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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规划学研究》| 张日培 我国外语使用政策的重要探索与实践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介评

语言规划学研究 语标 2021-03-18

本文原载于《语言规划学研究》2016年第1期


本文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十二五”科研规划重大项目“母语的地位作用及和谐语言政策构建”(ZDA125–10)、国家语委“十二五”科研规划项目“外国语言文字在中国境内使用的相关标准研制”(WT125–10)、国家语委“十二五”科研规划项目“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研究”(YB125–13)、国家语委“十二五”科研规划自筹项目“公示语外文译写规范管理研究”(ZC125–60)、国家语委“十三五”科研规划重点项目“国家语言文字智库建设研究”(ZDI135–12)的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张日培,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国家语言文字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助理研究员。《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专家委秘书处成员,“外国语言文字在中国境内使用的相关标准研制”课题组成员。主要研究方向: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



摘  要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是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并归口的关于公共服务领域各类服务信息用语英文翻译和书写的国家标准。该规范体量庞大、内容丰富,其目的是解决公示语英文译写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其制定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有关公共服务领域英语使用的多种不同的语言意识。作为一项对境内外语使用的语言管理行为,它在我国外语使用政策实践与理论发展方面具有标杆性意义。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推广应用更需要加强策略研究。


关键词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介评  

公示语翻译 语言政策



1

引言


    外语政策是一个国家语言政策的重要构成。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国际化和信息化的发展,我国出现了“有限的外语生活”(李宇明,2012),对外语政策、外语规划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亦随之在各个层面展开。外语生活包括外语学习和外语使用,因此面向外语生活的外语政策可以分为外语教育政策和外语使用政策。就使用而言,我国的外语生活尽管还是“有限”的,但也已进入了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各个方面,渗透在工作、生活、学习的各个场域,涉及机关政务、大众传媒、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其中,交通、旅游、商贸、金融、餐饮、住宿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外语使用需求大、数量多、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是我国外语使用政策研究与实践的重点和难点。


    由教育部语言文字管理司提出并归口的《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GB/T 30240.1-2013,以下简称《英译规范》)是关于公共服务领域各类服务信息用语英文翻译和书写的国家标准,是我国第一项针对外语使用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是新时期我国语言文字领域重要的政策实践。从语言政策分析与研究的角度看,作为公示语①(public signs)翻译研究的最新成果,《英译规范》是为解决我国语言实践中公示语英文译写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在各种不同语言意识的综合影响下形成的一项具有标杆性意义的外语使用政策。


    本文将介绍《英译规范》的主要内容、目的宗旨,综述影响《英译规范》的各种语言意识,分析《英译规范》的制定原则及其折射出的国家关于外语使用的政策理念,探讨《英译规范》在我国语言政策实践与理论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①从已有研究情况看,在含义相近的“公示语”“标识语”“告示语”等若干术语中,“公示语”使用最多,但总体上还是一个学术术语,众多学者分别给出过不同定义,虽然大同小异但尚无定论。有鉴于此,《英译规范》在命名时没有采用该学术术语。但作为学术探讨,本文在相关场合仍将使用这一术语,以便于分析相关研究进展情况。


2

《英译规范》的主要内容


    《英译规范》共有 10 个部分,体量庞大、内容丰富。以下从四个维度予以简单介绍:


2.1

通则和分则

    《第1部分:通则》规定了通用于各公共服务领域的关于英文译写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于2013年12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发布,自2014年7月15日起实施。


    第2部分—第10部分是针对特定服务领域的分则, 具体为:《第2部 分:交通》《第3部分:旅游》《第4部分:文化娱乐》《第5部分:体育》《第6部分:教育》《第7部分:医疗卫生》《第8部分:邮政电信》《第9部分:餐饮住宿》《第10部分:商业金融》,9个分则共涉及13个服务领域。第2部分—第10部分于2015年11月通过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的审核,并形成了报批稿报国家标准委,由国家标准委终审后颁布实施。


2.2

正文和附录

    《英译规范》的每一部分都包括“正文”和“附录”。“正文”是对不同服务领域英文译写的方法和要求的原则性规定。“附录”以中英文对照的方式提供了公共服务领域各类公示语的英文译法示例,为“资料性附录”。已经颁布施行的《第1部分:通则》列有308条译法示例,即将颁布的第2部分—第10部分共列有3400余条译法示例。


