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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留华|信念规范的经济之维:对“实用性”的一种解读

张留华 社会科学杂志 2021-09-21

克里福德和詹姆斯的信念伦理之争,不仅是当代“信念规范”研究的敲门砖,更关乎我们对以詹姆斯为代表的古典实用主义本身的理解。通常认为,不同于以克里福德为代表的证据主义者,詹姆斯强调信念的实用效果。但是,何谓“实用性”常常成为哲学上新的争论焦点。为避免对詹姆斯作“意志主义”或“相对主义”的误读,也避免由证据主义与实用主义之争滑向科学与道德的对立,我们需要在实用主义鼻祖皮尔士所谓“探究经济性”的意义上重审古典实用主义所谓的“实用效果”。如此来看,詹姆斯对所谓“证据主义”的质疑,并非抛弃证据之用,其要义在于:任何对于“证据充分性”的适当解读,都不应该否认信念规范具有一种经济之维。这其实是古典实用主义方法论的中心旨趣。

作者简介:张留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刊载于《社会科学》2020年第9期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古典美国哲学的方法论旨趣”(项目编号:17YJA720005)、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逻辑推理的证成困境及其当代进路研究”(项目编号:17PJC036)的阶段性成果


信念规范所关注的问题是:哪些信念是好的,哪些是不好的,或者说,哪些信念属于“相信过多”(over­beliefs),哪些属于“相信不足”(under­beliefs)。而克里福德(W.K.Clifford)和詹姆斯(W.James)关于信念伦理(ethics of belief)的一组争论文章,可谓“信念规范”研究的当代入门读物。重审这场争论(下文中记作“C-J之争”),不仅仅关乎后人对争论各方的得失评价,更重要的是牵涉我们对以詹姆斯为代表的古典实用主义本身的再理解。如果说“注重实用性”是很多人对于实用主义哲学的共同评价的话,“到底何谓实用性”则是我们关于实用主义之定位的最常见争端。本文提出,倘若把实用主义鼻祖皮尔士(C.S.Peirce)的“探究经济性”思想引入到“C-J之争”中,并把“经济考量”理解为对于探究真相之所需时间、精力、资源等成本代价的严肃对待,我们将发现,作为一位古典实用主义者,詹姆斯对所谓“证据主义”的质疑,并不是抛弃证据之用,其要义在于:任何对于“证据充分性”的适当解读,都不应该否认信念规范具有一种经济之维,这其实是古典实用主义方法论的中心旨趣。


01

从克里福德的“信念伦理”谈起


哲学界或许有人不知克里福德是谁,但在当今强调理性和论证的时代,想必很多人都听过这样一句话:“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基于不充分的证据而去相信某种东西都是错误的。” 这句措辞异常严厉、颇具启蒙之风的格言正是出自克里福德,在相关文献中甚至直接被称作“克里福德原则”。它最早出现在克里福德于1877年发表在《当代评论》上的《信念的伦理》一文中。而本文所要讲的信念规范问题及其争论,也主要是由该文引发的。

众所周知,我们在经验世界中看到、听到或感觉到什么,并不意味着我们就相信什么。当我们说相信时,往往意味着我们已经超出所见、所闻、所感之界线在断定新内容。这其实正是信念之不同于纯粹感知的本质。但是,信念之超越感觉经验范围,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便相信。这其中应该有一种“规范”,用克里福德的话来说,就是“信念的伦理”。为了彻底看清克里福德所倡导的“信念伦理”到底是什么,让我们专注于其在文章开头所讲述的一个具有思想实验或“直觉泵”之功能的故事:

一位船主准备派一艘船送一批移民出海。他知道:这艘船老旧,在一开始建造时就不怎么好;还知道这艘船曾驶向很多海域,遭遇过各类天气,也经常要做一些修修补补。他一直怀疑,这艘船是否还能再出海。然而,在起航前,他成功克服了此前因为怀疑而产生的忧郁心情。他心想,这艘船多次航行,经历暴风雨,一直都是安全返航的,因此没必要认为这次出海就不能安全返航。最终,他心悦诚服地确信:他的这艘船完全可以出海。看到他的船离开时,他心情轻松愉悦,希望船上那些背井离乡的人能在全新的家园梦想成真。后来,这艘船沉没在大海中,杳无音信。


这个故事里当然可能有一些涉及当时社会法律的实际问题,不过暂且假设我们只是一位普通的旁观者。凭着一颗是非之心,我们该怎么看这位船主呢?克里福德坚定地告诉我们:“毫无疑问,他对船上所有人的遇难感到十分愧疚。应该承认,船主真的相信他的船安全可靠;但是,他内心的真诚确信无法给予他任何帮助,因为基于他所面对的证据,他无权去相信(no right to believe)。”这里的重点不是船主会不会因为灾难而感到愧疚,而是他有没有权利去那样相信。为此,克里福德补充说:“假设这艘船最终并没有出现不可靠的情况,那次航行安全到达,并且后来很多其他航程也都很安全。这可以让船主少一些愧疚吗?丝毫不能!行动一旦完成,它就永远是对的或错的;任何一次偶然未出现的好的或坏的结果,都不可能改变这一点。这个人不可能会是无辜的,他只是尚未被调查到。对错问题跟信念的源头有关,不涉及信念的内容;跟当时的信念是什么无关,只跟他如何获得信念有关;跟信念最终被发现是真还是假也无关,只跟基于所面对的证据他是否有权相信有关。”

