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该从何时开始起算?

孙自通 孙自通频道 2021-06-11


金融审判实务系列第41篇

一、问题由来


关于保证期间起算的问题,笔者之前曾经写过几篇文章《保证人诉讼时效何时起算?——保证期间VS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如何起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保证期间约定成2年还是3年?——超过3年是否有效》等文章。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我们今天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在保证反担保中,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当如何起算。


备注:本文仅讨论本担保为保证担保。

二、目前的主流观点


目前的主流判决认为:反担保又被称作求偿担保,是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实现追偿权的一种担保,保证人代偿后才享有对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保证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三、典型判例


案例1:什邡市龙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市三星堆汽车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债务追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78号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保证人已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二者适用的起算规则不同,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欣融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前代偿本案所涉借款。故本案反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应从该日起计算。


案例2: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苍晓刚与被上诉人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担保合同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166号


【裁判意见】


四川高院认为:反担保的主债权是担保人向债务人承担责任后享有的向反担保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反担保债务80万元没有约定履行期间,考虑到保证期限的设置是为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宜以反担保债务80万元债务最终确定之日确定主债务届满之日,即自2012年9月19日起算两年止。

本文首发微信公众号“老孙聊风控”,老孙聊风控为孙自通老师的个人微信公众号,与信贷业务相关,内容涵盖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法律实务、逾期清收等方面。业务交流请添加孙自通律师个人微信,微信号:zitongsun。

长按识别二维码获取更多优质内容

往期精彩回顾
1、保证期间如何起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
2、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 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4、银行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借款人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5、不是所有的保证之债都是个人债务,如果跟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也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保证期间约定成2年还是3年?——超过3年是否有效?
7、保证人能否以没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8、诉讼时效届满,借款人部分还款,能否恢复或复活剩余债务诉讼时效?
9、股东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0“唯一住房”真的不能执行吗?——历史沿革+法律规定+16个最新案例!
11、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来还款?(附9大典型案例)
12、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的房屋或土地抵押,是否有效?
13、未经配偶同意,擅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附34个案例,建议收藏)
14、民办学校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这下终于清楚了(附14案例)
15、借新还旧,需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无还本续贷”模式下抵押风险防范!
16、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是不是借款到期抵押也就到期了?(附6大案例+解读)
17、最高院: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无法收回,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附4大典型案例)
18、注意了!明知是借名贷款还放款,名义借款人不仅可能免责,担保还可能无效!(12大案例+风控建议)
19、违规发放贷款,即便贷款全部收回,仍可能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
20、律师费与利息之和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能否获得法院支持?(附16典型案例)21、银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 超过部分能否获得法院支持?(附典型案例)
22、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保证担保,法律效力如何?(附7大典型案例)23、保证人死亡后是不是人死债消?——制定授信方案不要忽视这一细节!24、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要求其配偶一起偿还?25、第三人名下房屋或土地,民办学校在实际使用, 抵押是否有效?26、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设定抵押, 抵押是否有效?(附35个案例+8条实操建议)27、借款合同展期,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附8大典型案例)28、出借人委托第三人将钱支付给借款人,法院是否支持?
29、借款人死亡,利息能否继续计算,保证人能否要求能免除保证责任?30、办理了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31、出借人与借款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32、抵押人死亡,抵押权是否继续有效33、公报案例: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将消灭,抵押人要求涂销抵押登记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34、主债权转让,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是否继续有效?35、银行通过单笔转让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或普通企业,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6、第三人抵押人不知是以新贷偿还旧贷,能否要求免责?(附最高院判例)37、最高院判例:行长以个人名义为过桥贷款提供担保,应认定为职务行为,银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8、债权人撤回对部分保证人的起诉,其他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附最高院3个案例)39、最高院判例:债务人的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是否必须先以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40、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