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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农村发展圆桌论坛第11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发展的经验和挑战

【编者按:“农民合作组织”对组织农民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我国在2006年就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在2017年进行了修改。据工商总局2017年统计,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有193.3万家,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农民合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很多成就,积累了很多经验,但也存在很多体制机制性障碍。

哥廷根大学教授、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国家级智库培育单位)特聘研究员于晓华教授组织在线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发展的经验和挑战。现将讨论结果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衷心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的热心参与与支持!

 

背景链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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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农业与农村发展圆桌论坛】:

第12期:如何有效增加乡村振兴的资金投入?(下期讨论)

第11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发展的经验和挑战 (本期讨论)

第10期:“社区支持农业”在中国实践的问题、意义和影响

第9期:“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义和影响

第8期:如何发展绿色农业并保障农民利益?

第7期:如何改善乡村教育助推乡村振兴?

第6期:网红李子柒对“乡村振兴”的作用

第5期:如何避免同时“菜贵伤民”与“菜贱伤农”?

第4期:非洲猪瘟和猪肉价格问题

第3期:如何增强中国大豆的国际竞争力?

第2期:如何建立农产品品牌、促进乡村振兴?

第1期:“一号文件”的重要贡献和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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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您觉得“农民合作组织”在中国发展实践中遇到了哪些主要体制机制性障碍?

1, (1)农户分化带来了农民合作社较大的组织成本;(2)农民兼业化严重,合作需求不强烈;(3)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不到位,合作社效应不能放大;(4)信用合作政策不明确,金融合作受限,合作社发展缺少资金支撑;(5)合作社支持政策不到位,对合作社降低组织成本和增加合作社吸引力的支持不足。(吴东立,沈阳农业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院长)

2,我国于2006年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本意是通过国家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及财政补助资金、开展互助保险,提高农民防范风险的能力。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1)结社需要有出资和住所地,导致农民结社的意愿不高;(2)由于全国地域情况的不平衡,耕地紧张地区的粮农结社动力不足;(3)为了套取国家惠民利益,出现不少“家庭社”、“空挂社”。基层治理能力的欠缺,专业社名额以指标的方式分配;(4)部分专业社的管理达不到法律和章程要求。如果农民如果有对外经营的需要,可选择与注册的市场主体种类很多;(5)在机制上,专业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国家对农民个体惠民政策的关系没有理顺。法律颁布近13年来,按官方统计数据,结社农户数占全国农户数的50%不到。真正运行良好,促进农民增收的优质社就更少了。(汤秀平,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

3. 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目前正处于由初期向成熟期过渡阶段,存在明显数量与质量发展不平衡问题。第一,受到资本瓶颈的制约和限制,合作社作为弱势群体的组织,自身发展能力较弱,又难以获得信贷机构的支持,这也是目前“大农户”精英俘获和“小农户”搭便车的根源。第二,由于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整合方面的交易成本较高。第三,在教育和管理人才方面,农民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比企业更加复杂,而农村缺乏具有“企业家”精神的“能人”带动。(冯娟娟,山西财经大学副教授)

 

4,障碍一,与小农户的合作机制不畅。成员多为小农户,经营规模小,违约成本低,综合素养不高,契约精神不够,要去组织和带动这一群体的说服成本、交易成本高。障碍二,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虽然大多数能够按照理事会、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构架设立,但是实际上各机构的运行并不规范,决策民主、公平互助的初衷往往难以实现。障碍三,合作社的市场对接机制比较薄弱。合作社本质还是经济组织,但其优势还主要停留在生产环节的组织上,后端的加工、流通、品牌、营销等环节的功能并没有开发出来,至少在大多数合作社中,这些业务并不好。不好的原因:一是自身能力有限,缺市场开拓的人才、资金,也需要领导的魄力和眼光;二是与市场主体(如加工企业、超市等)的利益连接关系不顺,合作社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障碍四,政府的非理性推动。很多地方,尤其是扶贫工作中把合作社作为重要的工作抓手这是对的,但是,以数量增长为考核导向、催生一批“空壳社”。此外,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项目审批、评估、监督等机制要还比较滞后。(张社梅,四川农业大学教授)