正是在经过一系列类似的案例分析之后,克里福德道出了那句在后来哲学家中乃至整个知识界中广为传颂的话:“总而言之,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基于不充分的证据而去相信某种东西都是错误的。”认识论哲学通常认为这句话可以作为证据主义的基本信条。需要提及,《信念的伦理》是一篇内容较为丰富的论文。从整篇文章来看,这句话并不是克里福德的全部结论,此外他还重点论述了权威的分量等相关问题。不过,鉴于本文讨论的主题,我们将就此转入詹姆斯对于“克里福德原则”的回应。


02

詹姆斯回应“信念伦理”


很大程度上,是在克里福德《信念的伦理》一文的触动下,詹姆斯于1896年发表了著名的《相信的意志》一文。詹姆斯并没有打算反对克里福德的所有论点,但正如该文标题所示,他试图至少在某些场合下以“相信的意志”(the will to believe)来取代克里福德所谓的“相信的权利”(the right to believe)。对于“相信的意志”的承诺,使得詹姆斯在信念规范问题上站在一个与克里福德对立的阵营中。

詹姆斯一文截取了克里福德文中以上述格言结束的一长段激情洋溢的文字,以表明后者属于自然科学家阵营中处处强调怀疑之责任(the duty to doubt)而反对意志力于信念之作用的典型代表。他承认,自由意志和单纯的愿望的确对于我们相信什么而言不过是“马车的第五个轮子”,“然而如果有谁由此便认为,智识(intellectual insight)就是愿望、意志和情感偏好除去之后所余下的东西,或者在此之后的纯理性才是确定我们意见的那种东西,那么,他就是罔顾事实而空谈了”。因为,“实际上,我们发现自己相信东西,却几乎不知道如何或为何相信。……譬如,我们对于真理的相信,相信存在着真理,相信我们的心灵与真理是彼此匹配的……我们想要拥有真理;我们想要相信,我们的实验、研究和讨论必定能把我们不断推向一种越来越接近真理的立场,而且我们同意沿着这样的路线把我们的思想争论到底。但是,如果一位皮浪主义怀疑论者问我们是如何知道这一切的,我们的逻辑能给出答复吗?不,当然不能。这只是一种意志力在对抗另一种意志力——我们想要基于一种信任或设定来追求我们的生活,但对他来说,这种信任或设定却是他所不愿意做出的”。基于这些常被忽视但的确人人会接受的事实,詹姆斯提出了一种新的观点:“我们的激情力(passional nature)不仅可以合法地而且必须在不同命题之间去做选择,只要那是一种本性上无法基于理智根据(intellectual grounds)而决定的真实选择;因为,在这些场合下,说‘让问题开放着,不作决定’本身就是一种带有激情的决定——就像肯定或否定之类的决定——而且它同样伴随着失去真理的风险。”

在意见问题上,我们常常面临着类似的选择:或是“我们一定要知道真理”,或是“我们一定要避免错误”。二者通常被认为是同一条探究法则,但是,詹姆斯向我们提示:“‘相信真理!’‘避开错误!’……是具有实质差异的两条法则;当在它们之间选择时,最后会对我们整个理智生活赋予不同的色调。我们可以认为追求真理是首要的,避免错误是次要的;或者,我们也可以转而把避免错误视作更具必要性的,而真理只是碰运气。”詹姆斯对于克里福德本人的“自由选择”表示同情,但他丝毫不认为那是我们唯一的路径。“克里福德……劝告我们要走后一种路线。他告诉我们,什么也不要相信,让你的心灵永远悬着,不要因为基于不充分的证据下结论而招致可怕的风险,使得我们相信谎言。不过,你也可以认为,出错的风险与真正知识的福祉相比属于很小的事,因而准备好在你自己的研究过程中多次受骗,却不愿把猜对的机会无限期推延下去。我本人是无法与克里福德站在一道的。”不仅不愿跟着克里福德的路线走,詹姆斯甚至认为,就现实的人类及其所生活的世界而言,不同于克里福德的那条路线或许反倒是更合适的:“从生物学上考虑,我们的心灵可能产生错误也可能产生真实,那些说‘永远什么也不相信,也比相信谎言好’的人,不过是表明了他们自己特别害怕成为上当者。……对于我自己来说,我也害怕受骗;但是我相信,这个世界会发生很多比受骗更糟糕的事情:因此克里福德的劝告在我听来是完全不切实际的。他就像是一位将军通知他的士兵:宁可永远不要投入战斗,也不要受一次伤。我们对于敌人的胜利或是对于大自然的胜利,都不是这样取得的。我们的错误,肯定不是那样十分庄重(solemn)的事情。在一个我们尽管加倍警惕但肯定依然会出错的世界上,某种轻松心态(a certain lightness of heart)似乎要比他们那样过于紧张更加健康些。”

