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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视频|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山东税务
2024-08-28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往期链接

01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已完结)

02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0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已完结)

04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韩晓琳
编审: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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