5,现有的合作社,很大一部分依靠党组织或者某些农村能人建立起来的。存在的主要问题:(1)很多合作社的建立目的是套取国家补贴;如果没有了补贴,有多少合作社还会存在?(2)合作社中农民利益和合作社利益(主要领导人)利益有时不一致,如何真的保护农民利益值得深入研究。(3)合作社要进一步深化合作和联合,增加规模才能拥有市场力和定价权;但是这遇到很大的政策限制。(4)利益分配按照《专业合作社法》,存在任何和资合两种混合制度,使得合作社内部治理存在很多争议。(于晓华,哥廷根大学教授)

6,当前,农村村集体组织的经济功能被消弱,如果靠传统的行政办法由村集体组织专业合作生产显然缺少关键粘合性,即村社集体作为经济体的资源占有和分配,经济资源和活力下沉给了农户。现在实际上许多地方村集体组织是一个非经济功能,只有一些企业化的村,村领导,即企业集团领导,如华西村,长江村,三房巷村之类,才具有领导村民、组织村民的资源能力,这是农村承包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情况和农村村级面临的有待建立的新生产组织关系。(吴跃农,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高级研究员、教授)

7. 小农户合作利益少,所以没有合作愿望,也没有合作能力;政府补贴被一部分有能力的人拿走,但他们其实不需要合作;合作社在有些地区已经成为农村“能人”盈利的工具。但是真正发展农业的“新农人”却因为没有农民身份无法组建合作社,这是最大的体制机制障碍。合作社法得改。(肖双喜,安徽农业大学副教授)

8. 无论是日韩的农协,还是中国台湾的农会,无不是综合型的农民合作组织,而且都是在一定区域内,发挥着替代政府行使某些行政职能的组织。我国的合作社是专业合作社,合作的功能发挥不全面,而且不是区域性的,没有参与到政府的行政职能中。(姜天龙,吉林农业大学副教授)

9. 利益分配机制,会计记账机制,财务监督机制,诚信机制,民主管理机制。(谢云,长江大学副教授)

10.(1)农业技术的外部性问题.农业技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因为农业技术一旦产生,一些农民对某种技术的采用不会限制其他农民对该技术的采用(非竞争性)。同时,一些大田农业的特点决定农业技术保密性差,必然会出现“搭便车”现象。这使得农业科技需求者有无偿获取农业科技成果的动力,造成科技成果拥有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农业科技成果受地域差异限制,不同生态条件,要求农业科技创新因地制宜,降低了科技成果的通用性,也增加了农业科技创新的成本。农业科技的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要求公共投资。现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大都依靠政府的推行,从科研立项到成果的产业化,政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政府不可能及时可靠地传递农业科技市场上的一切信息,最终造成科技成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而难以转化。由于科技体制上的原因,科技活动没摆脱“申报-立项-研究-成果鉴定-再立项”的环节过程。农业生产者往往不是农业科技研发的资助者和项目发布者,造成农业生产者的农业科技需求与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农业科技供给不匹配问题严重。这是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根本原因。同时,目前我国农经服务体系的主要职能仍然是完成各级政府的技术推广任务,而非考虑农民是否需要这些技术。这种技术推广和服务体制,已经远不能适应农民的技术需求。一些地方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已名存实亡。而作为科技推广的载体的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园区,在接受较多政府补贴的同时,却缺乏传播农业科技的激励。同时,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园区的农业生产方式及面对的农业技术问题与农户存在较大差异。而数量庞大的农业合作社,往往规模偏小、人才匮乏。这导致目前的农业经营体系都不能解决农业技术的外部性问题。(2)农产品营销的外部性问题 因为农产品的品质主要由地域、气候决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农户很难把自己的产品与其他农户的产品从品质角度区别开来。如果农户进行农产品的营销推广,农户只能从总市场扩大中得到收益。然而,由于农户规模普遍偏小,农产品营销推广的外部性很大。这导致我国农产品市场品牌供给不足,农产品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陷入低质量均衡。尽管在农产品领域,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都致力于扶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且已形成知名的初级农产品品牌基本上都是区域公用品牌的事实,例如莱阳梨、寿光蔬菜、无锡水蜜桃。同时,当农产品滞销时地方政府经常出面促销农产品。这种促销是政府的一种补贴,补贴额是按照农户生产或销售额分配的。然而,这种补贴的“事后”性质——滞销时才促销,使得这种补贴成为“救火”补贴,而且由于缺乏规划、设计,效益不好。(王二朋,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