鉴于詹姆斯指出不同于克里福德的另一种选项的可行性,很多人将不得不承认在探究一开始的确存在“为避免受骗而思考”还是“为获得真理而思考”这样的由意志力参与的“初始”选择。但在此之后,那些与克里福德站在一道的人或许想坚持:即便一个人可以凭着意志力而拥有另一种选项,毕竟克里福德那样的选项应该更好一些,因为我们可以完全不必考虑“为避免错误而错失真理”的机会成本,晚一点相信一个真理也无所谓,只要我们坚持在所有客观证据就绪之前绝不做任何决定,这样至少可以避免我们相信虚假的东西。对此,詹姆斯指出:在科学研究以及一般的日常事务中,我们的确差不多可以这样“不计后果”。譬如,科学研究中,对于一个假说,我们可以一直等待充分的证据材料,并不必急着下结论或直接就相信它,也不担心“错失真理”会带来什么重大结果。事实上,相信或不相信这个假说,对于我们的生活往往是无关紧要的,根本不存在“基于虚假信念而行动也比什么都不相信要好”的情况。类似这样的场合,显然不同于一位追求胜利的将军所在的战场,甚至也没有法庭上的诉讼时效性。不过,詹姆斯提醒我们注意:在科研之类的情境下,我们面对的选择大都不是时间紧迫或事关重大的,因而并非属于所谓的“真实选择”。而当谈到我们的道德生活和宗教信仰时,我们相信或不相信,往往成为一种真实的选择情境。在这些情况下,你的选择(即相信与否)本身会带来不容忽视的后果,进而产生新的事实。“譬如,‘你喜欢我吗?’你到底是否喜欢我,这取决于是否在大量的场合下我对你让步,愿意假设你一定喜欢我,并向你表示我的信任和期望。在这些情况下,使得你开始喜欢我的,正是我之前对于‘你的确喜欢我’的相信。而假若我疏远你,拒绝做出任何让步,一直到我掌握了客观证据,一直到你做出绝对主义者所谓的那种倾向于迫使我赞同的事情,那么,十有八九你永远不会喜欢我。有太多女人的心就因为某一位男人乐观地坚信她们一定是爱他的而被他征服!这样的男人不会认同‘她们不可能爱他’这样的假说。”总之,鉴于“真实选择”情境下不同的选项(假说)时间紧迫且事关重大,我们显然值得冒险,可以在“科学证据”之前先相信一些东西。

带着詹姆斯的例子,再次回到克里福德的那句名言,我们现在可以说:在承认意志力的作用下,正如我们无法从纯理性上阻挡“绝对怀疑论”一样,我们也无法从纯理性上阻挡克里福德坚持只有等到充分的证据之后才有权相信。不过,只要我们的选择是有后果的,而且我们在乎后果,我们就会发现,克里福德关于相信权的“规条”并不普遍适用,至少在某些场合下我们有权在所谓充分证据出现以前而相信一些东西。


03

转向皮尔士:

科学探究中的经济性


“C-J之争”集中体现着当代哲学阵营之间关于信念规范的一种对立。虽然本文已经颇费笔墨,展示詹姆斯的回应及其可理解性,但我们不准备简单地得出结论说:詹姆斯的观点是对的,克里福德的观点是错的。本文之所以比较多地讨论前者,主要是因为后者在当今世界比较流行或符合很多人(尤其是读书人)的第一印象,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无需赘言。更重要的一点,本文重申“C-J之争”的主要目的在于:以此为基础,发挥和概括出一种不只是属于詹姆斯一人而是典型代表整个古典实用主义的一种信念规范理论。

我们在第二节中看到,詹姆斯在回应克里福德时,似乎愿意在纯科学领域为克里福德的“证据主义”让步,而他对克里福德的指责重点在道德和宗教领域。这使得后世哲学家在讨论“C-J之争”时将其与一般性的认识问题剥离开,有意限制于道德信念或宗教信念问题上。但是,如此专注道德(宗教)而远离科学的一个危险后果是明显的,那就是,“C-J之争”到头来似乎只是进一步强化了当代知识界的一种“陈词滥调”,即,科学与道德(宗教)的对立:前者强调证据,而后者看重情感;前者追求客观真相,而后者弘扬主观价值;前者是决定论的,而后者属于非决定论的;如此等等。且不论科学与道德的对立是否属实或是否可以当作定论,笔者在此要指出的是,这种由“C-J之争”滑向科学道德之争的结果不仅是詹姆斯本人所无法认同的,也是他同时期的其他实用主义者无法接受的。这是因为詹姆斯及其同时代的实用主义者都坚定相信科学与宗教之间是可以调和的。就此而言,任何引向科学道德对立的对于“C-J之争”的讨论至少已经偏离了实用主义哲学家詹姆斯的初衷。

