优先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使用,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并更新数据库。对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不在禁止建设区,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可调整修改规划。
六、实施分类管控
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未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级制定的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并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衔接,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与更新方案相衔接,统筹解决村民住宅需求,不得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解决新增分户住房要求,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各地应抓紧完善规划许可相关制度。
七、优化用地审批流程
依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民宅基地进行审批,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122号)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八、压实耕地占补责任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多种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负担,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自治区范围内申请落实。
九、严格执法监察
各市、县要严格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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