11. 当前中国的生产经营主体结构是小规模农户居多,开始出现适度规模或大规模农户。当前合作社类型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小规模农户之间的合作,一种是大农户或企业领办。小规模农户之间缺乏合作的真正动力,搭便车现象普遍,而适度规模和大规模农户甚至农业企业领办的合作社更多利用合作社实现自身利益,而其目的并非合作,这类名义上的合作社往往很快转型为农业企业,而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后者居多。总体来看,合作组织成员结构特征限制了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部分地方政府将扶持政策更多投向了各类龙头企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力度不够,很多合作社没有运转经费,没有办公场所(用地问题),没有负责经营的专职人员;合作社的经营者对如何运营合作社了解有限,依然需要大力进行合作社管理知识方面的培训。(陈风波,华南农业大学副教授)

12. 基础设施建设差,靠自身壮大难,扶持力度小。(李儒,八河川镇人民政府干部)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主要障碍有几个:一是农户规模过小致使制度创新收益不足以诱发集体行动,合作社生发机制不健全;二是越来越强的农户异质性不仅增加了合作社的生发成本,而且使得已成立的合作社面临较大的内部交易成本,不利于合作社的规范治理;三是中国社会缺乏完善的社会组织运行环境,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使其在中国大陆缺少生存土壤,合作社的异化几乎成为必然;四是行政管理体制也不利于农民合作社的自生性发展。一方面合作社职能被限定在经济领域,农民自组织的空间被限制,而经济合作的必要性对农户而言并没有那么强。另一方面,政府介入过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社基本职能的发挥。(王士海,山东农业大学)

14. “农民合作组织”的类型比较多,比如老人协会、用水协会、资金互助社、土地流转合作社、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等。这里只提农民专业合作社。刚开始只允许提“农业组织”,不能提“农民组织”,因为“组织”是个政治行为,特别是在2000年前后“三农”问题比较突出的时候。可能受我们对农业现代化的理解,农民合作社被定义为:同类农业生产者的联合。这样的定义极大的限制了作为小农户联合起来服务自己生产生活的愿望。专业合作和综合合作,这里有大争论。其背后是服务农业还是服务农民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法后经过部门间的争论,金融互助合作的权利还是在二稿中被删除了。这是对农民权利的限制,以减少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服务的压力。现在社会整体上对农民合作社印象不好,认为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假合作社,没有农民的合作,不是私人的合作社,就是作为公司套项目补贴的一个手段,或者就是村里能人个人的合作社。农民合作有成本,农业生产本来就很少利润,基本上很难支付正规管理需要的时间、精力、资金投入。在政府越来越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解决基层事务的时候,组织起来变成了政府和外来资本的新需求。但现在兼业的小农户,对农业生产上的需求并不强烈。农户在资金、销售上的组织需求又不能被满足。从实际情况来看,搞服务的合作社活得好,搞生产的容易倒。需要党和政府来支持农民组织的成本。(陈晶晶,乡建工作者)

15. “空壳化” “资本化” “发展异化”。(于福波,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16.小农户如何有效加入真正的农民合作组织,换句话说,农民合作组织如何吸纳更多的小规模生产经营者。如何建立真正的农民合作组织?在我的调查中,反映出绝大部分小农户没有加入合作组织,极少数加入空壳社,真正的农民合作组织更向于向大户倾斜。(张丽,西南大学博士生)

17. 以农民合作社为例,一是盈余分配问题。盈余分配是中国合作社面临的首要问题,甚至是定义中国有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的关键因素。二是“经营俘获”现象。大户领办合作社是合作社成立的普遍模式,但要注意的是合作社是一种共同体属性的组织。虽然一人一票、社员平等也是明确的写入了合作社法中,但是现实中依然存在“精英俘获”现象,导致合作社功能“漂移”。三是“空壳”社、“套牌”社的存在。由于合作社有一定的政策补贴,所以一些人的投机行为导致了“空壳”社、“套牌”社的客观存在。(董杰,重庆大学博士研究生)

