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单位不能提供公房相关档案资料是否应在承租人变更问题上与申请人存在恶意串通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36-2总第247)
房管单位不能提供公房相关档案资料是否应在承租人变更问题上与申请人存在恶意串通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公房管理单位不能提供变更承租人相关档案材料,是否影响法院在确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无效纠纷中的判定?
——张1等与张2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公房承租人 确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 档案材料 诉讼时效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变更公房承租人
【要点提示】
房管单位不仅是租赁合同关系中的出租人,同时还是公有住宅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法保留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办理更名手续时所需的全部文件。本判例中,由于其他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变更公房原承租人时不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法院认为其在证明申请人与公房管理单位恶意串通上,未能完成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该单位明知其享有居住权益仍然不向其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证明责任并未转移至房管单位一方。
【当事人信息】
原告1:张1(原承租人长子、上诉人)
原告2:张2(原承租人次子、上诉人)
被告1:张3(申请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之子、被上诉人)
被告2:北京某房投资管理公司(房管公司、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张4夫妻生育子女5名,即张1、张某某、张3、张2、张×1。诉争房屋原承租人为张1、张2与张3之父张4。1988年5月,张3在诉争房屋结婚并一直居住至今。1988年8月,张4去世。后张3将诉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
1995年5月1日,张3与房管公司再次就上述房屋签署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张1、张2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管公司与张3于1988年签署的《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一审:驳回张1、张2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管理单位未入户调查共同居住人即变更公房承租人,是否可推定其与申请人存在恶意侵害第三人利益的主观意思联络?
【详见本公众号2018年5月3日推文】管理单位未入户调查共同居住人即变更公房承租人,是否可推定其与申请人存在恶意侵害第三人利益的主观意思联络?
二、房管单位不能提供公房相关档案资料是否应在承租人变更问题上与申请人存在恶意串通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公房承租人变更及租赁合同)签订行为系房管公司与张3所为,张1、张2无从知晓;房管公司不仅是租赁合同关系中的出租人,同时还是公有住宅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法保留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办理更名手续时所需的全部文件。据此,在恶意串通签订合同的事实认知上,张1、张2一方与房管公司、张3一方在此明显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故不宜要求张1、张2一方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达到完全确凿无疑的程度。然而,张1、张2作为主张事实的一方,仍然负有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张1、张2至少应当证明房管公司明知其享有居住权益仍然不向其征求意见。而事实上,张4去世后,在张1、张2未在诉争房屋居住的情况下,难以苛责当时的公房管理单位通过入户调查等手段向其了解情况并征求意见。张1、张2未能完成最基本的证明责任,故证明责任并未转移至房管公司一方。据此,房管公司未能提供相关档案资料,不论出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失职,仍不能以此径直推定房管公司与张3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公房管理部门对于相关档案材料管理不当,性质如何认定、应承担何种责任?
【详见下文解析...】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易居房产律师团 原创声明
所有标注“原创”文章案例均选编自易居房产律师团队亲办或法院公开裁判的真实案件,并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如相关依据有所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
法律咨询电话:13911056513
Email:13911056513@139.com
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合照
专注房产十三年
专业房产争议解决
易居房产律师团订阅号
易居首席张涛律师订阅号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文章
更多原创文章,在本订阅号“查看历史”
☞管理单位未入户调查共同居住人即变更公房承租人,是否可推定其与申请人存在恶意侵害第三人利益的主观意思联络?
☞房屋抵押权基础案件已进入再审,法院处理当事人另案再诉抵押合同无效是否构成二次受理和审判?能否同案解决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解除问题?
☞出卖人与第三人设定的抵押合同给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障碍,法院会如何裁判?
☞出卖人在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就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银行对房屋的产权进行形式审查后即设定抵押权,是否可以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房价上涨借名买房引发利益冲突,出名人先过户他人再借款抵押,借名人能成功维权吗?
☞宅基地补偿款及优惠购房面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恶意串通借款将已出售房屋抵押,买受人诉请合同无效法院支持吗?!
☞对实际居住人的补助非对被拆迁房屋灭失的补偿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利益!
☞非农业家庭户口无法自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虽新建、翻建房屋遇拆迁仍不能完全享有区位补偿?!
☞因新政增加460万首付,买受人能否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定金?
☞购房限贷政策致买方贷款比例下降,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卖方返还定金!
☞房屋被冒名委托出售且又设立抵押,原业主要求消除抵押、恢复产权登记法院如何处理?
☞房屋被冒名委托且出售,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无效还是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
☞出卖人在网签后将房屋抵押贷款影响过户,法院判抵押登记撤销!
☞开发商一房二卖,已经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的在后买受人能否对抗在先买受人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对抗已支付房屋大部分价款的买受人的交付、过户请求权?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而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请求开发商协助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出卖人协助办理银行贷款附随义务约定不明确,不宜强制履行?!
☞过户期间已届满,卖方以买方购房资质审核、网签、付款时间均逾期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法院为何仍判决继续履行?
☞网签合同与实际成交情况不符,卖方拒绝签字行为正当不构成违约?!
☞买受人因房产政策调控诉请解除合同、明示不再履行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如何判定政策影响及当事人责任?
☞均认为对方违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一方要求判决解除、另一方要求确认解除,法院该如何裁判?
☞出卖人未收到首付款拒绝在交付确认函上签字而至后续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是否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责任?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主张《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建立在虚假债权基础上,法院该如何认定、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