2.3

场所机构名称和公共服务信息

    根据译写方法的不同,《英译规范》将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示语区分为“场所和机构名称”用语从及“公共服务信息”用语两种情况,就其英文译写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


    场所和机构名称采用“译、写① 结合”的方法。(1)专名用汉语拼音拼写。同时允许两种例外的情况,一是本身来源于英文的专名,二是有实际含义、需要向服务对象特别说明的专名,允许使用英文。(2)通名用英文翻译。其中特别规定“专名是单音节时,其通名部分视作专名的一部分,先与专名一起用汉语拼音拼写,然后用英文重复翻译”。(3)专名、通名以外的修饰或限定成分,又区分为两种情况:行政区划名用汉语拼音拼写(通常可以省略不译);序列、方位、属性、特点等修饰限定成分使用英文翻译。


    公共服务信息使用英文翻译。根据英文译写规律的不同,公共服务信息分为五类:(1)功能设施信息,即标示某一服务设施名称、功能的信息,如“电梯”“消防栓”等;(2)警示警告信息,即警示服务对象注意相关事项的信息,如“小心地滑”;(3)限令禁止信息,即告知服务对象不得发生某种行为的信息,如“禁止吸烟”;(4)指示指令信息,即要求服务对象采取某种行为的信息,如“请将手机静音”;(5)说明提示信息,即关于服务行为的告示性信息,如“节假日照常营业”。《英译规范》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了译写方法和要求。


①这里的“写”指“转写”或“拼写”,而不是“书写”。“转写”“拼写”严格说不属于“翻译”的问题,但有时也被认为是一种翻译方法——音译。因此“译、写结合”也可理解为“意译、音译结合”。同时,“意译”有时被理解为相对于“音译”的概念,有时则被理解为相对于“直译”的概念。


2.4

翻译和书写

    《英译规范》所要规范的语言文字使用行为既指向“翻译”,也指向“书写”。除了前述的“翻译”问题,该规范还对英文书写(包括印刷版式)规范做出了规定,具体包括大小写、标点符号、字体、空格、换行方面的要求。


3

《英译规范》的目的宗旨

    国家制定《英译规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扭转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公共服务领域英文使用需求激增而出现的大量公示语英文译写不规范现象,为相关社会使用提供参照标准,为各级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社会语言文字使用提供依据。


3.1

公示语英文译写乱象

    我国在公示语中使用英文,始于改革开放以后。在将中文公示语翻译成英文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英文译写不规范的现象。21世纪以来,相关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种翻译错误经常被媒体报道并引发讨论;在当下的自媒体时代,相关翻译错误进一步在更大的范围内传播,并持续引发更多的关注。同时,相关问题也成为翻译学界的研究热点。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02年成立了公示语翻译研究中心,全国公示语翻译研讨会从2005年至 2014 年定期召开了三届。在中国知网中以“公示语翻译”进行主题检可得2 669篇学术文献 ①,在“知网学术趋势”工具中以“公示语翻译”为关键词查询,可见其“学术关注度”从2005年以来不断上升并在2014年达到峰值。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已有研究中具有统计意义的实证研究不多,因而无法对公示语英文译写不规范情况的严重程度提供数据支撑。已有的大量研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理论研究,探讨公示语的特点及功能、公示语翻译原则及方法,赵湘(2006)、杨永和(2009)等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另一类是调查研究和案例研究,主要是在一个特定区域范围内(如一个单位、一处公共场所或一座城市)收集翻译不规范的案例,分析错误类型、提出改进策略。如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公示语翻译研究中心(2007)将公示语样本反映出的现象分为拼写、语法、对词、表达、胡译、过度、标准、自语、中式、未译、欠缺、统一、无误、拼音、管理,共15种;潘文国(2010)将公共场所英语标识语错译现象分析为拼写错误、形近而误、机译误植、词语误用、单复数错误、时态错误、文体错误、按字硬译、过度翻译等31种类型。这些研究表明,公示语英文译写错误类型多样而复杂,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公示语英文译写不规范情况已经十分严重。