18. 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是契约精神和法治环境,在中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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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怎样才能(通过何种渠道)在实际中更有效的组织起来,保护自身利益,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1. 现实中,地方的农民合作社主要依靠党支部、相关企业、村里的能人、甚至涉黑分子组织起来的。在合作社中,农民的主人翁意识还不够,导致了很多合作社是空头社。减少不必要的补贴的同时,国家要多宣传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严格保护农民的利益,让农民真正获益,农民才能增加主人翁意识,增强合作社的治理。其次,合作社规模越大越有市场力,越拥有议价能力。这就需要合作社的横向和纵向联合。第三,要充分利用和改造传统机制下的供销社,让他们成为合作社的好伙伴,甚至部分成为合作社。(于晓华,哥廷根大学教授)

2. (1)按地域发展综合合作,急需补上信用合作短板;(2)建立自下而上的合作社联合系统。(吴东立,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3. 现在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在农村同业基础上,既有产业联盟的含义,又有行业商会的性质。因此,一些已经运作的农村基层商会、行业商会是一种有效组织方式,如连云港渔民养殖户的鳗鱼商会、南通渔民的紫菜商会,以同业大户为引领和主导,又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的商会组织架构、程序来确保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互助、共保、共赢,有效地应对了国外反倾销等危机处理,保护了从业者的利益最大化。(吴跃农,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高级研究员、教授)

4. (1)随着家庭农场的逐步壮大, 逐渐形成以家庭农场、大户为主要成员的合作关系;(2)建立市场对接,补齐市场短板。鼓励大型合作社发展加工、流通、营销、观光等产后事业,在一个合作社内形成纵向一体化格局;对于中小型合作社,鼓励集中做好一个产品,生产高品质、营养味美的鲜活农产品,采用CSA等模式直接对接消费者,形成横向一体化;也可以进一步联合形成同专业联合社、不同产业的联合社,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3)改革创新,综合供销社、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信用社的优势,尤其是发挥供销社的市场开拓优势,拉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张社梅,四川农业大学教授)

5. 在遵守合作社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对合作社的内生需求,而不是在政府推动下组建成立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围绕组织成员所有者、管理者和惠顾者的三重身份,在组织发展初期,包容合作社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和部分失范现象,随着合作社规模扩大,需要严格规范合作社制度建设。在组织内部,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充分考虑全体成员的利益;在组织外部,努力提升市场竞争能力、降低组织交易成本。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和小农经济背景下,农民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实现农业规模化的重要组织载体,只有在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的基础上,才能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持续有效发展。在组织发展实践中,积极鼓励成员参与合作社民主治理和经营管理,提高成员与组织的合作联结程度,加强成员的合作意识。(冯娟娟,山西财经大学副教授)

6. 农场才有被组织起来的可能性,但是小农户不行;依托大企业不可行,依托行政村可行,但需要能奉献的好书记,这也有难度。(肖双喜,安徽农业大学副教授)

7. 就目前中国的合作社而言,“能人”带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姜天龙,吉林农业大学副教授)

8. 避免合作社内部人员控制;路径是小农发展成中农,中农再合作。(谢云,长江大学副教授)

9.避免农业科技与农产品营销的搭便车问题,关键是实施按照生产或销售单位进行的费用分担。只有存在一种投资-收益分摊机制,使投资效果内部化,才能形成有效的农业科技与农产品营销的投入激励。农业科技的外部性特征,要求建立规模更大的农业组织,以实现农业科技投入的内部化,避免“搭便车”问题。2016年,全国共有204万个农业经营单位,20743万农业经营户,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91万个 。农业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购买农业机械、建设农业设施、共同销售等实现规模经济,解决了我国小规模农户生产规模偏小的问题。然而,当前我国不同主营产品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并未完全实现(黄祖辉, 高钰玲,2012)。数量庞大的农业合作社,由于规模过小而无法发挥现代农业科技、教育与市场营销等要素的导入平台功能。需要从“农民的联合”向“合作社的联合”跨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就提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组建联合社,提高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能力。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内容并作为独立的一章,其中,第56条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的途径,提升组织化水平。(王二朋,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

10.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依赖于已经产业化的农业产业,已经形成一定的区域专业化生产,在产业利益或成员共同利益机制没有形成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真正发展。很多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成功也可能不在于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的问题,而在于当地的产业还没有发展的到对合作需求的程度。要培育有特色的农业产业,培养适度规模经营者,只有建立稳定的产业和适度规模经营者基础上的合作才是可持续而稳定的。另外,要大力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知识,让农民了解合作的市场力量;让有公信力的农民来引领合作社发展;政府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在运行经费和建设用地上要予以大力支持。(陈风波,华南农业大学副教授)