有鉴于上述危险倾向,为防止仅仅从科学道德的对立来理解詹姆斯对于克里福德的回应,今天我们在重新审视“C-J之争”时有理由回归到一般意义上的“信念”规范问题。在这一方向的拓展讨论中,笔者认为,与詹姆斯同时期的皮尔士(即被詹姆斯封号“古典实用主义鼻祖”的那个人)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单从一般性的认识问题来看,在“C-J之争”中,克里福德用以支持其证据主义口号的所有“反例”(包括那个船主故事)都提到当事人(至少在克里福德看来是)忽视、抑制或有意不关注证据,而詹姆斯在回应中提示:在有些情境下,我们并未“忽视、抑制或有意不关注证据”,结果也会发现这些证据对于我们接下去要相信什么并不能给出明确指示,换言之,证据可能是“中性的”或“沉默不语”,于是我们最后不得不“选择”一种信念。关于这里的“有些情境”,詹姆斯在回应克里福德时所凸显的确实都是道德和宗教领域的例子,似乎科学(或大多数科学研究工作)是可以排除在外的。而我们接下去将会看到,皮尔士提出的认知经济理论告诉我们:詹姆斯所说的“面对证据却不得不选择相信”的情境绝非只出现在道德和宗教领域,在“科学逻辑”上同样广泛存在。

作为一位跟詹姆斯同道的实用主义哲学家,皮尔士同时也是一位像克里福德那样的数学家,此外他还是一位逻辑学家和跨越多领域的自然科学家。他一生致力于研究的主要论题之一就是“关于科学方法的方法”或曰“科学的逻辑”。在近代以来的标准意义上,科学研究本质上是提出并检验假说的过程。通常认为,如果经过这样一次次的实验检验后,基于某一假说所作的预言都符合实际,我们就可以考虑把该假说加入到“科学命题”之列。然而,一个经常在理论上被忽视而在实践中至关重要的事实是,由某一假说所作的预言通常是无限多的,而每次证实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预言都逐一进行检验,所以,最好是先考虑那些能“证伪”而非只是“证实”它的情况。正如皮尔士所言:“实验是非常昂贵的经营,不论是在金钱、时间,还是在思想方面;因而,如果一开始先从假说进行一种似乎最不大可能得到证实的正面预言,将能节省开支。因为,单靠一个实验就可以绝对地驳倒最有价值的假说,而如果仅有一个实验能证实假说,这个假说实在是不值一提。”不仅是在对于特定假说的证实或证伪方面有不可避免的经济性,其实科学家在假说的提出或选择的方方面面都存在大量的经济考量。因为,科学家们经常发现,在特定阶段所积累的观察和实验结果尽管已经很多,但现有经验材料往往不足以决定我们应该选择哪一个假说,也就是说,可能同时存在多个均具有可检验性且尚未被证伪的假说。这种情况在科学哲学上叫做“决定性不足”(underdetermination)。为此,皮尔士郑重地提醒我们注意其中的“经济考量”:“我们所提出的假说会如洪水般泛滥,然而它们每一个在被严肃考虑甚或可能视为知识之前,所必须经受的验证过程却是相当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的,因而经济因素将绝对地成为最为重要的考虑,即使还要考虑其他因素的话。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别的因素了。”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皮尔士的“经济考量”,不限于对金钱或物资的节约使用,而需要从广义上来解读,即,在科研实践中对于“稀缺性”时间、精力、资源等成本代价的严肃对待和谨慎分配。具体而言,他详细阐发的“经济原则”包括假说的简单性、便于检验、重视本能判断、诸假说之间的关联性等。由此可见,皮尔士对“经济因素”的强调并未背离科学的“求真”目标,他实际上是设法加快我们对于“真理”的发现。