①检索时间为2016年2月。


3.2

政策选择

    社会各界对公示语英文译写不规范现象予以负面评价,主要包括:影响了语言使用的工具职能和交际功能,不仅未能实现为在华外籍人士提供信息便利的初衷,反而使他们感到困惑;反映出国民英语水平低下,语言规范意识淡薄;损害了国家形象。2010年的“两会”②上,陕西省副省长朱静芝等十几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递交提案,建议制定颁布全国统一的外文译写规范,进一步推动该问题进入国家语言的政策议程。


    公示语英文译写不规范问题归根到底是急速增长的英文使用需求与国民英语水平普遍低下之间的根本性矛盾所导致的。绝大多数公示语的英语译文出自非英语专业人士之手,有的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有的是牌匾制作行业的美工设计人员。还有相当数量的翻译错误是毫无英语能力的人使用翻译软件造成的,如2012年初沪陕高速崇启大桥休息区曾将“公共卫生间”译作 Between Public Health。③经查,这正是当时“谷歌翻译”工具的自动翻译结果(现在该工具提供的译文已改为 Public Toilet)。解决这一根本性矛盾的措施无非有三:一是加强英语教育,全面提高国民的英语能力,这是能够彻底解决问题的“治本”措施,但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发挥效能;二是设立专业机构专司公示语英文翻译,为社会提供翻译服务,但这属于市场手段,在公示语规范意识普遍匮乏的现阶段,相关市场需求尚未形成;三是为公共服务领域的英文使用提供译写方面的参照标准,同时依据标准加强对公示语英文译写不规范现象的检查与整改,这是现阶段具有可操作性的选择。


②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一届三次会议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十一届三次会议。

③见

http://society.chinaso.com/detail/20151224/1000200032889601450947567396397777_1.html。


4

影响《英译规范》的语言意识

    意识是语言社区关于语言的认识、对待语言的态度(李宇明,2016),是语言社区对语言本身和使用的信念(博纳德·斯波斯基,张治国译,2011)①。语言意识对语言实践以及试图改变或影响语言实践的语言管理具有重要影响。②影响《英译规范》的语言意识是我国社会对公共服务领域英语使用的各种不同看法、认识和态度。


①张治国在博纳德·斯波斯基(Bernard Spolsky)的《语言政策——社会语言学中的重要论题》的中文译本中将语言意识译作语言意识形态”“语言信仰”。

②博纳德·斯波斯基(Bernard Spolsky,张治国译,2011)认为,语言实践、语言意识形态(语言信仰)、语言管理(语言规划)是分析语言政策的三要素,这三个要素是三位一体的,即彼此依赖而又互相独立。


4.1

语言意识的多样性

    我国社会对公共服务领域英语使用的看法、认识和态度复杂多样,主要涉及外语在我国语言生活中的功能地位问题、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外语使用的关系处理问题、中英语言接触问题,以及对强势英语的态度、对公示语英文译写不规范现象的态度、公示语英文译写策略选择等。有的问题认识一致(如对公示语英文译写不规范现象的负面评价),而有的问题认识多元。从价值取向的维度,可以归纳出四种语言意识:语言主权意识、语言服务意识、语言规范意识和语言资源(权利)意识。


    语言主权意识对“滥用”英语有着清醒的认识并保持警惕,断言我国社会的英语使用已近“泛滥”,对通过《英译规范》科学规划英语在我国语言生活中的功能并进一步巩固和维护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抱有较大的期待,认为保持语言的独立性才能提升国家的国际形象。


    语言服务意识对语言使用持开放的态度,关注国家在国际化进程中的语言需求,承认并正视全球化趋势下英语的国际通用地位,认为制定《英译规范》是为了方便在华外籍人士的工作和生活,改善我国的外语服务,通过服务展现国家的包容性、促进改革开放、提升国家的国际形象。


    语言规范意识是我国传统的语文雅正观在外语使用领域的延伸,关注语言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问题,认为语言规范意识是国民的基本文化素质,强调任何一种语言的使用都应纯正、地道,在翻译策略的选择上注重跨文化交际,对改变“中式英语”要求强烈。


