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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管理规定

孙继承 农业执法
2024-09-14

梳理: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管理规定

孙继承


一、有关依据

1.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2.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3.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2019年7月4日发布。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2020年1月6日发布。


二、具体内容

(一)肥料包装废弃物。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肥料生产、销售、使用主体履行主体责任和回收义务。对肥料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肥料包装废弃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农用地膜污染防治。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地膜生产指导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膜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标地膜的生产和销售。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地膜的科学合理使用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地膜回收利用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膜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三)农药包装废弃物。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3.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违法行为和处罚条文

包括三类:

1.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

2.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3.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注意处罚构成要件。包括,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外,关于农业投入品的法律定义,农产品法中未明文列举。实践中可以查阅农产品法的立法解释,以及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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