皮尔士提出科学研究的“经济原则”,并不是偶然的。这一方面是他从众多成功科学实践中获得的一种“训言”,另一方面也是对于历史上奥卡姆“思维经济”原则以及马赫《物理研究的经济本质》等哲学反思的推进。1896年,在一篇题为《科研经济性》的科学史笔记中,皮尔士满怀信心地表示:“无疑存在一种关于科研经济性的学说。”他的这套理论在知识论上被概括为“认知的经济性”,在方法论上被发展为“科学的经济性”。这里不必呈现该理论及其后续发展的更多细节,且让我们回头整理一下皮尔士提出的“科研经济性”问题如何贡献于前文的“C-J之争”及其背后的信念规范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皮尔士所谓“科研的经济性”正是在补充或强化詹姆斯前文论证中一个显示让步或被视作软弱(因而也导致很多讨论者转向道德宗教领域)的关节,即,不同于日常生活中道德和宗教问题,在纯粹以求真为目标的科学研究中,我们或许会面临詹姆斯所谓“活的”选择,但往往并不存在“被迫的”或“事关重大的”选择,因此,我们不必急于决定去相信什么,一切等着证据去说话。皮尔士工作对于“C-J之争”的相关性在于:詹姆斯(基于特定的目的)可以列举但(从一般性的信念规范问题来看)并不必止步于道德和宗教领域中的那些“真实选择”情境,因为,实际上,即便是在纯粹的科学研究中,我们也经常被迫基于证据之外的东西——经济原则——做出选择。就真实生动的科研实践而言,科学共同体观察到一些不同寻常的“意外现象”,并且此前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相关实验结果,这些都可谓是“证据”,但是,由此我们能够进一步去相信什么呢?科学家当然希望提出一种假说作为自己的“信念”去解释那些“意外现象”,但是,能够解释那些现象的备选假说不止一个。更重要的是,这些彼此不同的假说,都同样得到了当前证据集合的支持。或许,我们希望将来获得足够多的证据之后再决定哪一个假说更值得我们相信。然而,在科学研究中,很多证据都不是等来的,而是要靠实验主动获取。那么,要做哪些实验才能获得“足够的证据”呢?从理论上讲,任何实验结果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我们相信或不相信某一假说。如此而言,要获得充分的证据,我们需要穷尽人类所能做的一切可能实验,从而使得我们的“决定”无限期地拖延下去。然而,如此多实验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资源等代价是科学家共同体“承受不起的”(unaffordable)。为了使科研工作不至于迷失在“无穷量的实验任务”中,科学家们必须讲求策略,或曰(按詹姆斯的用词)有点激情,决定重点去开展特定的一类或几类实验。而要做出此种决定,他们必须选择先试着采用(即暂时相信)某一“假说”。可以说,此时的选择是“活的”(因为多个假说都能得到现有证据的支持),也是“被迫的”(因为若不试着采用某一假说就无法知道接下去要集中力量做什么样的实验),还是“事关重要的”(因为一开始采用什么样的假说将直接影响我们能否快速接近真相)。这正是詹姆斯所谓的“真实选择”。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做出正确的选择,我们现在所确知的证据是帮不上忙的,而“未来的实验证据”不仅(由于尚未出现)无法起作用反倒依赖于我们当下的选择是什么。必须承认,过往以及现在的证据,作为认知“源头”,让我们重点关注那些有解释力的假说,但要从众多有解释力的假说中选择一种“好的”假说,我们必须考虑一些“非源头”或“非证据”的因素,其中主要包括皮尔士所提出的那些经济考量,譬如,哪个假说是更简单的、易于检验的、与本能判断相符的或者能与我们其他方面的假说或传统信念相融贯?正是类似的经济因素,让科学家们选择暂时采用那些具有更好“预期效果”——决不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是相对于人类科研事业的持续高效而言——的假说,并由此获得新的证据。当然,新证据可能会证伪此前的假说,从而使得我们不再相信它,转而采用其他有经济性的假说,继续开展实验。如此基于经济原则开展一轮又一轮的新实验,会发现某个假说持续得到证实且一直未被证伪,这暗示我们:它或许就是最后值得相信的那个假说。需要再次提示的是,即便此时我们在原有证据集合的基础上已经新添了大量新的证据,但是,到现在为止,我们之所以相信那个假说仍旧不是基于“充分的证据”,因为它随时可能被下一个实验意外地“证伪”,只是经济上的考量让我们觉得它现在比当初更值得相信了。从“未能基于纯粹的证据”来看,该信念的形成是带有一点“激情”的,然而,由于我们是经过严肃的经济考量才从众多可能假说中优选一个,此种“激情”也并不是恣意放纵的。


04

走向古典实用主义的观点:

“经济性”与“实用性”


在关于是否有些情境下尽管存在证据但仍需要自主选择的问题上,我们明显把皮尔士置于“C-J之争”的詹姆斯一方。这样做并无意掩盖问题的复杂性,也不想回避皮尔士和詹姆斯之间存在的其他分歧,而是为了表明我们有理由把“C-J之争”引向证据主义与古典实用主义之间(而不是科学与道德之间)的对立,本文下面将直面并回应有关二人分歧的熟悉言论,试图论证:尽管皮尔士和詹姆斯的哲学立场存在诸多差异,但我们仍有望提炼出一些属于古典实用主义的共同倾向。

