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4
国泰君安银行团队
王剑的角度
我们继续探讨债转股。
首先,我们还是基于我们此前对债转股逻辑的理解,然后落地到行业,一起来看看此事会对银行业绩发生什么影响。
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后文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市场化债转股的原则。债转股逻辑在此就不文字赘述了,只用一个虚拟案例描述其流程(按照《指导意见》)。银行持有一笔100元的贷款,借款企业经营治理很糟糕,已划为不良,经评估觉得企业还不是完全没救,准备做债转股。于是把贷款做价30元转让给实施机构。然后实施机构去和企业谈转股,100元债权转成它20%的股权(注意,其成本是30元),并获得董事会席位。然后,实施机构参与改善公司经营治理(由于负债下降,企业本身情况本身也会比从前好一些),从而使其股权升值,其持股价值达到50元,而后退出,获利20元。当然,这一理想化的案例,和现实中的案例肯定会有差别。比如,贷款转让价格、转股价格是自由议定的,视贷款质量好坏,可能高低都有。实施机构能否拿到董事席位并参与公司经营,也有不确定性。能否把企业改好并退出获利,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需个案分析,一案一议,现在也没必要争论行或不行(肯定是有的行有的不行……)。但债转股的逻辑基本上就是如案例这样:实施机构获取企业一定控制权,改善企业经营,使其价值回升,从而获利退出。 所以,债转股的意义并不是降杠杆那么简单(降杠杆只是价值的转让,债权人向债务人让利,增量价值较小),它所能带来的增量价值,是新股东改善企业(在企业自己已无法自行修复价值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这也是企业改革的一种办法。这一增量价值最后被标的企业的老股东、新股东(即实施机构)分享,因此对它们而言构成利好……当然,前提是实施机构成功改善了企业,否则一切白搭。 但不是所有企业都修得好的,有些扭亏无望的,新股东也会知难而退,所以这就是为什么要强调“市场化”债转股,让银行(和实施机构)自主选择标的。 当然,标的企业也不一定非得是不良贷款借款人,即使贷款还是正常付息的,但若企业同样是遇到一定困难,有可能靠新股东干预改善的,均可实施债转股。只是,如果不是不良贷款,那么转让时折扣就不会太大。近期新披露的几个建行债转股案例,均属于这一情况。我们首先了解下,银行在实施债转股时的会计处理,以便后面分析债转股会对银行财务状况带来什么影响。 还是以上面的虚拟案例为起点,考虑更多复杂情况,我们先大致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不良已全额计提拨备 100元不良,已计提100元拨备,以30元转让时:总贷款 -100元拨备转出 -100元拨备转回 +30元现金 +30元其中,拨备转回30元,可以使当年拨备少提30元,于是增加利润30元(先不考虑所得税)。但因为这个利润相对当期原有利润来说,非常小,所以其实影响不大。 (2)不良未全额计提拨备 按照监管要求,只有损失类不良才是计提100%拨备,可疑类、次级类则是25%、50%。银行应根据贷款的实际现金流情况,合理计算应计提的拨备。如果不良资产未计提100%,则其账务取决于贷款净值与转让值的高低。 如果前者高,比如100元贷款,净值50元(即拨备50元),转让价30元。那么相当于立即再计提20元拨备(形成当期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净值为30元(拨备70元)。转让后,资产端的30元净资产变成30元现金,其余70元贷款和70元拨备则核销。 如果后者高,比如100元贷款,净值30元(拨备70元),转让价50元,则与前面类似,相当于贡献利润20元。 (3)转让给全资子公司 上述情况均是折价卖断给外部实施机构(如AMC),但另一种方式就是把不良卖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由其实施债转股。目前媒体报道的近期案例均是这种方式,可能会成为主流。 在子公司模式下,不良转让环节,母行的会计处理和前面一样。是:总贷款 -100元拨备转出 -100元拨备转回 +30元现金 +30元拨备转回贡献了30元利润,和前面一样。