    语言资源(权利)意识对语言变异持包容的态度,将各种语言及其变体视作资源,认为语言的变异及语言变体的存在不仅有其客观必然性并且是有价值的,应当关注不同语言及其变体的母语使用者的语言权利,反对语言纯净主义,对创造“中国英语”③并使其成为英语的全球区域变体之一,进而提升我国在国际空间的文化影响力抱有热情。


③“中国英语”(China English)不是“中式英语”(Chinglish),“中式英语”不符合英语的规律和习惯,是不地道的英语,而“中国英语”是规范的英语。程媛(2007)在综述国内学者关于“中式英语”和“中国英语”的研究情况时指出,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英语是以规范英语为核心,用来表达中国特有的事物与现象的一种英语变体,它是英语国家使用的英语跟中国特有的社会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是国际使用型的英语变体。


4.2

多样性的语言意识对《英译规范》的影响

    多样性的语言意识对《英译规范》的影响聚焦于公示语英译策略的选择。不同语言意识在以下问题上形成了交锋:(1)公示语原文中具有实际意义的语言信息是否都要翻译出来提供给有需求者;(2)中国地名中有实际语义信息的成分(如“××山、××机场、××桥”中的“山机场桥”)应当使用汉语拼音转写还是应当用英文翻译;(3)公示语原文的文学性是否需要保留,如“小草微微笑,请您绕一绕”是根据原文用英文进行文学性的二度创作,还是套用Keep Off the Grass等英语国家的使用习惯;(4)在美国英语和英国英语的不同英语变体中如何选择;(5)英文书写规范的问题要不要涉及,本规范是否以及能否为英语做正字法;(6)国内已有的使用习惯要不要照顾,本规范提供的参照性规范译文是否需要同国家标准委、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委员会等颁布的相关规范标准中的所列译文保持一致;(7)“附录”部分的公示语英文译写示例是否需要总量控制;等等。《英译规范》在各种语言意识的协商互动、交锋妥协中做出的选择体现为下文要讨论的制定原则。


5

《英译规范》的制定原则

    《英译规范》的研制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从2011年5月启动到2015年11月各分则报批国家标准委,前后历时四年有余。其主体工作是众多中英文专家、翻译专家、语言政策与规划专家共同为数千条公示语个案选择、确定参照性的规范英语译文。不同个案之间表现出的共性问题,成为译文选择时的原则性问题。研制组确定原则的过程,受到了我国社会对公共服务领域英文使用的各种语言意识的影响,最终确定的制定原则是各种语言意识的统筹兼顾与综合体现。这些原则大多转化为“正文”的规定,进一步成为我国公共服务领域英文使用的基本原则,同时折射出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政策理念和价值导向。译文选择的原则性问题数量众多、层次不一,以政策理念和价值导向为视角,可以归纳为功能导向原则、服务导向原则、规范导向原则。


5.1

功能导向原则

    功能导向原则是指对我国公共服务领域的英文使用进行科学规划和准确定位,并将这种规划和定位体现在规范文本及其制定过程之中。根据李宇明(2008)、张日培(2009)等关于语言功能规划的最新研究成果,就我国公共服务领域的语言使用而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挥主导功能、居主体地位,英文发挥服务功能、居辅助地位。《英译规范》在以下方面体现了这一原则:


    第一,公共服务领域的英文使用是辅助与其语义相同的我国语言文字发挥信息服务功能的,因此公共服务领域不应只用英文而不用中文(即单独使用英文),并且有的场合不应使用英文 ①。《英译规范》就此作了多项规定,包括:(1)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应符合我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首先使用我国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2)党政机关名称的英文译写用于对外交流,不得用于机关名称标牌。(3)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应准确表达我国语言文字原文的含义。


    第二,为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公共服务领域的英文使用应当遵守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英译规范》就此所作的规定包括:(1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符合我国语言文字和地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地名标志应执行 GB 17733。(2)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应符合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服务信息在GB/T 10001中已经规定了图形符号的,应首先按照标准的规定使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3)汉语拼音的使用应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及 GB/T 16159的规定,可以不标声调符号。


