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市场监管判例选(食品安全篇)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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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质量云推送了一批与《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适用的判例,在此汇总,供大家学习参考。(点标题可看判例全文)
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因食品是特殊的产品,关系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故国家专门立法予以调整,与产品质量法相比,食品安全法为特别法。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标签的规定属于对食品标签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对商标这一特别的商品标签的特别规定,对于印象五峰商行经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因此本案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予以处罚,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关于本案是否应适用《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问题。
上述法律法规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明显区别。适用《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条例以产品存在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问题为前提。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双成公司生产的源鹿鑫牌全鹿膏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问题。
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要求,对上诉人销售“东贵堂”松花粉片压片糖果存在的两种违法行为择一重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裁量的法律适用:
《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在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食品安全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而言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通常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当《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违法行为人,还应当兼具教育的功能。通过适度的处罚,一方面能够起到惩罚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使其自觉履行处罚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能够起到教育、警示其他公民的作用。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及实施的法律,《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法律。二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通常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
质量云特择选4个判例,都是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被法院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在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二者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通常应优先适用后者。
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亦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处罚法为一般法,食品安全法为特别法,本案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党中央、国务院均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以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的标准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未予减轻处罚并无不当。
食用农产品与食品:
涉案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已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外包装上进行了标注,且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其采用白酒进行保鲜的做法亦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附件中对食用农产品范围作出注释,其中—植物类(一)粮食中包括面粉。
本案中,上诉人购买和销售的面粉虽然属于食用农产品,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故被上诉人适用食品安全法是正确的,上诉人认为应当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案涉的冻羊肉系食用农产品,亦属于食品,它不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也应当遵守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且二者的罚则都是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上诉人适用该款规定对被上诉人处以警告的处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对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轻罚或不罚,客观上是放纵、鼓励违法行为。反过来,对轻微违法行为本来可以不罚或从轻处罚的,如果予以过重的处罚,不但有失公正,客观上也会助长一些人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这样将不能实现执法目的和良好的执法效果。
本案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有采取快速检验方法,而是送有关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等检验结果出来后,所抽检的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即使进行处罚,但消费者已经食用,也达不到食品安全的目的,有为处罚而处罚之嫌。
从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从制定质量安全标准的角度看,《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更为具体详细,应为特别法,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更为原则宽泛,应为一般法。
另外,《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修改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后。
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然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既要查明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时又要查明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事实行为。
对柚子食用农产品销售而言,生产经营者即使没有在其包装和标识上标注有保质期,也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上述规定的“保质期”应理解为“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保质期”。
因职能部门对即炖干燕窝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已做出明确规定,故案涉燕窝属食用农产品无疑。
关于案涉燕窝保质期起算时间,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案涉燕窝原料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7日,燕府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对案涉燕窝原料进行加工后重新进行包装,生产日期应以包装时为准,燕府公司在案涉产品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2日并无不当。
食品安全法律适用的细节:
关于经营者的责任义务,综合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禁止行为、经营者义务、经营者免于处罚条件的规定来看,经营者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主要责任义务在于对有关证照等进行严格查验,对查验情况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只可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食品安全领域包括不止一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市场主体都要尽到自身的主体义务。对于生产者的要求,并不能违法对应到经营者身上。
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已于2020年5月6日市场监管局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经废止,并由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代替。
故市场监管局以依据旧标准作出的检测报告为依据,对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依据该条规定,抽检人员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根据钼都饭店出具的销售发票显示,中检集团河南公司抽检人员支付的小油条费用为30元,钼都饭店依法获得了该样品费用,实际也获得了销售样品的利润。故市场监管局认定该30元为违法所得并无不当。
《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明示的标准与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的,视同无标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准有明确规定,对食品标准相关问题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对于《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而言既是上位法也是后法,当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无不当。
食品小作坊生产应适用当地特别规定🔗
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实行登记证管理,且明确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负面清单,香油、芝麻酱未被列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目录中。
故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虽然香油、芝麻酱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目录》中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该两类产品,应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证,无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