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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为满足农村村民合理用地建房需求,规范我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我区起草了《广元市利州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该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5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利州区农业农村局。并注明修改意见者姓名、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樊文强

联系电话:18113702802

邮    箱:  413426822@qq.com


附件:广元市利州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和住房建设秩序,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提升住房建设风格风貌,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村民依法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类用房(含生产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的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等住房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房、生产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与农村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和村民超出农村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房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住房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即指农村集体的常住户口,且仅限于常住户口中在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家庭成员。


申请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除满足公安部门对户籍的认定以外(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户主必须为经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其他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条件的。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合法原则。农村村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宅基地搞房地产开发。


(二)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空间规划。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土地的,须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三)集约节约原则。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地、公益林地。


(四)标准统一原则。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一户一宅”原则。严格实行农村村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农村宅基地。所取得的乡村规划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二年。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新建住宅建成后必须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拆旧,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应交由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宅基地、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本辖区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的审核审批;


(四)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村容村貌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风貌管理;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明确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牵头乡镇(街道)相关工作部门,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明确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接受区自然资源分局工作指导;明确乡镇(街道)城乡建设办公室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接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指导,负责抓好村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快村镇建设步伐;负责辖区内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开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助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级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做好农村村民宅基地、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根据本村规划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监督建房户按照规划和用地许可进行建设;


(四)及时掌握本行政村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级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


(四)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五)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六)牵头开展农村村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农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安排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四)对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编制、审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六)负责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的土地利用及规划的审批。


第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完善住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编制并推广使用符合全区实际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加强住房风貌管控;


(四)负责村镇建筑工匠和住房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对住房修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负责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第十三条 区级相关部门职责: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区水利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部门、区林业部门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区农房建设联席会议职责:


区农房建设联席会议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区城乡规划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区公安部门、区群工作部门、区司法部门等单位组成,区农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部门。


(一)负责制定宅基地相关政策;


(二)负责解决宅基地使用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分区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 利州区行政辖区范围均为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又划分为主城区和非主要城区。利州区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分区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中心规划区村民建房按禁建区、控建区、适建区进行管理。村民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私人(住宅及非住宅)用房,必须服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禁建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城市道路、管网、河堤、绿地、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文物保护区、特殊用地保护区和整宗成规模建设用地等功能性区域。


禁建区内原则不划地自建,原则禁止个人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


控建区: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区域,经过论证可以作为拆迁安置的区域。


控建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村庄规划或片区建设性规划审批建设。


适建区:主要集中在统筹发展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与统筹发展区域之间的城乡结合部。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应符合经批准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分区控制的具体要求:


禁建区内停止审批一切农房建设活动,原住房属危房确需改建的,符合建房主体资格、符合规划条件下,可原址、原规模改建并按程序审批。


控建区内的建设活动按照“四统”(统一规划、统一放线、统一风貌、统一监管)的原则控制性建设。


适建区内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控制规模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并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风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已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村庄,按照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实施。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九条 村民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街道)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6.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7.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的;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一户多宅”和已有宅基地达到或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情形再申请的;


(三)在征地拆迁中已享受住房拆迁补偿安置的;


(四)以非户主的家庭成员申请的;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申请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


(六)有非法占地(含擅自非法出售、转让、交易集体土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违法建设尚未处理结案的;


(七)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风格风貌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严禁划地自建房。对统转未统征土地上的居民,无房居住,确有资格申请建房的适用本管理办法。对原住房属危房确需改建的,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允许原址原规模改建。


第五章  选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服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遵循“相对集中、就近选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选址必须满足公路、铁路、河道、塘库、自然保护地、历史文物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气源、电力、通信等特殊区域的控制和保护要求,其间距要求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管控。


(一)干道公路两侧及道路接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内的住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单户新建房选址按公路等级明确的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两侧水沟、截洪沟外边线间距,按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组道路3米以上的建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县道公路两侧50米以上;


(二)铁路两侧建筑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50米以上;


(三)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堤身后退20米以上;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指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