    第三,为聚焦英文的服务功能,公共服务领域的英文使用应当以“对外服务现实需要、确有必要”为前提,而不应不做区分地将所有公示语都翻译成英文,以致过度使用甚至“滥用”英文。为此,《英译规范》规定“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应根据对外服务的实际需要进行”,对外服务中没有现实需要的不应翻译。根据这一原则,研制组对初期收集到的拟用于“附录”部分示例的2万余条公示语基础语料逐一进行了服务功能判断和必要性甄别,舍去了相当一部分因文化差异实际上不具对外服务功能的公示语,如“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顾客为先,服务至上”等。


①研制组认为,不应单独使用英文和有的场合不应使用英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外语语种的使用政策。


5.2

服务导向原则

    服务导向原则是指促进公共服务领域的英文使用切实发挥好准确、便捷地传递各类公示信息、服务信息的功能,为不懂汉语但懂英语的在华外籍人士提供语言服务。《英译规范》在规范文本的结构体例、公示语的翻译策略等方面体现了这一原则:


    第一,在规范文本的结构体例方面,通过“附录”为各服务领域的3 700余条公示语提供了参照性的规范英语译文,最大限度地提供语言服务。研制组为此建设了包含2万多条公示语语料的数据库,基础语料来源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青岛、广西、广东、陕西9个省市2006年以来陆续颁布的英文译写地方标准①,以及《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T 5768.2-2009)、《旅游景区服务指南》(GB/T 26355-2010)、《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 27917.1-2011)、《邮政业术语》(GB/T 10757-2011)、《邮政业务词汇》(YZ/T 0005,各部分)等与公示语、服务信息等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研制组进而对这些基础语料进行了加工处理,包括语义排重、原文改写以及英文使用需求分析(必要性审核)等,最终确定的3 700余条反映了领域语言生活的特点,系统且较为充分地考虑了各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示语使用需求。


    其中,《第9部分:餐饮住宿》列出了餐类、菜类、菜系名、烹饪方法等条目,但未就中文菜名进行英文译写示例。中文菜名英文译写虽然具有一定的使用需求,但由于往往含有特殊的中国文化内涵,难以确定统一的标准译文,可以通过其他适当的方式提供英文译写方面的咨询服务,但不宜列入国家标准。


    第二,就公示语的翻译策略而言,服务导向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具有实际意义的语言信息都翻译出来提供给有需求者,相关规定包括: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在遵守我国语言文字和地名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台、站、港、场,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根据对外交流和服务的需要,可以用英文对其含义予以解释”;场所和机构名称中除专名和通名以外的序列、方位、属性、特点等修饰成分用英文翻译。二是译文“通俗易懂,便于理解,避免使用生僻的词语和表达方法”,这既在“正文”部分作了原则性规定,又在“附录”部分的翻译实践中予以贯彻体现。三是简洁、醒目、快捷地表达和传递相关公示信息,在3700余条参照性译文中,能用单词的不用短语、能用短语的不用句子,CAUTION、WARNING 等单词全部大写。此外,至少在《英译规范》所列的公示语范围内,排除了文学翻译,中文原文带有文学性的也改写为同义的祈使单句,如将“来也匆匆,去也冲冲”改写为“便后请冲水”,将“小草微微笑,请您走便道”改写为“请勿践踏草坪”,这既是考虑到语言使用的经济原则,也是为了避免因文化差异而导致信息误解。


    第三,服务导向原则不仅体现为对最终服务对象(在华外籍人士)的需求关切,还体现在努力为中间服务对象(规范使用者,如英文标牌制作者、语言管理者等)提供使用便利。如:对数量众多的公示语译法示例以特定领域语言生活场景的转换为视角进行分类和排序,以便使用者检索;对公共标志中的字母字体、标点、空格、断行等做出细致的规定,提出具体的建议,并在作为示例的译文中严格执行,以便使用者“按图索骥”地直接使用;对同一公示语在不同情境中应使用不同译文的情况,逐一做出具体说明,以免使用者混淆。