关于皮尔士与詹姆斯之分歧,常被人提及的是:相比詹姆斯对“相信的意志”(the Will to Believe)的强调,皮尔士更推崇“学习的意志”(the Will to Learn)这种提法。譬如,在1898年的剑桥讲演中,皮尔士似乎直接表达了对詹姆斯某些观点的不满:“我认为,通常所谓真正意义上的‘信念’,用卡罗斯博士措辞有力的话来说,就是被视为‘永久财物’的命题,在科学中毫无地位可言。我们相信我们准备照其行事的那个命题。……但是,纯科学同行事(action)毫不相干。纯科学认可一个命题,只是将它写在打算当作前提来用的一张清单上。对于科学来说,没有什么东西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东西都不会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它所认可的命题顶多只是一些意见;而且它究竟都接受哪些命题,也是临时性的。科学研究者根本不去固守其结论。他不会为它们冒任何风险。我承认,他习惯上将其中某些称作固定真理;但那仅仅意味着今天还没人能够对这样的命题提出异议。有可能,某个指定的此类命题会长时间保留在予以承认的命题清单上。尽管如此,或许明天它就会被拒斥;并且,假若如此,科学研究者会很高兴除去了一种错误。如此说来,在科学中根本没有什么命题能符合信念这一概念。”

必须承认,上面一段话中包含着很多诱使人断言皮尔士在“C-J之争”中与詹姆斯背道而驰的文字“陷阱”。我们需要将其置于二人思想体系之中通盘考虑,同时参照其他重要文本,方能把握要旨。首先,我们得清楚,皮尔士基于纯科学视角所反对的那种“信念”,只是作为“教条”(Dogma)的“永不可错的信念”,并非詹姆斯以及其他实用主义者(包括皮尔士本人)通常所用的“信念”(belief)。前者可称之为“大写的信念”,后者可谓“小写的信念”。事实上,皮尔士在他著名的《信念的确定》一文中所用的“信念”(尤其是通过“探究的方法”所确定的信念)就是詹姆斯这里“小写的信念”。对于此种信念的可错性,他在包括上面引文在内的很多个地方反复强调过。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作为“彻底经验主义者”的詹姆斯在驳斥克里福德一文时已承诺了此种可错论。因为,我们在1907年出版的《实用主义》一书中看到詹姆斯如此总结实用主义的立场:它抛弃了“固定原理”、“封闭体系”等绝对性的东西,“意味着一种自然的开放空间与多种可能性,反对教条、人为性以及伪称的最终真理”。

其次,当皮尔士说“纯科学与行事毫不相干”以及“对于科学来说没有什么是至关重要的”时,他更多是在强调科学本身具有一种不屈从于任何外部“重大利益”的求真价值,即,科学探究最终所要达到的结论不以任何个人或集团利益为转移。但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在开展科学研究、“追求真理”的过程中,我们的任何信念都是完全由外部既有证据一次性决定好了(永远不会再错)的,因而科学研究者不涉及任何“选择”之事。事实上,皮尔士在晚年曾明确表示,科学研究所涉及的信念选择与日常做事时的信念选择并无本质区别,倘若不选择去相信什么,科学实验根本就无法创新。譬如,“若不倾向于一种未经证实的假说,没人会开展新的实验。有一类人对于此种假说嗤之以鼻,但他们其实是在极力阻挡科学前进的车轮”。再有:“……我们应该相信不论任何我们所需要的假说。譬如,如果一位战士确定某一行动路线是唯一能够拯救他以及他手下那些人,那么他就应该相信这将会拯救他,因为此种信念可以提高他行动的成功机率。比无用本身更糟糕的是无用的怀疑。当然,这是一条布满危险的路径。不过,若是认为此种推理与因为能解释一种现象而接受某一假说有何不同,那将是毫无意义的书呆子做法。”这里的战士例子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詹姆斯提到的将军故事。不必进行更多阐释,相信读者已经不难看到:当皮尔士说“科学上没有什么至关重要的事情”时,他并未排除反倒要求我们为了科学自身目的而不得不做出一些“不受证据支持”的选择——此种选择在詹姆斯的意义上(而非皮尔士的意义上)属于“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明显关乎我们能否把当前的事业开展下去。

还有一个需要面对的疑问是:虽然皮尔士明确提出了科学探究中的“经济原则”,但詹姆斯本人似乎并没有沿用此类说法,我们更多听到的倒是他的“有用性”原则。对此,我们的解释是:从皮尔士一方来看,由于他一向持有广义上的“科学”概念,他关于科学探究中的“经济原则”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还可拓展于任何以探求真相为目的的探究活动,包括詹姆斯谈论比较多的那些日常道德与宗教领域的探究例子。从詹姆斯一方来看,虽然必须承认他关于“真理即有用”(the truth is what “works”)的口号极易遭到漫画式的讽刺,但如果忠实依照他对于“有用性”的特定解读,我们会发现,其中内在包含着或主要就是“经济性”考虑。譬如,詹姆斯在《实用主义》一书中强调:“任何观念只要能顺利地把我们由我们经验的一部分引向另一部分,把诸种事情令人满意地连贯起来,能稳固运作下去,起到简化作用,节省劳力,它们都因此而言而且就此范围是真的,是工具论上为真的。” “有时有多个不同的理论公式同样地符合我们所有已知真理,那么,我们就基于主观理由从它们中间选一个。我们选择那种我们所偏爱的那种理论;我们遵循‘简洁性’或‘经济性’。”由此来看,詹姆斯决不是(像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样)要拿“有用性”来躲避进一步的探究,而是像皮尔士那样,在强调探究方法上的一种实用原则,或曰经济考虑。不必担心这一原则会导致“无视证据”,因为正如詹姆斯前文已经告诉我们,这种经济原则仅仅适用于那些“本性上无法基于理智根据而决定的真实选择”,它是一种“后证据”或“元证据”原则。