11. 离开国家扶持,以市场为导向。(李儒,八河川镇人民政府干部)

12. 农民的组织化需要制度环境的改变。在此之前,农民经济自由和必要的政策扶持也是必要的。(王士海,山东农业大学)

13. 组织起来要有用,帮农民挣到钱,组织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行。尽量避免农民合作社集资搞产业项目。做资源的收储者、服务的提供者。要保护农民利益要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村庄党建结合起来,为农民向政府、市场争取更多的权利。可以尝试注册成专业合作社,但基于社区提供综合服务,承接政府公共项目。(陈晶晶,乡建工作者)

14. 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即使组织起来,仍然要面临经营、管理、竞争等各种产业发展困境。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中,走合作社与合作社联合发展的路,增强区域性合作联社的建设,通过兼并与扩张的规模化发展方式,或许能够发挥一定的带动效果。(于福波,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15.依靠村里的能人可能更有效。(张丽,西南大学博士生)

16. 目前来看,相对而言,农民合作社依然是有效地组织小农经营、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发挥农业适度规模的有效途径。首先,农民作为合作社的主体,熟悉合作社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很有必要,要用好自己的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让投票流于形式。其次,处理好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平衡点。家庭经营依然是国家政策引导下的重要经营方式,在合作社社中,大农和小农经营理念和期望有所差异。因此,农户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利用好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规章制度,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后,应该注意顶层设计与分类施策的关系。合作社作为一种以规模经营为主的经营主体,应该结合区域自然环境和政策环境进行推广实行。(董杰,重庆大学博士研究生)

17. 把农民有效组织起来的前提,是大多数农民都有相似的诉求。目前看只有持续提高农民收入这一点是共同诉求。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较大,长期看难以形成稳定的系统。中国历史上,凡是农民有效组织起来的时候,大多会发生社会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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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您觉得如何更好的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的关系?1,不要让企业来办农民合作社,要让农民合作社来办企业。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同等的市场地位。(陈晶晶,乡建工作者)

2农民合作社是目前国内少有的立法超前农业政策的领域。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治理和利润分配的很多规定不仅脱离现实,也不利于合作社自身的发展。目前运行相对正常的合作社大部分是企业领办的,主要是因为企业解决了合作社生发和运行中面临的成本分担问题。实际上,除非是那些具有较强政治属性的综合性农民组织外,东亚小农经济国家和地区都面临合作社本质规定性和自身发展特殊性的矛盾。一股或多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于日韩和台湾地区的合作社,按股分红为主、惠顾为辅的盈余分配形式普遍存在,合作社治理中的普通会员搭便车与核心成员主导的问题也普遍存在。这种实际运行结果的出现都有其农业经营模式、资源禀赋、文化传统和制度环境的必然性。合作社发展要兼顾合作社的内在规定性和发展现实性,既不可固守合作社原教旨主义理念,也不能丢掉了合作社本质特性。(王士海,山东农业大学)

3,(1)在国际上合作社是典型的“人合组织”,合作社的决策严格遵循“一人一票”的原则,这样的组织形式是为了保护小农。而企业是“资合组织”,按照资金股份的多少来投票。合作社和企业是两种不同的组织模式。(2)按照《合作社法》,企业可以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的决策一定要回避“资合”,否则会导致内部决策程序混乱,农民利益得不到保护。(3)我的意见是企业不应该来办合作社,但合作社办企业是应该鼓励的,因为企业的上层决策还是合作社。(4)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在对方交易过程中,和企业是平等主体。(于晓华,哥廷根大学教授)

4.合作社就是特殊的企业,合作社可以办企业,而且还应扩大。但要限制企业加入合作社。(吴东立,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5.这个实际上就是处理好生产者和市场经营者的关系,保证农户的利益不被市场企业侵蚀掉,但在具体操作上是不是有困难?如果专业合作社不掌握市场渠道,被动被操控盘剥的可能性极大,因此,不如在生产者与市场经营者中确定一个总承包关系来得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而不是在合作组织内部进行太过费力的平衡,而这种平衡脱离具体经济结算是永远实现不了的,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吴跃农,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高级研究员、教授)