①这些地方标准中的语料大多基于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使用需求。


5.3

规范导向原则

    规范导向原则是指确保关于公示语英文译写的规则设定以及3 700余条公示语参照性译文符合英文的语言规范和使用习惯。这是《英译规范》目的宗旨的内在规定性原则。规范的制定者为此采取了多项措施,如:不仅组建了专司调研起草工作的研制课题组,还成立了由国家语委主任亲自担任顾问、由近30位各界专家组成的专家委专司质量鉴定与审核,全程介入课题组的研制工作;坚持“开门定规范”①,在不同范围内广泛、多次征求意见,研制过程历经“工作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鉴定稿”“送审稿”“报批稿”五个大的阶段,各部分、各阶段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总计超过2 000条。《英译规范》及其制定过程中对这一原则的贯彻落实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规定公示语英文译写“应根据信息的内容和意图等意译,并尽量使用英语国家同类信息的习惯用语”。在《英译规范》所列的公示语范围内,研制组坚持采用“套用”的翻译策略。这是兼顾服务导向原则和规范导向原则的重要策略,“套用”的译文一定是以英语为母语或主要外语的外籍人士最为熟悉、传递信息最经济、最高效的译文,同时也确保符合英语的语言规范和使用习惯。为此,研制组通过实地考察、网络搜索等多种手段收集了大量英语国家或地区的公示语实例,研制组有关成员还编著出版了收集数千条北美地区公示语实例的《常用标志英文译法手册》(杨永林2012);同时就每条规则设定以及3 700余条译法示例逐一听取了多位以英语为母语的语言专家的意见。《第1部分:通则》颁布后,社会对“更换尿布处”的参照译文一度提出质疑,研制组提供了大量英语国家的使用例证支撑了译文的规范性。


    第二,确保“附录”部分的3 700余条参照译文严格执行“正文”部分所设定的各项规则要求,同时在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保持一致。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名词原则上使用单数,除非明确指向一个以上的对象以及英文使用习惯上必须使用复数的。(2)原则上不使用定冠词,除非英文使用习惯上必须使用的。(3)一般使用名词作定语,即“名词 + 名词”格式,但英文使用习惯中的固定搭配除外。(4)指示指令类服务信息中Please的使用根据指令内容、要求的强度决定,不根据中文中有无请字来决定。涉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不用Please;一般性的提醒事项,中文中有“请”字的,可以使用Please。(5)为保证中英文一致,服务设施的类名,如“售票处”的“处”和“员工通道”的“通道”等一般应译出,并在括弧内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省略不译。


    第三,为使用者提供多种译文选择。这是由于:(1)作为国际通用程度最高的语言,英语在全球多个地区形成了地域变体,并且英语是“唯一没有学术机构加以规正的大语种”②。也就是说,英语的语言规范是习惯法,因此同一公示语在全球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使用习惯,并都具有一定的通用程度,在此情况下,“遵守规范”与“尊重差异(变异)”成为语

言规范的一体两面。(2)世界上任何两种不同的语言之间都不可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汉英之间有“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等各种复杂的对应关系,在此情况下,为某些具有复杂对应关系的公示语提供多种英语译文成为翻译规范的内在要求。鉴于上述两种情况,《英译规范》“附录”部分的译法示例不乏列有多个英语译文的公示语条目,所列多个译文的排序反映了通用程度的高低。同时,《英译规范》规定“同一事物或概念,英语国家用不同词语表达的,选择国际上更为通用的英文词语”“同一词语,在英语国家有不同拼写方法的,选择国际上更为通用的拼写方法”“同一场所中的词语选用和拼写方法应保持一致。如baggage和luggage(行李)都有一定的通用程度,各机场、车站等可以任意选择一个使用,但同一个机场或车站内使用的拼法应保持一致。


①引自李卫红《规范外文译写 做好语言服务 为国家的改革开放事业做出贡献在〈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 • 英文〉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2011年8月29日。具体内容参见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 les/moe/s6152/201201/129766.html。