总之,我们不否认皮尔士与詹姆斯的哲学思想存在个性上的种种差别,但仅就“C-J之争”所涉及的信念规范来看,透过二人各自的用词偏好,我们并不难找到他们之间的共识。梳理前文对于他们相关思想以及克里福德证据主义的论述,这些“共识”至少包括:(1)如果证据主义者认为犯错是最大的认知之罪的话,皮尔士和詹姆斯则承诺可错论,通俗而言就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他们而言,这是一位求真者最大的坦诚。他们坦率地承认自己害怕受骗,同时又承认,尽管我们异常谨慎但错误仍在所难免。(2)如果证据主义坚持“无充分证据便无权相信”的话,皮尔士和詹姆斯则秉承“无真实怀疑即可相信”的原则。在他们看来,我们不必焦虑一开始所相信的东西后来会被证明是错的,只要我们能知错即改就行。这不仅是一种勇气,也是一种明智的求真之法。因为,若是一开始什么都不相信,那么我们可能连什么是错误都没机会知道。如果知错即改代表“学习的意志”,那么,为了弄清对错而必须暂时相信些什么,则代表着“相信的意志”。(3)如果证据主义者乐观地相信“充分证据”可以直接决定我们相信什么的话,皮尔士和詹姆斯则认识到了所谓“充分证据”的复杂与难得。当面对证据转而相信什么时,我们虽然渴求“充分的证据”,但鉴于大自然的非驯服性以及人类的有限性,我们常常发现有些“证据”处在我们的认知能力之外。所以,就“实际可得的证据”而言,我们总是觉得证据不足以决定信念,由此难免要冒险。(4)如果证据主义者坚持只能从证据“源头”为信念作辩护的话,皮尔士和詹姆斯则提醒我们很多时候需要同时往后看“效果”,因为并非所有的“错误”都有一样的收益和代价。在“往前看证据”不足以决定“信念”之时,“往后看预期效果”或许能指引我们的“冒险”何以更加明智——这些预期效果通常涉及广义上的“经济因素”或曰特定的“实用性”考量,即,对于何种信念的暂时持有将能以“经济可行”或曰“便利”的方式帮助我们探明真相。

上述前三点可谓所有实用主义者的共识,因为但凡实用主义者都强调把人的信念置于鲜活生动的认知和行动场景下予以考察并由此取得一些单从心灵思辨无法获得的启示或回应,譬如,尽管想方设法谨言慎行,但人难免会犯错;有些时候,我们要想有所行动反倒需要先相信些什么(就像你在问路时总是先相信指路人的话);也会见到持有相互冲突信念的两个人全都声称拥有“充分证据”,结果却发现二者都不够充分。第四点共识涉及对所谓“实用性”的特定理解。不同于那种试图消解“真”(truth)的当代某些“新实用主义者”,皮尔士和詹姆斯等古典实用主义者坚持认为,我们的认知目标是探求真相,而正是为了能在未来进一步的实践中少走弯路,我们要在方法论上讲求策略,此即广义上的“经济原则”,或古典意义上的“实用原则”。所有这四点共识加起来,为我们勾勒出了一幅关于信念规范的古典实用主义图景。

在这样的图景下,倘若谈及克里福德的那个船主故事,我们首先需要确定船主所面对的是一个“真实选择”(即单凭眼前证据不足以判定船是否安全),否则的话,他可能根本不考虑做移民船的生意,也可能另外选择拒绝这一批移民搭船或让他们改换另一艘船,也可能因为毫不关心后果而压根儿不会感到愧疚。然后,为了有可能获取新的证据,我们需要试着衡量:基于不同的假说(“船是安全的”或“船是不安全的”)而行动,会有什么样的预期效果(即相对于探求真相而言的收益和代价)。或许,他觉得航海过程中的定期检查和修补才是检验船只安全性的最便捷手段,因而决定出海航行。即便多次衡量之后船主最终选择了相信船不安全,那也不只是因为克里福德所谓的“充分证据”,而主要是因为基于“船是不安全的”而行动,具有更好的结果预期(譬如“单凭某一项或几项航前检测就可以快速证实船的不安全”,或者“这一点跟我们其他方面的传统信念体系更能融贯”),于是甘愿冒险一试(此处的“险”可能在于错过一笔原本可能赚钱的移民船生意)。也就是说,在此种“真实选择”的紧迫情境下,我们选择基于什么信念而行动,不是“有无风险”的事实问题,而是“如何冒险才更值得”的方法论问题,它主要是跟信念相对预期效果而言的“经济性”或“实用性”有关,而不是如克里福德所言只跟信念(之前)的源头有关。