(四)水库库区控制范围为校核洪水水位线和库尾回水线线以下;水库大坝控制范围按大、中、小型水库从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分别至300米、200米、100米以上;渠道控制范围为渠道外延至10米以上,并且必须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并出具报告;


(五)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控制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以上;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区外各50米外;


(六)汽车加油站安全距离为自加油机算起20米范围外;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及附属设施区外50米外;


(七)高压线走廊两侧、通信线路和广播电视线路两侧、有地质灾害的地方控制范围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


(一)在城市规划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实行禁止建设管制的区域;


(二)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及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三)高压电线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防护区、企事业单位卫生防护距离内;


(四)法律、法规等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申报和住房建设需提供的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示意图;


(四)住房建设施工设计图或通用图(2层以下含2层);超过2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6米跨度及以上的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相关材料: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张榜公示材料及佐证资料、建设选址涉及邻里的提供邻里同意选址建房意见、其他需要的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主城区内的建房申报程序:


主城区内原则上禁止划地自建。主城区内的控建区、适建区村民可进行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和统规自建。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放线、统一风貌、统一监管的原则控制性建设。


(一)统规统建的申报程序:


1.个人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重点审核村、组审查意见是否属实,是否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需要进行建房的个人统一编制选址意见、用地规模、建设标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审核意见,并附送统规统建的实施方案报区农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此过程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区人民政府审核。区农房建设联席会议复审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乡镇(街道)批准和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并指导进行实施。


(二)统规联建的申报程序:


1.个人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当申请户数超过3户即可进行统规联建;


2.村民小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重点审核村、组审查意见是否属实,是否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需要进行建房的个人统一编制选址意见、用地规模、建设标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审核意见,并附送统规联建的实施方案报区农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此过程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区人民政府审核。区农房建设联席会议复审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乡镇(街道)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并指导村民进行实施。


(三)统规自建申报程序:


参照本条统规联建的申报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中心城区内主城区外村民建房申报程序:


主城区外中心城区内的控建区村民建房方式为统规联建和统规自建。适建区可划地自建,鼓励进行统规联建、统规自建。


(一)统规联建的申报程序:


1.个人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重点审核村、组审查意见是否属实,是否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需要进行建房的个人统一编制选址意见、用地规模、建设标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审核意见,并附送统规联建的实施方案报区农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此过程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区农房建设联席会议会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提交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房建设联席会议公室),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房建设联席会议公室)牵头组织联席会议会审,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根据区农房建设联席会议会审结果,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


(二)统规自建申报程序:


参照本条统规联建的申报程序。


(三)划地自建的申报程序:


 1.个人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1)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是否经村委会审核公示等,并将申报材料送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


(2)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街道)、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文物、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3)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乡镇(街道)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从乡镇(街道)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同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办公室等部门指导村民进行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中心城区外(非中心城区)的村民建房为划地自建,鼓励进行统规联建和统规自建,申报程序同第二十八条中划地自建申报程序。


第三十条 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由各乡镇(街道)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送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管理台账等相关资料及时向区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必须对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七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村民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城乡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认定地类等(一到场) ;


(二)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城乡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二到场);


(三)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三到场)。


第三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五条 住房设计和通用图集编制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三十六条 鼓励建房户选用符合本区域风格风貌规划要求的通用设计图集,不选择通用图集的建房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建筑方案。


第三十七条 住房建设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或具有资质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施工。住房承建方必须持有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住房建设工程,并签订住房承建合同和安全合同,对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负责。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房屋风貌、朝向、位置、面积、总平面图和层数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质量标准按四川省住建厅《农村居住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导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安全管理。在开工前,住房建设的农村村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建房质量和安全责任书。落实住房建设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人,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建设施工安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村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按各自职能加大对违法占地的巡查、处置力度。


第四十一条 存在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批少建多、擅自移位等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区住房建设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并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区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因在宅基地审查、审核和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则及新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元市利州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广利府发〔2011〕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旧房拆除复耕协议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8.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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