②引自 http://edu.sina.com.cn/en/2016-02-09/doc-ifxpfhzk8883604.shtml。


6

《英译规范》政策价值

    《英译规范》是我国新时期语言文字领域重要的政策实践,对我国外语使用政策及其理论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第一,《英译规范》对我国外语使用政策及其理论发展具有标杆性意义。外语使用政策包括使用场合政策和使用规范政策。前者是关于特定场合“当用”“可用”还 是“禁用”外语的政策,后者是关于“当用”“可用”场合中的外语译写应当合乎规范的政策。在《英译规范》颁行之前,我国的外语使用政策及其实践处于碎片化状态:关于使用场合的政策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语言文字使用暂行管理规定》),关于使用规范的标准散见于不同的规范标准(如《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列出了各图形标志的英语译文);上海市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北京、上海、广西、广东等省市针对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大型国际活动的语言服务需求,制定颁布了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的地方标准,并依据标准开展了公示语英译检查整治活动。显然,上述外语使用政策及实践具有明显的领域或地域局限性,《英译规范》努力对这些碎片化的政策规定与实践进行整合。作为一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其本身就体现了对使用规范的政策追求,同时又通过相关规定就外语使用场合政策进行了初步而有价值的探索,从而成为我国外语使用政策及其理论发展的一个标杆。这些探索对国内的外语使用管理已经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第1部分:通则》颁布后的2014年9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外文使用的省级政府规章《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其中关于“国家机关的名称牌禁止使用外国文字”“公共场所的招牌、告示牌、标志牌等禁止单独使用外国文字”“公共场所的标牌、设施上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外国文字译写规范;没有相关译写规范的,应当符合外国文字的使用习惯和国际惯例”等,其核心规定的立法依据均来自《英译规范》。


    第二,《英译规范》对我国语言政策及相关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英译规范》对公示语的类型分析、采用的公示语翻译策略以及对3 700余条公示语的翻译实践,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公示语翻译理论,并将推动相关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发展。《英译规范》对公共标牌上使用的外语的译写规范问题的关注,拓展了语言景观理论的研究视野,该理论主要考察某个地区或区域公共与商业标牌上语言的可见性与突显性问题(尚国文、赵守辉,2014),而规范性问题同样值得该研究深入分析其内在的语言意识及政策动因。《英译规范》对列入示例范围的公示语语料的遴选、在多种不同语言意识的综合影响下采取的翻译策略,对构拟语言翻译政策的理论框架等提供了实践例证。该框架至少应当包括在主导性语言意识影响下的三项选择:源语言及其内容(原文)选择、翻译策略选择、目标语言(语种)选择。而这三项选择都具有国家战略意义,在诸如“一带一路”建设、大国外交、周边外交、民族和谐、中国文化走出去等不同导向下,选择的结果各不相同。


7

结语

    由于受到多种不同语言意识的综合影响,《英译规范》也还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局限性。如中国地名译写不统一的问题未能彻底解决,同一地名,比如“首都国际机场”,地名标志中的汉语拼音 Shoudu Guoji Jichang 与地名标志以外对外服务场合中的英文解释Capital International Airport 将使服务对象感到困惑。类似的情况还有语言主权占主导意识的地名(路名)标志和语言服务占主导意识的交通指示牌中对同一地名、路名的译写方法不一致,与公民英语教学中对中国地名的译写习惯也不一致的问题。又如3 700余条公示语英文译写示例绝大多数采用了“套用”的翻译策略,但仍有相当一部分英语国家没有同类信息的公示语,采用了其他译写方法,这些方法以及对一些细节问题的处理原则有待进一步归纳总结和理论探讨,并通过合适的方式上升为译写原则和规定。


    此外,《英译规范》是推荐性标准,其贯彻实施有赖于全社会公示语英文译写规范意识的普遍确立,解决公示语英文译写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更需要规范实施部门加强对本规范的宣传推广,以及依据本规范的监督检查和语用管理,构建一个适应我国社会结构特点的关于公共服务领域英文(包括其他外文)使用的现代治理体系。


    总之,体量庞大、内容丰富的《英译规范》源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语言生活中英语使用的实际需求,我国社会对公共服务领域英语使用的各种不同语言意识(看法、认识和态度)综合而成的压力正是规范制定的原动力,其制定过程及最终成果是多样化语言意识互动协商、交锋、妥协的产物,它本身就构成了语言管理的具体行为,对我国外语使用政策实践及其理论发展具有标杆性意义。但它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推广应用还需要加强策略研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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