6.探讨合作社和企业的关系十分重要,国家出台这些政策还是希望防止合作社最后变为企业的一个采购部门,出现“企业强势、农户弱势”的现象。总体上,支持合作社自建企业,开展产后流通、加工等业务,以产后业务盈利反哺产业前端。(张社梅,四川农业大学教授)

7.农民合作社是处于非盈利组织和企业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与企业在成员紧密程度、加入组织目的、组织治理目标、组织成员管理决策原则、盈余分配制度、组织成员收益水平的决定因素及股份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农民合作社要与企业特别是农业企业形成相辅相成的耦合关系,促进两种组织模式分别在农业生产、销售、运输、储藏、信息服务等不同产业链环节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农民合作社真正成为弱势群体的自治组织,形成农民合作社与农业企业协调发展、相互配合的态势和局面。(冯娟娟,山西财经大学副教授)

8.企业培养出高素质农民才行,这是正外部性,而企业是不愿意做的。所以中国合作社思路不变则无法发展。(肖双喜,安徽农业大学副教授)

9.有各方认可的,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前提。(姜天龙,吉林农业大学副教授)

10.企业负责经营,合作社主要提供服务。(谢云,长江大学副教授)

1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更多通过市场方式处理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除非该企业是合作社下属企业或与其他机构建立的合资企业。(陈风波,华南农业大学副教授)

12.制度限制决策。(李儒,八河川镇人民政府干部)

13.合作社与其他产业组织间的合作,比如与家庭农场、农业公司,合作本身应该不存在问题,问题在于合作方式以及利润分配方式是否能够保障农民的利益。一方面,应防止公司将合作社架空,另一方面应防止公司将合作社股权资本化。(于福波,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14.放宽合作组织加入条件。(张丽,西南大学博士生)

15.实际上,薪修订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规范合作社的经营方式、避免合作社性质发生“漂移”而做了有效地制度规制。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普通农户的受教育水平不高、对于合作社相关法律和制度了解不足,同时因为人情关系和宗族关系的影响,从而出现“人情票”,导致合作社的决策权依然掌握在少数大户手中,合作社共同体属性体现不强。因此政府应该做好“保育员”工作,严格按照合作社法进行注册。工商部门定期对合作社进行抽检和调查,引入和完善合作社监管机制,尤其是优化合作社注销机制,避免“挂羊头卖狗肉”现象。(董杰,重庆大学博士研究生)

16.从实践上看,十几年前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大多数以失败告终,这是需要认真反思的。今天的经济社会环境及生产经营方式与十几年前相比,是否更加适合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是未知数。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按照约定,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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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您能否举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成功的案例?

1.辽宁丹东圣野浆果合作社。(吴东立,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2,日本农协,德国各地的农协,以及瑞士农协都是很成功的农民合作社。瑞士农民合作社甚至控制了瑞士最大的超市COOP。

3.我熟知的是连云港赣榆鳗鱼养殖商会、南通如东紫菜业商会等,这些商会都是落户在乡村的,这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现代生产组织形式——行业商会。行业商会有生产经营强人,又有号召力,有自然而然的追随关系,是民间性的、自组织的,而非外力的行政性干涉,民主性强,集中度又高,摆明利益关系,责任关系。商会会员农户、养殖户有生产经营主动性创造性,又能够在面对海内外市场上取得商会的协调性、组织性,得到防范风险,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实效。(吴跃农,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高级研究员、教授)

4.国家级示范社大多比较成功。本人比较熟悉的四川邛崃养蜂合作社算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除了共有的一些制度外,合作社还有一些特有的制度:(1)质量保证金制度,每个社员入社时缴纳2000元;(2)全产业链经营制度,从蜂种场到直销店,并开展蜂蜜酒、润唇膏业务,甚至打造了以蜂箱呼吸机为中心的康养新业态;(3)利益机制,社员独立账户制度、质量返利制度、入股分红制度;(4)风险防范机制,如风险基金,聘请法律顾问,为社员缴付养老保险。后两者最体现人文关怀,已有合作社中还不多见。(张社梅,四川农业大学教授)