05

结语:“证据充分性”之再反思


我们已经看到,詹姆斯的立场,当被与皮尔士一道置于古典实用主义的理论视域下时,变得更可理解或更具辩护力;并且,此种比较的结果在暗示:至少在古典实用主义那里,我们可以把“实用性”的解读聚焦于方法论上的“经济性”,从而避免对于实用主义的某些广为流行的浅薄化误读。文末,笔者想补充的是,此种“经济性”解读不仅有助于我们洞察实用主义的方法论旨趣,而且对于我们反思当代科学与哲学上经常谈论的“证据充分性”具有某种启发。

回到那句著名的“克里福德原则”:“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基于不充分的证据而去相信某种东西,都是错误的。”这种话之所以至今在很多人听来仍有吸引力,或许是因为其中对于“证据充分性”的弘扬:它简直是在以增强的语气重申一种人所共知以至于变得不值一提的当代常识,即,“论据很重要!”这话的神圣性就像我们说“真理很重要”或“事实很重要”一样。可是,当我们追问何谓“充分的证据”或“不充分的证据”时,“克里福德原则”的吸引力就逐步丧失了。若按照字面上的严格解读,一种“充分的证据”似乎是好比“演绎有效性”一样能迫使我们永远地、不可逆地持有某种信念的那种“强制型证据”(coercive evidence),然而本文已发现这并非总是可得的,甚至可以说,我们经常都找不到这种“强制型证据”。按照一种接近直观的理解,我们找到了数量上足够多且已得到大多数人赞成的证据就算是获得“充分的证据”,但即便当时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后来也可能发现当初认为具有充分证据的信念正在被新的观察或实验结果推翻。故此,所谓“充分的证据”,我们要么承认它是不可实现的“理想”,要么发现它并非真正的“充分证据”,看似神圣的“证据的充分性”或许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然而,必须承认,这种话又经常被我们“合法地”使用,而且有人似乎的确拿它来表达某种意义上的“确定性”。那么,它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笔者认为,为了把握“充分的证据”一语在日常语言中的合理用法,我们需要铭记人类认知者的实际处境。詹姆斯在《相信的意志》结尾处曾引用一位哲学家的话提示读者:“在生活中所有重要的问题讨论中,我们都不得不在黑暗中前行。”类似的话,布兰顿在《使之明晰》一书序言中引用的是小说家亨利·詹姆斯(W.詹姆斯的弟弟)的说法:“我们在黑暗中做事——我们做我们所能做的——我们给出我们所拥有的东西。”诚实面对这一处境,然后重新出发,我们会意识到:既然冒险和跳跃不可避免,我们所能追求的或许并非“永不出错”,而是谨慎或明智地冒险。毕竟,如果一件事是普通人做不到的,就不应该成为“应然”意义上的规范。由此观之,若作为一种可行的规范来用,所谓的“充分证据”应该是指对所持信念的负责任。什么叫做“负责任”呢?一种基于古典实用主义立场的辩护或许是:在现有可得观察证据的基础上,主动把方法论上的经济考虑作为另一层次上的证据或曰“实践理由”(practical reasons),就像刘易斯、卡尔纳普、奎因、金岳霖、哈曼那样。如此一来,本文所谓“信念规范的经济之维”不仅不贬低证据之用,反倒为原本空泛的“论据充分性”找到了某种实现之道,即,后者可能只是包含实践理由在内的所谓“充足理由”的另一种表达。

经过如此创造性诠释,一个名曰充分性实则只是负责任的“好的信念”,尽管在当下有“充足理由”(或特定意义上的“充分证据”)予以相信,但由于经验的开放性和沸溢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明天不会因为新情况的出现而修正或放弃该信念。这看似保全了字面上的“克里福德原则”,其实已摆脱了其中的证据主义意涵。证据主义的缺陷当然不在于强调证据,而在于它在理论上过于简单化地处理了“信念规范”任务,从而掩盖了一些在认知实践中颇为关键的问题。相比之下,古典实用主义当然也不是说我们在毫无证据或不顾证据的情况下随便相信什么都行,甚至也不是说我们在相信什么之后就可以无视未来出现的正面或反面证据,关键的一点是,它比证据主义更为清醒地意识到“信念规范”这一任务在现实语境下的复杂性:很多时候,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是否有证据,而是何以确定证据是否充分,或者说,我们何以能基于现有证据相信什么。也正是在这种节点上,实用性或经济原则尽管是一种权宜之计,但仍代表了人类理性上的一种更高要求。有读者或许想说,人类基于“实用性”或“经济考虑”而选择相信一种东西,这只是人类的一种认知“偏见”(bias)。是的,它的确像是一种偏见,但正如当代认知心理学家所表明的那样,那是一种有益且普遍可见的认知效应:“它是[人类认知的]一种特点(feature),而非一种缺陷(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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