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案例解读及实务分析
行政处罚法案例解读及实务分析
孙继承
本文分析仅为个人观点,错漏之处难免,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本文294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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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行政处罚法的新变化主要有: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第二条。
二是新增行政处罚种类。第九条。
三是赋予乡镇或街道一定程度上的处罚权。第二十四条。但这仅为可能性。实践中,以宅基地执法为例,广东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明确将农民非法占地建房的行政执法权调整由乡镇政府行使。
四是延长了特殊案件的行政处罚时效。第三十六条。
五是扩大了听证案件的范围,并把申请听证的期间由3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第六十三条。
六是明确(缩小)了法制审核的范围。
七是上调了简易程序中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第五十一条。200元以下;3000元以下(包含本数)。
八是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但规章可以另行规定。但农业执法中仍按程序规定明确的办案期限执行。第六十条。
九是明确了电子送达文书、电子支付罚款等。第六十一条。但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进一步学习明确。
十是确定了重大行政处罚公示制度等。但需要注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第四十八条等。
十一是规定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这里要掌握准确而不是含糊了解,第一,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而不是“应当”不予处罚。到底是否处罚,结合案件情节确定。第二,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前提有两个:其一,当事人要能充分证明在违法时没有主观过错,要拿出证据来,光说不行,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一方,但执法人员在调查时,要主动调查这方面的证据。其二,要准确理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含义。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农业执法领域中,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是否不予处罚?笔者目前暂不确定。
十二是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条件。第二十八条。之前笔者有过分析,认为属于一概没收。
十三是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四十六条。
十四是重新规定行政处罚的无效情形。包括两种情况:其一,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其二,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要看到,不是说,所有的程序违法都引起行政处罚无效。也不是说,所有不符合程序规定的情况都是程序违法,有的属于程序瑕疵。实践中,要重视程序规范问题,但也不能极化,程序问题一般是可以补救的,法制审核也好,听证也好,集体讨论也好,都是如此;更需要注意的是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和规范全面收集证据的问题。
十五是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第三十七条。
上述内容都需要通过不断学习去全面、准确、完整的掌握。其他执法领域有关专家的分析,以及学术领域专家的解读,还有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裁判,都需要需要及时学习。
本文重点是把笔者之前整理的分析、案例和最近接触到的一些学习资料,对照行政处罚法的一些重点条文,进行分类整理、更新,方便大家理解和参考。学习的意义,在更准确的理解条文背后的含义,以及实务中如何准确运用。本文内容对之前发过的逐条解读行政处罚法一文中的不足或错漏,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也请大家理解。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理解:判断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意义在于,是否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以没收为例,如果是行政处罚,则不能直接作出没收决定;而应当依法经过法制审核、听证、集体讨论、事先告知等等执法程序,才能作出处罚决定。本条和第九条要结合起来理解。实践中,根据其他实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将不止这五种。具体问题:判断某个决定事项是不是行政处罚,是根据第九条的种类去判断,还是根据第二条的定义去判断?还是需要二者结合?比如:责令关闭,再如:责令停业整顿等。笔者认为应将二者结合去判断。即,不能只看字眼,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责令关闭都是行政处罚。同时,第九条没有明确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也不一定不是行政处罚。
分析或案例: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