而子公司报表是(刚好相反):债权+30元(或者是它转换而来的股权)现金-30元并表时,按照会计准则要求,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会相互抵消,最后形成的是:总贷款 -100元拨备转出 -100元拨备转回 +30元债权 +30元(或者是它转换而来的股权)这等价于,一笔已计提完的贷款,“核销”了70元,剩下的30元“复活”了,且变成了30元的债权(或者是它转换而来的股权),不再是贷款,所以对应的30元拨备节省了出来,未来可少提30元拨备,因而贡献了30元利润。 显然,这过程中银行集团根本没赚到钱,只不过是做了笔账,30元贷款换了身马甲(变成了子公司持有的债权或股权),因此节省出30元拨备,贡献了利润。但持有债权或股权不和贷款一起计算不良率,因此全集团的不良率下降,拨备覆盖率上升,但拨贷比也下降。当然,这只是会计游戏,完全是因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要由实施机构(比如子公司)转股,因此需要这么一步转让环节。 这一环节优化了不良率、拨备覆盖率,但恶化了拨贷比,对于拨贷比不紧张的银行来说,大体上还是起到了优化财务的作用(拨贷比不紧张而拨备覆盖率紧张的银行,不良率是超1.67%的)。但如果最为严格地按照并表的会计准则,子公司持有的资产,并表时仍要按照母公司的会计准则处理,所以并表时理应把这30元还原为贷款科目,监管指标重算,因此无法把30元拨备节省出来。那样就是体现了交易实质:就是什么都没有变化。另外还需注意的是,母子公司之间交易,价格终归不那么公允的。如果作价很高,比如按80元转让一笔不良,甚至按原价转让准不良,那么优化财务的程度就更大。 然后,真实的价值提升环节来了:子公司转股,经营这家企业,假设取得良好效果,其价值有所修复,最后成功退出,股权退出价是50元,获利20元。这20元则体现为子公司利润,当然也是集团的利润。但换个角度,对于集团而言,是原来核销掉的70元不良中,总算拿回了20元。所以,子公司实施债转股的价值,还是来自于修理公司后的价值修复。这里涉及“比较基准”的问题,也是争议点。如果是以贷款原值100元为基准,那么还是亏50元(因为只收回了50元)。如果以贷款实际价值(假设30元)为基准,则可认为是通过努力,利用债转股这一手段,多拿回了20元(如果不债转股,可能只能破产清算,拿回一丁点),所以债转股就是值得做的。对此,我们认为,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是事实,其他处置办法用尽后,我们不得不接受转股前的贷款价值已只剩30元这一现实,那么后一种思路才是理性的。前一种思路其实是一种投资上的“成本幻觉”(好比炒股深度套牢时的感受),《指导意见》要求贷款转让给实施机构再做转股,有利于大家接受后一种思路。包括对账面利润和主要监管指标的影响。 仍然以该虚拟案例为例。银行因为卖掉了100元不良,不良率下降,且因拨备节省而反哺利润。但因同时核销了一部分拨备,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上升,但拨贷比却是下降的。先不考虑后面转股后的价值修复。总结一下: 不良率:下降拨备覆盖率:上升拨贷比:下降(在该贷款拨备计提比例,低于转出价占原值比例时,则上升)净利润:因拨备转回而减少未来计提压力,可贡献利润。 因此,对于银行而言,转出拨备计提充分的不良,会贡献账面利润。我们以银行中报数据为起点,大致测算下,如果各银行的不良贷款中有10%做债转股转出,不良拨备100%,转让价30%,那么将使利润增速比原来增加1-5个百分点。这就是通过转让不良而回吐出来的利润。当然,这只是会计游戏,真正提升价值,还是要在整改企业、提升其价值的环节。不管如何,贷款转让阶段毕竟不是真正的价值提升,而只是会计处理带来的账面利润回升。债转股能否有效提升价值,最终还是看实施机构(如子公司)能否修理公司,使其经营改善,从而获得价值。该价值被实施机构、标的企业分享。 对于银行而言,在利润与不良监管间权衡,转让价越高,越能维持利润增速。因此,向子公司以偏高价格转让,并能分享子公司转股后的价值回升,因此该方式可能会成为主流。 对于其他实施机构(如AMC)来说,则有机会以较低价格介入问题企业的投资,并通过推动企业整改,获取回报,是新增业务机会,构成利好。当然,这种投资对行业整合、企业经营有很高要求,考验实施机构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