5.荥阳市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1年,由6家农户发起成立,历经8年的市场洗礼,合作社探索出来一条高产增收道路,即用产业化理念全程托管强筋小麦和角质化玉米。合作社现有成员有203户,辐射带动周边5个乡镇60个行政村的1.2万户农民,统一种植新麦26强筋小麦4万亩。合作社在巩义、兰考、鄢陵、太康、武陟、新郑等6个县(市)成立了新田地合作社分社,种植新麦6万余亩,带动农户1.4万余户。2014年合作社被评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2018年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0.9亿元,质量和效益日益凸显(资料来源于农业农村部推介典型农民合作社案例)。(冯娟娟,山西财经大学副教授)

6.山西浦韩社区,全国少有的合作社;安徽阜阳南塘合作社。要有奉献精神的人才行。(肖双喜,安徽农业大学副教授)

7.国家级示范社,合作社理事长姓袁,经营类别为枇杷种植与加工,产业链延伸,提升附加值,会计记账规范,盈余分配合理。(谢云,长江大学副教授)

8.佛罗里达州柑橘类水果协会,要求所有佛罗里达州境内的柑橘种植者都必须加入该协会并且按照销售量支付固定会费。以农业协会为核心的质量兴农平台,按农产品类别组建的地区性大农业协会,以通过征收会员会费将农业科技与农产品营销的外部性内在化,使农业协会成为农业科技和农产品营销投入的主体,从而形成农业协会、农业科研院所、涉农企业良性互动的机制。这保障了农业产业产学研合作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使农产品质量稳步提高。另外,美国佛罗里达草莓种植者协会的例子,根据会员类型不同,设置不同的会费标准。首先种植业会员是该协会的核心,按照每英亩50美元支付会费;其次是准会员,包括各类农药企业、农业金融服务、包装、外贸资料准备、包装设计等涉农企业,按照白金、金卡、银卡、铜卡和基础会员的标准,分别支付5 000, 2 000,1 000, 500, 250美元年费;再次是经纪人会员,包括草莓批发商和零售商,需要按照销售量支付会费;最后是理事会员,指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的种植者会员,不需要支付会费。(王二朋,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

9.廉江市良垌镇日升荔枝合作社;广东廉江新贵荔枝合作社。(陈风波,华南农业大学副教授)

10.山东寿光市菜农之家联合社应该是我考察过的比较好的合作社。虽然发展的规范性和经营绩效都有待提高,但能让我看到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希望。(王士海,山东农业大学)

11.山西永济蒲韩种植专业合作联合社。(陈晶晶,乡建工作者)

12.山东省烟台市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集体行动困境”。(于福波,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13.四川成都蟲鑫蜂蜜专业合作社。由于蜂产业的特殊性,普通蜂农在生产和交易中不占优势。该合作社的社长作为一名有养蜂二十多年的蜂农,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在具体经营中,合作社统一对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生产资料的租赁和宏观把控迁徙路线;社员将蜂蜜卖给合作社后,合作社按照品质和蜂蜜类型进一步生产加工,线上有网店,线下有零售店。同时,该合作社引入了职业经理人制度,将现代企业的优秀制度转移到合作社中,使合作社经营更加专业化,产业链条得以延伸。(董杰,重庆大学博士研究生)

14.成功的案例还是有很多,但都不具有一般性。像日本农协,在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中还是有代表性的。

 

(本期参与整理:王亮、刘鹏举、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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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农村发展圆桌讨论会主持人:于晓华教授,德国哥廷根大学教授、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国家级智库培育单位)特聘研究员。

主页:https://www.uni-goettingen.de/en/114620.html

联系方式:econyu@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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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或称“长江产经智库”)是江苏省首批重点高端智库,国家高端智库建设培育单位。研究院以南京大学经济学、管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平台为核心,优化组合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的学科和专家资源,以中国沿海地区高度开放、发达的实体经济为背景,深入研究探索中国实体经济的走势、趋向与政策,为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总结经验,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

 

研究院以洪银兴、刘志彪教授为带头人,汇聚一支拥有十多位长江学者、“千人计划”等称号的核心研究团队,聚焦中国经济运行、产业经济、金融发展、中国宏观经济、开放经济和企业发展战略六大方向,秉持“热情、专业、理性”的理念开展智库研究。研究院以中国产业经济发展为主线,形成了《长江产经决策咨询报告》、《中国产经热点研讨》、《中国经济动能指数报告》等代表性研究成果,其中多项成果获中央领导及江苏省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在社会各领域产生广泛影响力。

网页:http://www.yangtze-id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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