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成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管理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文件要求,制定了《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0年12月15号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址:成安县青云北大街69号

邮箱:caxzgb@163.com

电话:03107211233   


附件1:关于印发《成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4日


成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居住用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管理。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的宅基地审批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的选址


第六条  宅基地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乡(镇)、村整体规划,有利于改善村容村貌,有利于改善农民居住环境; 


(三)选址需经过拟建地块相邻权利人同意,确无争议;


(四)不得在县政府已明确收储范围内以文化旅游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红线等禁批区范围内选址。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赠与村内住房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的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查、乡(镇)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批。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村民小组讨论。村民小组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审批表》《承诺书》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村民小组会议由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签字。


(三)公示。村民小组应当将村民小组会议所作决定及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在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农户申请资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四)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自收到村民小组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五)审查结果上报。审查通过的,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在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六)乡镇审批。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收到建房申请7个工作日内及时联合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对于符合建房条件的,根据审查情况签署相应审批意见,最后由乡(镇)政府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七)开工申请。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开工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联合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八)竣工验收。完工后,建房户向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申请验收。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在接到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联合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九)申请登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存档备案。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需提供以下报批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


(二)村民小组会会议记录;


(三)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其他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示(会议讨论同意后公示)的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除提供第十二条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让协议;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契税税票。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第十四条  本县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每处宅基地不超过233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按原合法用地面积审批。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设立专门窗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备案,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涉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问题的,征求相关乡(镇)内设机构或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试行。


第十七条  如本办法所述规定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关于转载和征稿

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

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


联系方式

微信:Mr_zhu198312
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
电话:4008315151


华容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襄阳市襄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

台州市闲置农房流转交易细则(试行)(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最高法判例:回乡落户人员申请宅基地是否合法的审查

舟山市探索多元投入模式盘活闲置农房助力乡村振兴

连平县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

余江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推进会暨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培训会议召开

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撤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获法院支持

江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安吉颁发首本闲置农房流转租赁使用权证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意见

阳山探索村集体收储闲置房屋机制

胡春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榆林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宅基地范围内建筑

上海不动产登记有新规了!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纳入登记,违法建筑等不予登记

海南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

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

广西出台农村新增宅基地审管措施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太仓市激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承包地、宅基地权能

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十四五”时期农村改革的三个重点方向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政策工具选择与运用的逻辑——以江西省余江区为例

传统农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路径—基于江西省余江区和四川省泸县宅基地制度改革案例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瓶颈与规范路径—基于杭州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

对农村宅基地不能有“非分之想”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是关键

宅基地“三权分置”视角下的农房租赁市场及其完善研究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

“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困境与出路

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允许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接下来该干什么?

农村宅基地改革重点是放开搞活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

国家明确:对农村宅基地,该批的一定要批

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涉及的几个关键问题

宅基地改革政策沿革和发展方向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浙陕赣宅基地改革调研报告

如何理解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如何理解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如何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如何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内在要求、权利性质与实现形式

农村宅基地产权结构的经济分析

这个地方外地人可“买”宅基地使用权——各地宅基地改革试点梳理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宣传标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点击“在看”的人最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